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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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关键字: 约旦宪法政治制度宗教制度公民权利

          
                                 约旦宪法        
                                 مجلسالأمة        
                            颁布于(http://parliament.jo)        
          
  l  第一章        
  l  第二章        
  l  第三章        
  l  第四章        
  l  第五章        
  l  第六章        
  l  第七章        
  l  第八章        
  l  第九章        
                    
  第一章        
  国家与政体        
  第1条        
  约旦哈希姆王国系独立的阿拉伯主权国家。本王国不可分割,不可让与,不得割让本王国之任何部分。约旦人民为本阿拉伯民族之组成部分,本王国政体为世袭君主议会制政体。        
  第2条        
  伊斯兰教为本国国教,阿拉伯语为本国官方语言。        
  第3条        
  安曼市为本王国首都,但可依特别法律转移至另一处所。        
  第4条        
  约旦国旗应具有下列形制及尺寸:“国旗长度应为其宽度的两倍,横向由三条平行等距条纹所分隔,其中最上部为黑色,中部为白色,最底部为绿色。国旗靠近旗杆一端应有一个红色三角形,该三角形底边与两腰相等。在三角形中,应有一颗白色七角星,其大小可为三角形边长的1/14。七角星应置于三角形各角等分线的交点之处,且穿过七角星其中一角的轴心线应与三角形底边平行。”
        
  第二章        
  约旦公民的权利及义务        
  第5条        
  约旦国籍应由法律规定。        
  第6条        
  1. 约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约旦公民之间不因种族、语言或宗教不同而在其权利及义务上具有任何差别。        
  2. 约旦政府应在其能力范围内保障就业及教育,并应确保所有约旦公民享有安宁及平等机会。        
  第7条        
  个人自由应得到保障。        
  第8条        
  除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不得关押或监禁任何人。        
  第9条        
  1. 不得将任何约旦公民驱逐出约旦王国领土。        
  2. 除非在法定情形下,否则不得阻止任何约旦公民定居于任何处所,亦不得强迫其定居于任何指定场所。        
  第10条        
  住宅不受侵犯,除非在法定情形及方式下,否则不得进入。        
  第11条        
  除非用于公用事业或获得法律规定的公正补偿,否则不得征用任何人的财产。        
  第12条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强行放贷,亦不得没收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第13条        
  不得强制任何人劳动,但任何人在本法规定的相关法定情形下,均须从事任何工作或提供任何服务:        
  1. 在危急情况下,如战争状态、发生公共危险、火灾、洪水、饥荒、地震、人类或动物严重传染病或动物疾病、昆虫或害虫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或在任何其他可能危及全部或部分人口的安全的情况下。       
  2. 因法院对有关人士定罪,但必须在官方机构监管下完成工作及提供服务,且任何获定罪之人均不得受雇于任何士人、公司、社团或公共机构,亦不得交其处置。        
  第14条        
  国家应按照王国习俗,保障自由举行一切形式的礼拜及宗教仪式,除非该等礼拜及宗教仪式不符合公共秩序或伦理道德。        
  第15条        
  1. 国家应保障言论自由。每位约旦公民均可自由地以口头、书面形式或摄影展示及其他表达形式表达其言论,但前提是此等言论表达不得违反法律。        
  2. 应在法律限度内确保新闻出版物自由。        
  3. 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得暂停报刊出版,也不得吊销报刊许可证。        
  4. 在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可依法针对影响公共安全及国防的事项对相关报刊、出版物、书籍及广播实行受限审查。        
  5. 对报刊资源的控制应依法予以监管。        
  第16条        
  1. 约旦公民有权在法律限度内举行集会。        
  2. 约旦公民有权建立社团及政党,条件是此等社团及政党的宗旨合法,方法和平,且组织章程不违反《约旦宪法》的相关规定。        
  3. 社会及政党的建立及对其资源的控制应依法予以监管。   
  第17条        
  约旦公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及条件,就影响其的任何个人事项或与公共事务有关的任何事项,向相关公共行政机构请愿。        
  第18条        
  所有邮政、电报和电话通信均应视为私密通信,除非在法定情形下,否则此等通信不得接受审查或被中断。        
  第19条        
  教众有权建立并维系教会学校,为自身成员提供教育,但这些学校必须符合法律的通用规定,并在与其课程及培训有关的事项上接受约旦政府的管控。        
  第20条        
  约旦公民应接受义务初等教育,公立学校免费。        
  第21条        
  1. 不得以政治信仰或捍卫自由为由引渡政治难民。        
  2. 引渡普通罪犯应受相关国际协定及法律规范。        
  第22条        
  1. 每位约旦公民均有权在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接受委任担任公职。        
  2. 针对任何政府职位、附属于政府的任何机构职位或任何市政职位作出的委任,无论是长期委任还是临时委任,均应根据业绩及资质作出。        
  第23条        
  1. 工作是每位公民的权利,国家应通过指导国民经济及提高国民经济水平,为所有公民提供工作机会。        
  2.国家应保护劳工并颁布基于以下原则的法例:        
  1. 每名工人均应领取与其工作数量及质量相称的工资。        
  2. 应确定每周工作时数。应为工人提供每周及每年带薪休息日。        
  3. 应对扶养家庭成员的工人就其解雇、疾病、年老及工作性质引起的紧急情况,给予特别补偿。        
  4. 应就妇女及青少年就业制定特殊条件。        
  5. 工厂及车间应接受卫生保障。        
  6.可在法律限度内成立自由工会。        
          
