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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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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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施行《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是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依法对各种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规定。它包括:
  1.通过招投标,为下列项目选择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建设安装的供应商:
  (1)使用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行业政治组织、社会—行业组织、社会组织、隶属于人民武装力量的单位、公立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投资发展的项目;
  (2)国有企业的投资发展项目;
  (3)虽然是不属于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规定的投资发展项目,但是使用国有资金、国有企业的资金达到30以上的投资发展项目,或者虽然资金在30以下但在项目的总投资额中使用国有资金超过5000亿盾(“盾”为越南货币单位——下同,译者注)的投资发展项目;
  (4)使用国有资金采购货物旨在维持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行业政治组织、社会—行业组织、社会组织、隶属于人民武装力量的单位、公立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5)使用国有资金采购旨在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
  (6)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国家的储备物资;
  (7)使用国有资金,医保经费、门诊诊疗收入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合法收入采购药品、医疗用品。
  2.选择在越南境内履行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的供应商以便实现越南企业走出国门前往海外直接投资的项目,该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应当达到30以上或者虽然资金在30以下,但是,在项目的总投资额中,使用国有资金超过5000亿盾的。
  3.选择按照公私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实施投资项目、有(偿)使用土地模式投资项目的投资人。
  4.选择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内的投标人。选择提供从事有关与《石油、天然气法》规定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石油、天然气服务的供应商除外。
  第二条适用对象
  1.本法第一条所规定的参与或者从事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组织、个人。
  2.对于从事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个人可以有选择地适用本法的规定。在有选择地适用的情况下,组织、个人应当恪守本法的各项相关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适用《招标投标法》、国际条约、国际协议
  1.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恪守本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其他规定。
  2.在选择提供原料、燃料、材料、物资、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以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采购货物旨在维持国有企业正常运转的供货商的情况下;在属于投资人按照公私合作模式实施的投资项目、投资人按照有(偿)使用土地模式实施的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项目予以选择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益的目标基础上,颁布有关在企业内部统一适用的(选择投标人的)招标规定。
  3.对于属于使用正式发展援助资金(ODA)、越南与资助人之间源于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优惠贷款资金的(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投标事宜,则适用该国际条约和该国际协议的规定。
  4.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有关(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投标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同的情形下则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四条词语解释
  本法中,对下列各种词语的含义可以理解如下:
  1.“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投资人采用交纳订金、押金或者呈交依照越南法律予以成立的信用组织或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各种措施之一以便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的要求在确定的时间内作为投标人、投资人参与投标的责任担保。
  2.“履约担保”,是指投标人、投资人采用交纳订金、押金或者提交依照越南法律予以成立的信用组织或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各种措施之一以便作为投标人、投资人履行合同的责任担保。
  3.“招标方”,是指具备从事各种招标活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机关、机构,包括:
  (1)投资主体或者由投资主体决定成立或者所选择的机构;
  (2)直接使用正常采购资金的预算单位;
  (3)集中采购的单位;
  (4)国家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主管部门所指定(选择)的直属机构。
  4.“投资主体”,是指拥有资金所有权的组织或者被赋予代表资金所有人、代表贷款机构直接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
  5.“电子证书”,是指由提供服务的运营商予以确认电子签名后所颁发的电子证书,用于在国家招标投标网电子交易平台上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电子证书。
  6.“国家主管部门”,是指与投资人订立合同的机关。
  7.“短名单”,对于设有初选程序的广泛招标而言是指经过筛选后入围初选的投标人、投资人的名单;对于限制招标而言是指被邀请参与投标并具有符合投标申请表要求的投标人的名单。
  8.“咨询服务”,是指从事一种或者一系列的活动,包括:从事编制、评审规划、发展总体草图、建筑报告,踏勘、编制前期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踏勘、编制设计、预算报告,编制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评审投标申请表、参加初选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审查、审定、监理、管理项目和资金安排,审计、培训、传授工艺技术,提供其他各种咨询服务。
