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商业登记条例》(更新至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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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关键字: 有效分行登记证有效商业登记证同步商业登记申请

本条例旨在修订与香港商业登记有关的法例。
(由1985年第12号第29(1)条修订)
[1959年2月6日]
(格式变更——2018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商业登记条例》。
2.
释义及适用范围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修订)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公司注册申请
 (company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76条提出的注册申请;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分行登记申请
 (branch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根据第5(3)条提出的申请;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同步商业登记申请
 (simultaneous business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根据第5A(2)(a)或5B(2)条当作为已提出的商业登记申请;
(由2010年第13号第3条增补)
成立法团递呈
 (incorporation submission)指 ——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增补。由2016年第16号第36条修订)
(a)
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7条组成公司而作出的递呈;或
(b)
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C条成立公司而作出的递呈; 
(由2016年第16号第36条修订)
有效分行登记证
 (valid branch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指局长根据第6条发出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登记证,或任何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分行登记证复本;
(由1984年第56号第2条增补)
有效商业登记证
 (valid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指局长根据第6条发出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登记证,或根据《1952年商业管制条例》*(1952年第14号)经已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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