1.3.1政治制度
【宪法】1992年8月19日通过《第三共和国宪法》,经1995年9月、1998年3月和2007年4月三次修订。宪法赋予总统直接任命总理、解散议会的权力,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由直接选举产生;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均需三分之二的多数方可中止总统权力;地方政权实行自治。2007年修宪取消了自治省,设立拥有行政和财政自治权的地区和乡镇。2010年11月17日,过渡政权推动全民公投通过《第四共和国宪法》,新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将总统任职年龄由40岁降为35岁,并将总统最高连续任职期限由三届改为两届。
【议会】马达加斯加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国民议会议员任期5年,通过普选,按照党派得票比例产生。2013年12月,马达加斯加举行国民议会选举,共在119个县中选出151名议员。2014年5月,国民议会重新举行选举,让·马克斯·拉库图马蒙吉当选议长。
参议院议员共63人,任期5年,其中通过间接选举方式在7个大区中选出42名议员,其余21名议员为各界代表,由总统直接任命。2015年12月,马达加斯加举行参议院选举。2016年2月,前高等宪法法院院长欧诺雷·拉库图马纳纳当选参议长,前总理库卢·罗歇当选副议长之一,代表反对党的第七名副议长空缺。
【司法机构】马达加斯加设最高法院、高等司法法院、高等宪法法院。最高法院(CourSuprême)包括终审法院、国务委员会和审计法院。负责监督司法、行政、金融领域司法审判工作。首席院长和总检察长是最高法院首长。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由部长会议法令任命。
高等司法法院(HauteCourdeJustice,HCJ)由最高法院首席院长、2名终审法庭庭长、2名上诉法院院长、2名国民议会议员和2名参议员组成。
高等宪法法院(HauteCourConstitutionnelle,HCC)由9名成员组成,任期7年,不得连任。其中3名成员由总统任命,2名由国民议会任命,2名由参议院任命,2名由最高司法委员会(ConseilsupérieurdelaMagistrature)选举产生。院长由总统任命。法院成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高等宪法法院负责审定条约、法律、法令、规程等的合宪性;解释总统、议员选举中产生的争议。
【政府】国家最高行政机构。本届政府于2016年4月组建,2017年8月小规模改组。苏卢南德拉萨纳·奥利维耶·马哈法利任总理,还有32名内马达加斯加6阁成员。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