  9.“非咨询服务”,是指从事一种或者一系列服务,包括:从事物流、保险、广告、不属于本条第45款所规定的安装、验收试车、组织培训、维修、保养、绘制地图和从事不属于本条第8款所规定的咨询服务的其他活动。
  10.“项目企业”,是指由投资人成立的用于按照公私合作模式实施投资项目或者按照有(偿)使用土地模式实施投资项目的企业。
  11.“投资发展的项目”(以下统称为项目),包括:投资新建的计划、项目;改造、升级的项目、扩大已投资建设的各种项目;购置财产的项目,包括无须安装的设备、机器;财产、设备修缮、升级的项目;规划的项目、提案;科研、工艺发展、工艺应用、技术扶持、基本调查的项目、课题;其他各种投资发展的计划、项目、提案。
  12.“招标”,是指通过招标活动选择投标人旨在订立和履行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建设安装合同的过程;是指通过招标活动选择投资人旨在确保竞争、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按照公私合作模式投资项目、有(偿)使用土地模式投资项目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
  13.“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招投标”,是指可以通过使用国家招标投标网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网上招投标活动。
  14.“国际招投标”,是指国内、国外的投标人、投资人均可以参与的招标投标。
  15.“国内招投标”,是指只有国内的投标人、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的招标投标。
  16.“标底”,是指在招标计划中予以批准的招标项目的价格。
  17.“投标价”,是指由投标人在投标标书、标书报价中所载明的价格,包括依照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的要求为了实施招投标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18.“评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改错、校正误差,扣除减价价值(有)后,加上各种要素以便在同一平面上对货物、工程的整个使用年限进行折算后的投标价。评审价适用于对货物采购、建设安装的招投标项目和适用广泛招标形式或者限制招标形式的混合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排序。
  19.“建议中标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的要求,经改错、校正误差,扣除减价价值(若有)以后,投标人可以提出建议中标的投标价格。
  20.“中标价”,是指所批准的(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决定书中所予以载明的价格。
  21.“签约价”,是指合同文本中予以载明的作为合同预付、结算、清算和决算依据的价格。
  22.“招标项目”,是指部分或者全部(投资发展的)项目,是指部分或者全部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可以包含属于多个项目相同的采购内容或者相对于正常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项目而言可以是一次性的采购量,也可以是一个时期的采购量。
  23.“混合招标项目”,是指招标项目包括设计和供应货物(EP);设计和建设安装(EC);供应货物和建设安装(PC);设计、供应货物和建设安装(EPC);编制项目、设计、供应货物和建设安装(一揽子服务的模式——下同,泽者注)。
  24.“小规模招标项目”,是指在由政府规定的限额中设有项目标底的招标项目。
  25.“货物”,包括机器、设备、原料、燃料、材料、物资、零配件,消费品,各个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医疗用品。
  26.“国家招标投标网电子交易平台”,是指由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管的国家管理部门为从事招投标活动所建立和监管的信息技术平台,其目的在于统一管理有关招投标的信息并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27.“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是指包括有关对于投标人、投资人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经验方面的各项要求在内的全部资料,作为招标方选择入围初选投标人、投资人的名单、经过评审确定符合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要求的持有投标申请表的投标人名单的依据。
  28.“投标申请表、参加初选文件”,是指由投标人、投资人按照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的各项要求,编制并且提交给招标方的所有资料。
  29.“招标文件”,是指适用于广泛招标、限制招标方式的全部资料,包括对一个(投资发展的)项目、一个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作为投标人、投资人准备投标文件的依据,作为招标方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旨在组织(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的依据。
  30.“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是指适用于指定标、直接采购、货物竞争性招标方式的全部资料,包括对一个(投资发展的)项目、一个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作为投标人、投资人准备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依据、作为招标方组织对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旨在组织(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的依据。
  31.“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是指由投标人、投资人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的要求编制并且提交给招标方的全部资料。
  32.“合同”,是指在实施属于(投资发展的)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投资人与中标人之间所约定的书面文书;在正常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招标方与中标人之间所约定的书面文书;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中,集中采购的单位或者有采购需求的单位与中标人之间所约定的书面文书;国家主管部门与中标的投资人或者国家主管部门与中标的投资人和在选择投资人的招标活动中的项目企业所约定的书面文书。
  33.“投诉”,是指一旦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投资人可以提出对(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对(选择投资人的)招标中标结果和与在(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过程中相关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34.“主管人”,是指批准项目的决定人或者法定采购的决定人。在(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的情形下,主管人是法定的国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35.“主要投标人”,是指承担参与投标责任、在投标文件上出面签字以及如果一旦中标,直接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主要投标人可以是独立投标人或者是共同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成员。
