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主管部门
【经济部】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经济部管理对外贸易政策和
关税制度,负责对贸易进行监管,负责原产地规则以及进出口许可和配额
的实行;对贸易保护进行调查,并对国外发起的相似调查向国内出口商提
供咨询;负责对外贸易谈判,建立出口促进机制。
【对外贸易委员会】作为联邦公共行政部门的国内咨询机构,对外贸
易委员会参与关税、非关税措施、出口限制的现有法规以及法规草案的审
议,负责签署对于上述措施立法的非约束性意见和建议,并与利害关系人
进行公开磋商。对于改变关税税率的政策,对外贸易委员会还必须向总统
以及享有贸易控制权的联邦议会提交有关的推荐意见。如果这些意见被接
受,改变关税税率的政策将会以法令的形式签发,并在政府公告上予以公
布。
【财政部】主要职能是研究和起草联邦收入法案,征收联邦税,制定
财政激励措施并估计其对政府收入的影响,指导联邦海关、监察和财务警
察的服务等。
除上述机构外,直接或间接参与贸易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部门还包括农
业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及食品部,外交部,卫生部等。此外,墨西哥政府还
就某些贸易政策问题,与一些民间机构进行磋商,如对外贸易协调协会(由
工业、农业和服务领域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和国际贸易谈判咨询理事会。
二、贸易法规体系
《对外贸易法》是对墨西哥宪法第131条款的具体化,共分3章29条,
并含暂行条例(相当于附则)条款3条。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解和
促进对外贸易、国家经济、国民生产的稳定以及其他一切有利于国家的目
的”。基于此,《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关税形式的限制措施,
并对具体适用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对外贸易法》自颁布以来,成
为墨西哥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相配合,共同规范了墨西
哥的对外贸易制度。
《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颁布,近年来每年进行修改更新。
其他来源于墨西哥宪法的对外贸易法律还包括2014年重新修改的《联邦经
济竞争法》(基于宪法第28条),以及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采购、租赁和
服务法》和《公共工程和相关服务法》(基于宪法第134条)等。除了上
述法律以外,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律还包括《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法》
和《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等。
同时,在墨西哥已签订的自贸协定中也包括了相应的法规内容,如“相
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等。这些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都是墨西哥对外贸
易和投资的法规性文件,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外资流入提供有利的法律
环境。
此外,墨西哥涉及对外贸易比较重要的法规还有《证券市场法》、《投
资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是依据世界贸易规则制定的,同时结合墨西哥本
国对外贸易开放程度,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墨西哥的贸易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关税制度、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制
度、技术规则、标准化和动植物检验检疫、原产地规则及贸易救济和贸易
保障措施等几方面。
【关税制度】《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是墨西哥关税制度的基础。
1982年颁布的《海关法》规定,凡从事外贸业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
必须缴纳外贸税。海关法还规定了各种外贸业务“不论其来源地或输往地”
必须缴纳不同的税款。普通税根据《进口普通税分类表》征收从价税。《进
口普通税分类表》的分类依据是布鲁塞尔关税理事会制定的《统一关税商
品分类》。
墨西哥对进口商品征收7档从价关税率,即0%、5%、10%、15%、
20%、35%和45%;但有10项产品(糖类、含糖超过90%的可可以及糖浆
等)适用从量税率,45项产品适用混和税率(如浓缩牛奶、水果、精制食
品和果汁产品等)。同时,墨西哥的进口关税还分为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
率两种。墨西哥关税减免清单中所列产品经常会有调整。总统具有修改关
税税率的权力。税率变化情况通过总统法令的形式刊登在《官方公报》上。
墨西哥国内不生产的商品,可免税从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国进
口。
墨西哥《海关法》规定,进口商除了要缴纳进口税外,还需在完税金
额的基础上再缴纳16%的增值税和0.8%的海关手续费。若进口商运抵墨西
哥的实际进口商品超过商业发票所注明的进口量的10%,或者属于商业发
票未列的商品,海关可将这些商品作为违禁品予以没收,同时对进口商处
以罚款。
1986年以后,由于加入了关贸总协定,最高关税和平均关税分别降为
50%和42%,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占海关税则号总数的比例则降至7%。1987
年12月,政府把最高关税大幅降至20%。1995年墨西哥爆发金融危机后,
塞迪略政府从1996年起又把最高关税升至45%(服装类),同时把关税税
率分为上述的七个档次。
【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对外贸易法》第二章对进出口限制作
了详细规定。目前,墨西哥根据《对外贸易法》,基于公共安全、健康和
公共利益等原因,对17种不同税则号的产品以及相关来源国的产品采取禁
止进口的措施,这些货物为:大麻(印度麻)及大麻制剂、吸食类药剂、
硫酸铊、双乙酰吗啡、谷氨酸(味精)类产品等。此外,还禁止进口或出
口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规定的许多产品。到2001年,基于国家安全、公共
健康和国内产业保护的目的,墨西哥对以下产品采取进口限制:武器、石
油化工产品、发动机、某些重要机械、汽车、旧轮胎、旧机器、旧衣服、
旧办公用品等。此外,这种限制也适用于优惠条件的进口、基于边境区域
的特殊政策下的进口,特别是对于食品的进口。进口许可证由经济部签发。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7-25条的规定,进口许可证必须标明产品数量、
