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如果想要在印尼从事建筑服务行业,需要了解印尼当前对外资建筑服务业的相关规定。根据2007年第25号令以及2019年9月公共工程部9号令,外国投资者如需在印尼从事建筑服务业,包括从事建筑设计、建筑咨询、施工建设等,必须在印尼设立法律实体。根据印尼建筑法令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印尼从事建筑服务业务应在印尼设立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BUJKA)或建筑合资公司(BUJK PMA)。对于两种主体的选择,通常涉及到本地合作方的资质和施工范围,前期投资额要求,工程项目自身的工程款情况等等,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以下的一种模式在印尼设立建筑业的法律实体:
(1)设立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BUJKA);
(2)与本地建筑公司(BUJK)在印尼合资设立建筑合资公司(BUJK PMA)。
(一)代表处模式(BUJKA)
根据公共工程部长2014年第10号令的规定,拟参加印尼本地建设项目竞标的 BUJKA 代表处,应遵守类似的施工服务、平等资质、共同合作施工服务的原则,在工程采购、实施项目直至施工结束的过程,必须与本地100%内资的建筑公司BUJK 签订联合体协议,组成联合体后方可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或提供其他建筑服务。
(二)建筑合资公司模式(BUJKA PMA)
在这种模式中,外国建筑公司和本地建筑公司BUJK 设立建筑合资公司,这种架构的优势在于对于后续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可以用合资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而不像代表处模式对于不同的项目可能需要寻求不同的本地B2建筑公司签署联合体协议,导致影响投标的进度。 此外,建筑合资公司BUJK PMA从事建筑业务应取得至少符合B2建筑资质要求。申请B2资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上述过去十年的工程经验是指,从申请人递交可说明已竣工的交接报告或类似证明之日起,至能力评估师(AKBU)评估该申请人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之日,该期间累积的经验。拟在印尼开展建筑活动的外国承包商 (BUJK PMA) 必须满足上述的经验要求,在提交新的IUJK PMA 申请时, 这些承包商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并在申请文件中附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代表处与建筑合资公司对比
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外资建筑代表处的本地建筑合作方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外资BUJKA的资质应为B2资质,但本地建筑合作方的资质为B类以下。
2.外资建筑代表处的本地建筑合作方施工资质SBU显示的施工类别与外资建筑代表处不相符,比如外资代表处为工厂建设或工业安装类别,本地合作方的类别住宅建设类别。
3.外资建筑代表处与本地建筑合作方签署所谓“抽屉协议”,约定实际上本地建筑合作方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即不存在外资代表处与本地建筑伙伴的真实合作。
4.联合体成立后,承接工程的工程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本地法律对于联合体项目“高风险、高定价、高技术含量”的要求,比如联合体项目的工程款低于1000亿盾,建筑合资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低于500亿盾。
5.形式上没有“技术转移”的制度体系,比如没有建立本地员工的操作培训制度,没有保留日常对于本地员工的培训记录。
6.没有定期续延相关许可证,比如建筑资质证书SBU和营业执照IUJK,以及建筑商协会的会员资格,导致所有资质文件失效,需要重新申请。
来源:中国投资贸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