  36.“次要投标人”,是指按照与主要投标人已经订立的合同参与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特别次要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文件、招标要要求提交的文件中予以载明要求的基础上.由主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中所提议的从事招标项目重要工作的次要投标人。
  37.“国外投标人”,是指依照外国法律予以成立的组织或者以外国国籍的身份参与在越南境内投标的个人。
  38.“国内投标人”,是指依照越南法律予以成立的组织或者以越南国籍的身份参与在越南境内投标的个人。
  39.“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是指对于国家的经济一社会生活、社会大众是必不可少的产品、服务或者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国防、安全,国家必须要在各个领域内如:医疗、教育一培训、文化、信息、传媒、科学一工艺、资源一环境、交通一运输和政府规定的其他各个领域内组织实施、提供必不可少的产品、服务。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包括公益产品、公益服务和公共事业服务。
  40.“(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过程中的审定”,是指对(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计划、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和邀标结果、初选结果、(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中标结果进行检查、评审,以便作为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批准的依据。
  41.“截标时间”,是指接受投标申请表、参加初选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期限届满截止的时间。
  42.“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有效时间”,是指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所予以规定的天数并且可以自截标截止日期之日起至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所予以规定的有效时限的最后1日计算。自截标时间至截标截止日期之日的24小时结束可以计算为1日。
  43.“专家小组”,是指包括由招标方或者招标咨询机构予以组建的具有评标能力和经验的每一个个人在内的专家小组以便在(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过程中对投标申请表、参加初选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和履行其他各项职务。
  44.“国有资金”,是指包括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国家公债、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正式发展援助资金、各个资助人的优惠贷款资金;源于事业活动发展基金的资金;国家投资发展的信用资金;由政府出面担保的信用资金;通过国有资产进行担保的贷款资金;国有企业的投资发展资金;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资金。
  45.“建设安装”,是指包括属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工程安装、工程项目的作业。
  第五条投标人、投资人的合格资质
  1.只有在符合下列各种条件时,投标人、投资人才是具有合格资质的组织:
  (1)正在从事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投资人应当持有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成立许可证书、所从事的投标活动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2)独立财务核算。
  (3)不是正处于解体过程当中,不是依法定性为正处于破产的状态当中或者无力偿还欠款的状态当中。
  (4)已经在国家招标投标网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了登记注册。
  (5)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招标活动中确保公平竞争。
  (6)非处于正在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期限以内。
  (7)对于已经通过招标列入短名单的情形,在短名单中应当名列其中。
  (8)对于国外投标人,一旦在越南参与国际投标,应当与越南国内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或者使用越南国内的次要投标人。越南国内的投标人不具备参与招标项目任何一项工作能力的情形除外。
  2.只有在符合下列各种条件时,投标人、投资人才是具有合格资质的个人:
  (1)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应当是公民;
  (2)应当持有与法律的规定相符的专业资格证书;
  (3)依法进行了从事合法活动的登记注册;
  (4)非处于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间;
  (5)非处于正在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期限以内。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具有合格资质的投标人、投资人可以以独立的身份或者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在以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的情形下,各成员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当中应当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以及所承担的联合体共同的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每一位成员自身的责任。
  第六条确保招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
  1.提交投标申请表、参加初选文件的投标人在管理方面、在财务方面应当独立于编制招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评审投标申请表、参加初选文件、审定邀标结果、初选结果的各个招标咨询机构。
  2.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在管理方面和在财务方面应当独立于下列各方:
  (1)投资主体、招标方。
  (2)编制、审查、审定设计文件、预算文件的各个招标咨询商,编制、审定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的各个招标咨询商,评审投标文件、招标应当提交文件的各个招标咨询商,审定选择该招标项目投标人中标结果的各个招标咨询商。
  (3)在一个限制招标的招标项目中,共同参与竞标的其他投标人。
  3.负责监察履行合同的咨询商在管理方面、在财务方面,应当独立于履行合同的投标人、负责该招标项目的监理咨询商。
  4.参与投标的投资人应当在管理方面和在财务方面独立于下列各方:
  (1)对于与按照公私合作模式投资项目、有(偿)使用土地模式投资项目的招投咨询商的独立时间应当是直至项目合同订立之日止;
