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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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关键字: 对外投资投资法法律法规

第NS/RKM/0303/008/号王令,2003年3月24日

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独立条款:
  
  由1994年8月5日第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1、2、6、7、8、10、12、14、16、18、20、21、22和23条、第9章第24条以及第10章第25、26和27条应当修订如下:
  
  第1条:修订后
  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并规定所有自然人与法人设立合格投资项目的程序。
  本法规定的投资优惠仅适用于合格投资项目。
  
  第2条:修订后
  在本法中下列术语应作如下定义:
  “合格投资项目”系指已收到最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系指由次法令予以确定的产品用于出口的合格投资项目。
  “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系指全部(100)产品供应出口产业以代替常规进口原材料或零配件的合格投资项目。
  “工作日”系指属于柬埔寨皇家政府的官方工作日的任何日历日。
  “柬埔寨籍法人实体”系指在柬埔寨王国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的公司,且其51或以上的股份需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
  “人”系指自然人或法人。
  “附条件注册证书”系指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根据本法第7条第3款核发的文件。
  “最终注册证书”系指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根据本法第7条第7款核发的文件。
  “投资提案”系指任何人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的设立合格投资项目的提案书。
  “申请人”系指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建议书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任何自然人团体或法人团体。
  “投资人”系指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第6条:修订后
  凡拟设立合格投资项目者均应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一份投资提案,其程序和形式应以本法和次法令为依据。
  
  第7条:修订后
  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收到投资提案后3个工作日之内,理事会应向申请人颁发附条件注册证书或不予批准函。
  如果投资提案提供了次法令要求的所有信息,并且拟进行的投资活动不在次法令禁止的投资项目,则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应予核发附条件注册证书。反之,理事会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函。
  附条件注册证书应当列明运营合格投资项目所需的核准书、授权书、结关证、执照、许可证或登记证,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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