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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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关键字: 阿联酋宪法社会制度公民权利

                              阿联酋宪法
  
                              序言
  根据1996年第1号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本宪法永久有效,“临时”一词已删去。
  经以下法律修订:
  1972年2月10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
  1976年11月6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
  1976年11月28日第2号宪法修正案,
  1981年11月7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
  1986年10月15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
  1991年10月28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
  1996年12月2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
  2004年1月10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
  2009年2月10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
  阿布扎比酋长国、迪拜酋长国、沙迦酋长国、阿治曼酋长国、乌姆盖万酋长国,以及富查伊拉酋长国的酋长,
  鉴于我们自身及各酋长国人民要求,在酋长国之间建立联邦,以改善阿联酋人民生活、维护国家稳定、提高国际地位;
  以一个独立、主权的联邦国家形式,在各酋长国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维护其自身及各成员国,并在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与阿拉伯兄弟国家、联合国组织成员以及国际社会的所有友好国家进行合作;
  同时,根据阿联酋实际情况与现有能力,为今后的联邦统治奠定坚实基础,使联邦能够实现其目标,且在不违背其目标的情况下,认可其成员国身份,同时,使本联邦人民获得有尊严和自由的宪政生活,并在摆脱恐惧和焦虑的伊斯兰阿拉伯社会中逐步建立起一个全面、有代表性、民主的政权;
  鉴于实现上述要求是我们最崇高的愿望,为此我们已下定决心,让我们的国家及人民在文明国家中获得一席之地;
  我们向最高的、万能的创造者,在所有人民面前宣布,我们同意本宪法。
  (注:本段在宪法成为永久性宪法后被修订,原文为“基于上述原因并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永久性宪法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我们向最高的、万能的创造者,在所有人民面前宣布,我们同意本宪法,我们的签名附在其上,并应在其中指明的过渡期间实施”;
  1996年第1号宪法修正案使得本宪法具备永久性,并且根据第一条规定,“临时”一词已从《阿联酋宪法》中删除。)
  愿真主保佑我们成功。
                               第一编 联邦、选区和主要宗旨
  第1条 经1972年2月1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予以修订: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联邦国家(本宪法中简称为“联邦”)。
  联邦由以下酋长国组成:
  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富查伊拉、哈伊马角。
  经联邦最高委员会一致同意,其他独立的阿拉伯国家均可加入本联邦。新成员国加入联邦后,除本宪法第68条规定外,联邦最高委员会应决定联邦国民议会所应为该成员国保留的席位数目。
  第2条 履行本宪法赋予的职责时,联邦对各成员酋长国国界线内的所有领土和领海行使主权。
  第3条 各成员酋长国在其领土和领海内、对本宪法规定不属于联邦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其他事务行使主权。
  第4条 联邦不得转让其主权或放弃其领土或领海的任何部分。
  第5条 联邦应拥有专属的国旗、国徽和国歌。国旗和国徽应由法律予以规定,各酋长国在其领土内可使用其国旗。
  第6条 联邦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与之有着共同的宗教、语言、历史和命运。
  联邦人民同属一个民族,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
  第7条 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穆斯林伊斯兰教法是联邦立法的主要来源。阿拉伯语是联邦的官方语言。
  第8条 联邦公民拥有法律规定的单一国籍。根据现行国际原则,联邦公民在境外受联邦政府的保护。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剥夺或取消公民的国籍。
  第9条 经1996年12月2日第1号宪法修正案予以修订:
  阿布扎比为联邦首都。
  第10条 联邦的宗旨是:维护联邦的独立与主权;保障联邦的安全与稳定;防御对联邦或各成员国的侵略;捍卫联邦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实现酋长国为完成该目标、推动各自领域的繁荣和进步、为实现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密切合作;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以及在本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各成员国尊重其他酋长国在其内政中的独立与主权。
  第11条 1.联合酋长国应组成一个经济和海关实体,联邦法律应规定适合实现该实体的进展期。
  2.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各酋长国之间的所有资本和货物可自由流动,不受限制。
  3.免除各酋长国之间货物运输的税收、费用、关税和通行费。
  第12条 联邦的外交政策旨在支持阿拉伯和伊斯兰的事业和利益,并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国际道德标准的基础上,巩固与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友谊和合作关系。
                              第二编 联邦的基本社会经济基础
  第13条 联邦及其成员酋长国应在其管辖权和能力范围内合作,实施本编规定。
  第14条 实现平等、社会公正、安全并保障公民机会均等是社会的支柱。团结友爱是它们之间的紧密纽带。
  第15条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宗教、道德和爱国主义是家庭的基础。法律应当保障家庭的存在和安全,保障其不受侵扰。
  第16条 社会保护儿童和母亲、未成年人和其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年老或解雇等原因无法自理的人。为其自身和社会的权益,社会应向其提供援助。上述事宜应由福利和社会保障立法作出规定。
  第17条 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因素。联邦实行初级义务教育和各级免费教育。法律应制定普及各级教育和扫除文盲的必要方案。