  (2)对于与审定按照公私合作模式投资项目、有(偿)使用土地模式投资项目的咨询商的独立时间应当是直至项目合同订立之日止;
  (3)国家主管部门、招标方。
  5.政府制定本条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发出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的条件
  1.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只有在具备下列各项条件时才能发出以便组织(选择投标人的)招标:
  (1)(选择投标人的)招标计划已经获得批准;
  (2)获得批准的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包括有关招标手续所要求的各项内容、招标数据资料一览表、评标标准、投标样表、招标数量览表;有关进度、技术、质量方面的要求;合同的一般条件、具体条件、合同范本和其他必需具备的各项内容;
  (3)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登载招标公告、货物招标公告或者短名单公告;
  (4)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按照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予以安排;
  (5)在正常采购、集中采购的情况下,经主管人批准的货物、服务和预算的内容、目录;
  (6)确保按照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移交施工场地。
  2.(投资发展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只有在具备下列各项条件时,才能发出以便组织(选择投资人的)招标:
  (1)是属于由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公布的项目目录的项目或者是由投资人提出的项目;
  (2)(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计划已经获得批准;
  (3)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已经获得批准;
  (4)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登载招标公告或者短名单公告。
  第八条有关招投标的信息
  1.应当在国家招标投标网电子交易平台上、《招标投标报》上予以登载的各种信息包括:
  (1)(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计划;
  (2)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公告;
  (3)货物竞标公告、招标公告;
  (4)短名单;
  (5)(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中标结果;
  (6)对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的开标结果;
  (7)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信息;
  (8)有关招投标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文本;
  (9)按照公私合作模式、有(偿)使用土地模式投资的项目目录;
  (10)有关投标人、投资人、招投标专家、招投标讲师和招投标培训机构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11)其他有关的信息。
  2.鼓励在部、部门、地方的电子信息网页上或者在其他各种大众媒体上登载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种信息。
  3.政府制定本条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
  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在越南国内所组织的招投标应当使用的语言是越南语,对于在国际上所组织的招投标应当使用的语言是英语或者是越南语和英语。
  第十条招投标中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1.对于在越南国内所组织的招投标,投标人只能使用越南盾进行报价。
  2.对于在国际上所组织的招投标:
  (1)在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中有关投标所使用的货币单位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不得超过三种货币单位;对于一项具体的作业项目则只能使用一种货币单位进行报价。
  (2)在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使用两种或者三种货币单位进行报价的情况下,在对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时,应当将其折算成一种货币单位;在这些货币单位之中包含越南盾的情形下,应当折合成越南盾。在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应当对有关货币单位的折算、时间及其确定折算牌价的依据作出具体规定。
  (3)对于与在越南国内实施的招投标项目事宜有关的费用,投标人应当使用越南盾进行报价。
  (4)对于与在B外实施的招投标项目事宜有关的费用,投标人可以使用外国货币单位进行报价。
  第十一条投标担保
  1.在下列各种情形下,适用投标担保:
  (1)对于提供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建设安装的招投标项目和混合招投标项目所进行的广泛招标、限制招标、货物竞争性招标;
  (2)对于(选择投资人的)广泛招标和指定标。
  2.对于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投标人、投资人应当在截标截止时间之前采取投标担保措施;在采用两个阶段分阶段投标的情形下,投标人应当在第二个阶段中采取投标担保措施。
  3.对于投标担保的价值予以规定如下:
  (1)对于(选择投标人的)招标,投标担保价值可以在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予以规定依据每一个具体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招标项目标底价格的1—3的一个标准额度予以确定;
  (2)对于(选择投资人的)招标,投标担保价值可以在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予以规定依据每一个具体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0.5〜1.5的一个标准额度予以确定。
  4.投标担保的有效时间等于在投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有效时间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该有效时间可以在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予以规定。
  5.在过了截标截止日期之后需要延长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有效时间的情况下,招标方应当要求投标人、投资人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投资人应当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时间并且不得变更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中的内容。在投标人、投资人拒绝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时间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将无效和被废止;招标方应当自收到投标人、投资人拒绝延长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0日的期限以内,退还或者解冻投标人、投资人的投标担保金。
