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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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关键字: 伊朗民法人文环境风俗习惯公民权利

                                  伊朗家事法  
                           伊朗家事法:取自《伊朗民法典》之相关部分
  
  注:此取自《伊朗民法典》之相关部分的译本为非官方文本。我方对其中的错误或含糊不清不负责任。本译文版本可能不包含最新内容。本法应始终以伊朗语文本为准。  
    
  结婚及离婚  
  第一章:结婚  
    
  第1节:求婚  
  第1034条:向婚姻不存在障碍的女子求婚,系为合法行为。  
  第1035条:婚约并不创设婚姻关系,即使经双方确定在结婚时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嫁资可能已予支付。因此,只要结婚仪式尚未予公布,男子或女子均有权拒不结婚,对方不得强迫其订立婚约或仅因其拒不结婚而要求赔偿损失。  
  第1036条:已于1982年12月29日予以废除。  
  第1037条:在取消订婚的情况下,订婚各方均可要求返还为了达成有关婚姻而馈赠予对方或父母的相关赠与物。如相关赠与物的原物已不存在,则申索人有权要求按照通常得予保存的赠与物价值进行赔偿,除非上述赠与物在其占有方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已遭毁损。  
  第1038条:如在结婚之前订婚一方亡故,则涉及等值赔付事宜,前述条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第1039条:已于1982年12月29日予以废除。  
  第1040条:为了缔结婚姻,涉婚各方均可要求对方出示医生证明,说明涉婚之人未患梅毒、淋病及肺结核等严重传染病。  
    
  第二章:结婚的健康条件  
    
  第1041条:禁止未成年人结婚。  
  注: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须经监护人许可并考虑被监护人利益,方为适当之举。  
  第1042条:已于1982年12月29日予以废除。  
  第1043条:此前未结过婚的少女,其能否结婚取决于其父亲或祖父是否作出许可,即使其已满法定成年年龄。但是,如父亲或祖父无正当理由而撤回许可,则该少女可将作为其拟结婚对象的男子的全部详情,以及结婚条件及约定聘金移交伊朗特别民事法庭审理,同时,通过该法庭将前述相关详情通报其父亲或祖父。法庭可自通报之日起15日后,可向监护人发布结婚许可,前提是未曾收到监护人拒不接受许可的答复。  
  第1044条:父亲或祖父不在当地,通常无法获得其许可而少女确需结婚的,她可以结婚。注:该等结婚能否获得伊朗婚姻注册处注册,取决于能否在特别民事法庭证明上述情况。  
    
  第三章:法定结婚障碍  
    
  第1045条:禁止与具有下列血缘关系者结婚,即使该关系是因错误或通奸所致:  
  1. 与父亲或祖父、母亲或祖母或与其任何一代的祖先结婚。  
  2. 与子女或任何一代的后代结婚。  
  3. 与同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或其任何一代的后代结婚。  
  4. 与自己的姑母、舅母以及这些人的父亲、母亲、祖父及祖母结婚。  
  第1046条:若符合下列条件,则就法定结婚障碍而言,寄养关系视同血缘关系对待:  
  1. 女子乳汁系来源于合法受孕。  
  2. 乳汁系直接吸取自乳房。  
  3. 孩子至少已吸食乳汁达24小时(一夜一天)或连续15次,其间未摄入任何其他食物或另一女子的乳汁。  
  4. 孩子在满2岁(自其出生起)之前就吸食了乳汁。  
  5. 孩子所吸食的乳汁系来自拥有同一丈夫的同一女子。因此,如孩子在24小时内从一名女子处吸食一些乳汁,从另一名女子处吸食一些乳汁,则此事实并不妨碍结婚,即使这两名女子拥有同一个丈夫。  
  同样,如一名女子有一名养女和一名养子,但她分别以与不同丈夫产生的乳汁来喂养,则该养子与养女不视作养兄妹,因此,并不禁止他们两人结婚。  
  第1047条:下列人士之间因存在姻亲关系而永久禁止结婚。  
  1. 男子不得与其妻母或妻祖母结婚,无论此关系是基于血缘还是通过寄养而形成  
  2. 男子不得与其父亲或祖父的前妻结婚,亦不得与其儿子或孙子的前妻结婚,即使此关系可能是寄养关系  
  3. 男子不得与其妻子的女性后代结婚,即使该女子系寄养关系,也不例外,但前提条件是夫妻已完婚。  
  第1048条:禁止两名具有上述姻亲关系的姐妹与同一名男子结婚,即使她们每个人的婚姻都是临时性婚姻。  
  第1049条:任何人均不得与其姐(妹)夫的女儿或其嫂子(小姑)的女儿结婚,除非其妻子许可其按此方式结婚。  
  第1050条:凡与女子结婚者,如明知存在约束妻子的婚姻关系,且明知禁止其与该女子结婚,或在明知存在“独守”事宜其禁止结婚而与尚未度过离婚“独守”期或丧夫“独守”期的女子结婚,其婚姻应属无效,有关女子当然永久丧失成为该男子的妻子的资格。  
  第1051条:前述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在不知悉前述条款所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事实并完婚的前提下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在并不知悉但尚未发生夫妻亲密关系的情况下,婚姻应属无效,但双方之间的婚姻不会被永久禁止。  
  第1052条:因庄严诅咒(li’an)而导致的分居效力包含永久禁止涉婚双方结婚。  
  第1053条:在涉婚方身披朝圣服期间,婚姻合同无效。该涉婚方明知禁止此等婚姻而结婚的,永久禁止结婚。  
  第1054条:如与尚未度过独守期的已婚女子通奸,则当导致永久禁止涉婚双方结婚。  
  第1055条:就禁止结婚而言,因错误或通奸导致的婚前性行为视同存在婚姻,但并不导致对前一婚姻的撤销。  
  第1056条:猥亵少男者不得与其母亲、姐妹或女儿结婚。  
  第1057条:连续3次成为某男子之妻并每次均与之离婚的女子,不得再成为该男子的合法妻子,除非她与另一名男子永久结婚,且在与该男子发生夫妻亲密关系后,二人又因离婚、撤销婚姻而分居或其因丧夫而独居的。  
  第1058条:某人之妻如已与其夫离婚9次,且其中6次为可撤销离婚,则其永不得再成为该男子的合法妻子。  
  第1059条:穆斯林女子不得与非穆斯林人士结婚。  
  第1060条:伊朗女子即使在没有法定结婚障碍的情况下,其能否与外国国民结婚,仍取决于伊朗政府是否作出特别许可。  
  第1061条:伊朗政府可规定,由政府供养或资助的特定政府公务员、官员及学生能否与外国女性结婚,取决于是否得到特别许可。  
    
  第四章:婚姻合法性所需符合的相关情形  
    
  第1062条:婚姻发生的方式为以明确表达结婚意图的措辞进行要约及承诺。  
  第1063条:要约及承诺可由男子及女子本人表达,亦可由依法获授权实施该行为者代为表达。  
  第1064条:实施该行为者须理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作出决定的行为能力。  
  第1065条:婚姻要有效,则要求承诺须紧随要约而作出,且须符合习俗。  
  第1066条:如涉婚一方或双方为哑巴,则可通过由哑巴签字的方式举行仪式,前提条件是该签字清晰地表达了缔结婚姻合同的意图。  
  第1067条:夫妻声明任一方对对方的身份没有疑问,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条件。  
  第1068条:在婚姻上附加条件,当使婚姻归于无效。  
  第1069条:如在婚姻合同中作出保留取消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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