价值,并且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对于旧汽车、旧机器的进口,经济部只有
在没有国内产品替代的前提下,才签发进口许可证。另外,根据《对外贸
易法》的规定,为了保证进口许可的透明度,涉及进口许可的产品关税税
则号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告。
另外,涉及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活牲畜、石油化工产品、放射性
产品、濒危动物的皮革和肉等。
作为保护措施,目前墨西哥政府对海参出口实行严格的出口许可证制
度,并在海关和人员出境时进行严格检查。
【铁矿石出口许可制度】墨西哥政府相关部门于2011年11月份出台了
限制铁矿石(包括赤铁矿和磁铁矿)出口的政策,有关纳税人须在“部门出
口商登记处”(Padrón de Exportadores Sectorial)上办理登记,铁矿出口
企业必须到海关办理出口权审批手续——这需要矿业出口企业提交土地
变更许可、矿权和环境评估报告以及经济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经墨西哥
税务局、环保部、经济部矿业司联合审查,确保该企业铁矿石出口建立在
自有矿山的基础上,且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在纳税、环保
等方面都没有问题,才会颁发铁矿石出口资质证明。
2013年4月11日,经济部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发布的《关于修改在
墨西哥经济部、国家计量中心、墨西哥地质服务局、矿业开发信托基金和
联邦消费者监察局办理有关手续所需递交表格审批格式的协议》,其中对
进出口许可证的授予实施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随着这一措施的出台,对海关税号26011101和26011201项下的铁矿
石永久性或临时性出口,经济部外贸司须向矿业协调总司征询意见,且经
济部有权掌握更多信息以全面评估申请。鉴此,目前出口铁矿石须提交的
材料包括:
(1)当前矿权证持有人或申请人的矿山特许经营权证副本;
(2)矿权持有人已在矿业公共登记处获得矿山开采等特许经营权利
的证明材料,矿权证主须在矿业公共登记处注册备案;
(3)采矿特许权框架下拟执行“开发计划”,包括工程施工和工作分工,
以证明其具备在建议期限内承诺开采铁矿石量的提取操作能力;
(4)缴税证明、工程检测报告,以及生产数据报告,这些材料均作
为《矿业法及其条例》中规定义务的履行证据;
(5)采矿特许权中已探明储量的证明,须由具备从业合格资质的地
质工程师签署;
(6)用于阐释第3条中“开发计划”的地理参考平面图,采用1:5万的
比例尺、ITRF2008地球参考框架和UTM投影;
(7)说明函,证明所递交文件均在宣誓条件下签署;
(8)如果利益相关方愿意,可以邀请经济部对矿区进行实地考察(费
用由矿区利益相关方承担),考察对象包括:采矿特许经营权的制图位置、
铁矿矿床情况、现有和计划执行的工程以及工作用设备确实存在等,在实
地考察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应向调查机关提供上述各条中所列举内容的相
关证据;
(9)如果情况需要,可出示收到有关单位根据矿权证持有人的建议
任命项目负责工程师有关文件的书面确认函。
除以上条件之外,铁矿石出口暂没有其他关税配额、出口限制、通关
环节壁垒、技术壁垒等贸易壁垒措施。
【技术规则、标准化和动植物检验检疫】墨西哥于1992年制定了《联
邦计量和标准化法》并于1999年颁布了《计量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这
两部法律法规是墨西哥技术评估和标准化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墨西哥技术
标准化分类的内容和技术规则评定程序。墨西哥有关技术标准方面的条例
分为三类:技术规则、标准和参考标准。其中,参考标准是根据政府采购
规则由联邦机构在购买货物和服务时适用的。
根据《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在可能发生非法损害的紧急情
况下,技术规则代理机构可以获授权发布紧急技术规则,以防止进口此类
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这种紧急技术规则的适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连续
使用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第二次适用前,有关该技术规则适用效果的
报告必须提交给经济部。此外,《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还规定,技术规
则、标准和参考标准应该自生效起,每隔5年审议一次,审议的结果应当
通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技术秘书处。如果没有通报,该规则将被终止使用,
并由代理机构将该情况在官方刊物上公布。
墨西哥技术规则有自愿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之分。强制性标准(NOM)
又称为墨西哥官方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
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治欺诈行为而对商品、服务或生产过程建立的。
自愿性标准又称“墨西哥标准(NMX)”,主要用于指导消费者、生产者
以及作为改善质量的工具。墨西哥标准体系由六家全国性私人单位和九个
政府部门(经济部、农业部、通讯交通部、能源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
劳动部、旅游部和社会发展部)组成。“墨西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负责
制订相关政策,协调标准实施,并通过标准化年度计划。该委员会也是墨
西哥负责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机构,它代表墨西哥科研、工业、贸易和
消费者在标准化方面的利益。“墨西哥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相符率约为
65%。“墨西哥标准”每项初步方案都要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公众在
60天之内可以提出质疑,“终审标准”也应在《官方日报》公布。
除《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外,墨西哥动植物卫生检疫法律框架还包
括以下一些法律:1994年制定的《联邦植物卫生法》;以及1999年制定
的《产品服务卫生控制条例》;2007年的《联邦动物卫生法》;2001年
农业农村发展渔业食品部修订的国内法规。另外,还有一些技术法规涉及
用于防止疾病传入的措施。现在,墨西哥动植物检疫的措施基本符合世界
贸易组织技术壁垒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