  第18条 个人和组织可依照法律规定创办私立学校,但须接受公共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19条 社会应当保障全体公民的医疗和疾病、流行病的预防与治疗措施。社会应鼓励建立公立和私立医院、诊所和治疗中心。
  第20条 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基石。社会应尽力为公民提供工作,并对公民进行培训。遵循国际劳动法的发展,通过立法保护雇员权利和雇主利益,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第21条 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应对相关限制作出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给予合理赔偿外,不得剥夺他人财产。
  第22条 公共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均负有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法律应规定违反该义务时相应处罚。
  第23条 各酋长国的自然资源为该酋长国的公共财产。社会应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24条 社会正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公共活动和私人活动间的真诚合作是社会正义的基础。社会正义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提高公民生活水平、实现繁荣。联邦鼓励合作与储蓄。
                              第三编 公民自由、权利与义务
  第25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邦公民之间不因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
  第26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依照法律规定外,不得逮捕、搜查、拘留或监禁公民。不得对公民施以酷刑或侮辱。
  第27条 犯罪和刑罚应由法律予以规定。针对相关法律颁布前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不进行处罚。
  第28条 处罚限于个人。被告在经合法公正的审判证明有罪之前,推定无罪。被告有权在审判期间指定辩护人。法律规定审判时必须有辩护人在场。
  禁止对被告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
  第29条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民的迁移与居住自由。
  第30条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达意见的自由。
  第31条 依法保障邮政、电报或其他通讯方式的通信自由和保密自由。
  第32条 在不违背公共政策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按照既定风俗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第33条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集会和结社自由。
  第34条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遵守职业和行业条例的前提下,公民自由选择职业、行业或专业。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并支付对价外,不得强迫公民劳动。
  不得奴役公民。
  第35条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均可担任公共职务,机会均等。
  公共职务是分配给公职人员的国家服务职能。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唯一宗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
  第36条 不得侵入公民住宅;除依法律规定和法律确定的诉讼程序外,未经合法占有者的许可,不得进入公民住宅。
  第37条 不得将公民驱逐出境或驱逐出联邦。
  第38条 禁止引渡公民和政治难民。
  第39条 禁止没收公共财产。除法院命令和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没收私人财产。
  第40条 外国人在联邦内享有现行国际宪章或联邦加入的条约、公约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同时,外国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
  第41条 本编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公民有权向主管机构,包括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42条 公民应依法缴纳税款和公共费用。
  第43条 保卫联邦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荣誉。
  第44条 联邦全体居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机构执行宪法和法律所颁布的法令、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义务。
                              第四编 联邦机构
  第45条 联邦机构包括:
  1.联邦最高委员会。
  2.联邦总统及副总统。
  3.联邦部长会议。
  4.联邦国民议会。
  5.联邦司法部。
                              第一章 联邦最高委员会
  第46条 联邦最高委员会是联邦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邦内各酋长国的酋长组成,在其缺席或无法出席时由其替补组成。
  各酋长国在委员会的审议中实行单票制。
  第47条 联邦最高委员会负责管理下列事项:
  1.根据宪法,制定联邦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总方针。审议所有旨在实现联邦目标和成员酋长国共同权益的事项。
  2.批准各种联邦法案,包括年度总预算和结算。
  3.批准与根据本宪法规定,须经最高委员会批准或核准的事项有关的法令。法令批准后,由联邦总统颁布。
  4.以法令形式批准条约和国际协定。
  5.根据联邦总统的提议,批准任命联邦总理,接受其辞职或将其免职。
  6.在本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批准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接受其辞职或将其免职。此类决议通过法令予以颁布。
  7.绝对管理联邦事务。
  8.本宪法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48条 1.最高委员会应制定相关细则,包括最高委员会事务处理程序和最高委员会决议表决程序。最高委员会应举行秘密审议。
  2.最高委员会应设立总秘书处,协助其履行职责。
  第49条 最高委员会关于实质事项的决议经其五名成员酋长国多数同意后方可生效,且该决议必须经阿布扎比酋长国和迪拜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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