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沃达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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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9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度印度税法印度案例

2007年,为了进入印度市场,沃达丰从香港和记黄埔手中收购了印度和记埃莎通信公司(现名沃达丰埃莎)67%的股权。交易是通过沃达丰控股的一家荷兰公司完成的,该公司向和记黄埔旗下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支付了112亿美元,并收购了另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后者间接持有这家印度移动运营商的控股股权。印度税务部门以该收购案主要标的物在印度为由,要求沃达丰公司支付资本利得税。印度最高法院则认定,由于交易双方都是境外离岸公司,没有纳入印度的税收法律体系,印度税务部门对沃达丰收购在印度的资产无权管辖,沃达丰公司不负有纳税义务。2012年1月,印度最高法院正式判决沃达丰胜诉,不必就2007年的海外收购案缴纳巨额税款。

然而仅仅几个月过后,印度政府就发布了修订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提案,明确对此类跨境兼并交易行为,即便交易方为税务登记及经营注册地在印度境外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只要其所持有的资产或资本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印度,且其资产或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那么该项资产或资本应被视作来源于印度的收入,并按照印度新个人所得税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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