  第三章        
  权力:总则        
  第24条        
  1. 国家是所有权力之来源。        
  2. 国家应按照现行《约旦宪法》规定的方式行使其权力。        
  第25条        
  立法权属于约旦国民议会及约旦国王。约旦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        
  第26条        
  行政权属于约旦国王,国王应根据现行《约旦宪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其各部部长行使其行政权。        
  第27条        
  司法权由在不同类型及位阶的法院行使。所有判决均应依法作出,并以约旦国王的名义予以宣告。        
          
  第四章        
  行政权        
  第一部分        
  国王及其特权        
  第28条        
  约旦哈希姆王国的王位由阿卜杜拉˙伊本˙侯赛因王朝通过其男性皇储按照下文的规定直系世袭:        
  1. 王位由在位国王传给其皇长子,此后按同等程序以直系继承方式传给该皇长子的长子。如皇长子在王位加冕之前亡故,则由已故皇长子的长子继承王位,尽管已故皇长子尚有在世皇族兄弟。然而,国王有权选择已故皇长子的一名皇族兄弟作为当然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王位应由在位国王传给该名皇族兄弟。        
  经1965年4月1日第1831号《约旦政府公报》修订        
  2. 如储君亡故且无男性继承人,则其王位应传给其皇族长兄。如在位国王没有兄弟,则王位应传给已故储君长兄之长子。如其长兄无子,则王位应根据已故储君其他兄弟的年龄传给其长子。        
  3. 如无任何兄弟或侄子,则王位应按照上述第(2)款规定的顺序传给皇叔及其后代。        
  4. 如最后一位国王以上述方式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亡故,则王位应传给约旦国民议会从阿拉伯反抗组织创始人已故的侯赛因˙伊本˙阿里国王的后代中选出之人。        
  5.非穆斯林、精神不健全或非由合法妻子及穆斯林父母所生之人,不得登上王位。        
  6. 凡经敕令以身份不合适为由排除在继承权之外者,不得登上王位。此等排除本身不应包括该人的后代。排除敕令应由约旦总理及四位主管部长会签,其中至少两人为内政部长及司法部长。
  7. 国王在按阴历计年满18岁后即成年。如王位传给低于这一年龄之人,国王的权力应由摄政王或摄政理事会行使,该摄政王或摄政理事会应已由在位国王以敕令委任。如在位国王未作出此等任命已亡故,则应由部长理事会任命摄政王或摄政理事会。        
  8. 如国王因病无法行使其权力,则其权力应由临时摄政王或临时摄政理事会行使。临时摄政王或临时摄政理事会应经敕令委任。如国王无法作出此等委任,则应由约旦部长理事会作出此等委任。        
  9. 如国王拟离开该国,则其应于离开之前以敕令委任一名临时摄政王或一个临时摄政理事会,在其离国之时代行其权力。临时摄政王或临时摄政理事会应遵守敕令中可能规定的任何条件。如国王的离国时间延长超过4个月,且约旦国民议会处于闭会期,则应立即召集约旦国民议会审议此事。        
  10.摄政王、临时摄政王或摄政理事会或临时摄政理事会的任何理事在履职之前,应根据本法第29条的规定,向约旦部长理事会宣誓。        
  11. 如摄政王、临时摄政王或摄政理事会或临时摄政理事会的任何理事亡故或无法履职,则约旦部长理事会应另行委任一名合适人士接替其职务。        
  12. 按阴历计,摄政王、临时摄政王或摄政理事会或临时摄政理事会的任何理事不得未满30岁。但是,国王的任何男性皇亲如按阴历计已满18岁,则可接受委任担任任何此等职务。        
  13. 如国王因任何精神疾病而丧失行为能力,则约旦部长理事会在确认其病情后,应立即召集约旦国民议会。如疾病得到确证,约旦国民议会应以决议废黜国王,届时,根据本《约旦宪法》的规定,王位应传给储君。如众议院届时解散,或其任期届满却未选出新一届众议院,则应为此召集前一届众议院。        
  第29条        
  国王继位时应向约旦国民议会(在参议院议长主持下予以召集)宣誓尊重及遵守《约旦宪法》并忠于国家。        
  第30条        
  国王是国家元首,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31条        
  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国王应指示颁布实施法律所需的条例,但此等条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第32条        
  国王是陆军、海军及空军的最高指挥官。        
  第33条        
  1. ** 国王宣战,媾和,批准条约及协定。        
  2. 涉及国库财政承付款或影响约旦公民公共或私人权利的条约及协定,除非得到约旦国民议会的批准,否则均属无效。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条约或协定所载的任何秘密条款均不得违反其公开条款。        
  3. 经1958年5月4日第1380号《约旦政府公报》修订。        
  * * 经1958年9月1日第1396号《约旦政府公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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