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增值税法2016年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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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关键字: 税法免税征税

  国民议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第106/2016/QH13号法律    
  关于    
  修订和补充《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民议会颁布了修订和补充第13/2008/QH12号《增值税法》若干条文的法律,该法经第31/2013/QH13号修订和补充,第27/2008/QH12号《消费税法》经第70/2014/QH13号《消费税法》修订和补充,以及第78/2006 / QH11号《税收管理法》,经第21/2012 / QH13号法律和第71/2014 / QH13号法律修订和补充。    
  第1条:    
  根据第21/2012/QH13号法律对第14/2008 / QH12号《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如下:    
  1. 第5条第1、9和23款修订如下:    
   “1. 尚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者仅初步加工或销售的由生产、捕捞组织和个人种植和饲养的农产品、饲养和捕捞的水产品,或者处于进口阶段的产品。    
  企业和合作社购买尚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者仅初步加工或销售的种植和饲养的农产品、饲养和捕捞的水产品,尚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仅初步加工以销售给其他企业和合作社的产品,无需申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 人类保健和动物保健服务,包括对人和家畜的医疗检查、治疗和预防服务;以及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保健服务。”    
   “23. 开采自然资源所得或者未加工成其他产品的出口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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