  6.在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的情况下,联合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均可以单独履行投标担保或者约定由一个成员承担对该成员和联合体中的其他成员履行投标担保责任。投标担保的总价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要求的价值。在联合体中一旦有成员违反本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联合体中所有成员的投标担保金不予退还。
  7.招标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内、自批准(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中标结果之日起、在不超过20日的期限内,退还或者解冻未中标的投标人、投资人的投标担保金。对于中标的投标人、投资人,其投标担保金可以在投标人、投资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履行合同后予以退还或者解冻。
  8.在下列各种情形下,投标担保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投资人在截标截止日期以后和在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有效时间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
  (2)投标人、投资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导致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毁标的;
  (3)投标人、投资人不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不采取措施确保履行合同的;
  (4)自收到招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之日起,在20日的期限内,投标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完善合同或者已经完善了合同,但是,拒绝订立合同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5)自收到招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之日起,在30日的期限内,投资人不进行或者拒绝进行完善合同或者已经完善了合同,但是,拒绝订立合同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过程中的时间
  1.(选择投标人的)招标过程中的时间:
  (1)批准(选择投标人的)招标计划的时间最多为5个工作日、自收到审定报告之日起计算;
  (2)自登载邀请提交投标申请表公告、初选邀请书公告、招标公告、货物招标公告、寄发邀标函的首日起至截标截止日期之前止,在3个工作日后应当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
  (3)对于在国内进行的招标,准备投标申请表的时间至少为10日,对于在国际上进行的招标,准备投标申请表的时间至少为20日,自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予以发出的首日起至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止。投标人应当在截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投标申请书。
  (4)对于在国内进行的招标,准备参加初选文件的时间至少为10日,对于在国际上进行的招标,准备参加初选文件的时间至少为20日,自初选邀请书予以发出的首日起至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止。投标人应当在截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参加初选的文件。
  (5)准备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时间至少为5个工作日,自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的公告予以发出的首日起至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止。投标人应当在截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
  (6)对于在国内进行的招标,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至少为20日,对于在国际上进行的招标,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最少为40日,自招标文件予以发出的首日起至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止。投标人应当在截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投标文件。
  (7)对于在国内进行的招标,自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起至招标方呈报投资主体批准(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之日止,评审投标申请表、参加初选文件的时间最多为20日,评审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时间最多为30日,评审投标文件的时间最多为45日。对于在国际上进行的招标,自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起至招标方呈报投资主体批准(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之日止,评审投标申请表、参加初选文件的时间最多为30日,评审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时间最多为40日,评审投标文件的时间最多为60日。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延长评审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时间,但是,不得超过20日而且应当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
  (8)对于下列需要审定的各项内容的审定时间,自完整地收到应当呈报的文件之日起,最多为20日;(选择投标人的)的招标计划、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
  (9)对于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招标文件的批准时间最多为10日,自收到招标方建议批准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的呈文之日起或者在有要求审定的情形下,自收到审定报告之日起计算。
  (10)批准(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的时间或者一旦对(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时间最多为10日,自收到招标方建议批准(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的呈文或者在有要求审定的情形下,自收到审定报告之日起计算。
  (11)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有效时间最多为180日,自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起计算;在招标项目规模庞大、复杂、招标项目按照两个阶段的方式分别进行招标的情形下,投标文件的有效时间最多为210日,自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起计算。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延长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的有效时间,但是,应当确保项目的进度。
  (12)对于在越南国内进行的招标,寄送招标文件修改文本至各个投标人已经收到招标文件的时间至少为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的前10日,对于在国际上进行的招标,寄送招标文件修改文本至各个投标人已经收到招标文件的时间至少为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的前15日;对于寄送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修改文本的时间则至少为设有截标截止日期之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寄送文件修改文本的时间不符合本点规定的情形下,招标方可以采取相应地延长截标截止日期的措施以确保有关寄送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修改文本时间的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13)通过邮政、传真途径向各个投标人寄送(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书面通知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批准(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标结果之日起计算。
  2.对于招标项目规模小、有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的招标项目,有关实施(选择投标人的)招标过程中的时间,有关实施(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过程中的时间,有关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施(选择投标人的、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过程中的时间由政府制定详细的规定。
  第十三条招投标中的费用
  1.(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的费用包括:
  (1)与准备投标申请表、参加初选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事宜和属于投标人责任范围内的与参与投标事宜有关的费用;
  (2)与(选择投标人的)招标过程相关的费用可以在总投资额中或者采购预算中予以确定;
  (3)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可以免费发放给投标人;
  (4)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可以发售或者免费发放给投标人。
  2.(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过程中的费用包括:
  (1)与准备参加初选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事宜和属于投资人责任范围内的与参与投标事宜有关的费用;
  (2)与(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过程相关的费用可以从国有资金、其他各种合法的资金来源中予以安排并且可以在总投资额中予以确定的费用;
  (3)在(选择投资人的)招标过程中,投资人可以选择实施应当退还费用的项目;
  (4)初选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可以发售给投资人。
  3.在网上招标投标中,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施招标投标所支出的费用包括:
  (1)通过国家招标投标网电子交易平台参与招投标活动所应当缴纳的费用、登载有关招投标信息所支出的费用和其他各种费用;
  (2)依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参与投标、组织招标所支出的费用。
  4.政府制定本条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的优惠
  1.一旦参加越南国内的或者国际上的提供货物的供应商投标而且该货物在国内的生产费用占25以上的比例时,投标人可以享受优惠。
  2.—旦参加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建设安装服务的国际投标时,可以享受优惠的对象包括:
  (1)以独立的身份或者联合体的身份参与投标的越南国内投标人;
  (2)与越南国内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的外国投标人,其中,越南国内的投标人应当承担招标项目25以上的份额。
  3.—旦参加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建设安装服务的越南国内投标时,可以享受优惠的对象包括:
  (1)在企业中,女性劳动力数量占25以上的投标人;
  (2)在企业中,伤员、残疾人劳动力数量占25以上的投标人;
  (3)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法人。
  4.在对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以便对投标文件、投标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比较、排序的过程中,优惠的计算事宜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法之一予以计算:
  (1)对属于享受优惠对象的投标人的评审分数进行加分;
  (2)对不属于享受优惠对象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或者评审价进行加分。
  5.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越南与资助人之间所达成的国际协议关于在(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另有其他规定的情形下,不适用于本条所规定的在(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中所优惠的各种对象及其内容。
  6.政府制定本条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国际招标
  1.组织(选择投标人的)国际招标事宜只有在满足下列各种条件之一的情形下才能予以实施:
  (1)为招标项目投入资金的资助人要求组织国际招标;
  (2)对于采购货物的招标项目,如果该货物在越南国内不能生产或者虽然能够生产,但是,在技术、质量、价格方面达不到要求。在货物属于通用货物、在越南已经进口和销售的情形下则无须组织国际招标;
  (3)对于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建设安装、混合的招标项目,如果越南国内的投标人无法满足实施招标项目的要求。
  2.按照公私合作模式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偿)使用土地模式投资的项目。《投资法》所规定的限制投资的情形除外。
  3.政府制定本条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参与从事招标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参与从事招标活动的个人应当持有有关招标培训的毕业证书,具备与(投资发展)项目、招标项目的要求相符合的专业技术、能力、经验、外语水平。属于投资人、投资人的个人除外。
  2.直接参与编制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初选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提交的文件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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