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投资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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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关键字: 对外投资投资法法律法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总理办公室 编号:119/PM

万象,日期:2011年4月20日


老挝投资法实施条例

  
  —依据2003年05月06日起生效的国会颁布的第02号《政府法》修正案;
  —依据自2009年07月08日起生效的国会颁布的第02号《投资促进法》;
  —依据计划投资部2010年11月23日第2733/MPI号议案。
  总理签发本条例:
  
  第1编 一般条款
  第1条 目的
  该条例旨在拓展和进一步说明某些条款的内容,上述条款在促进简单、明确、周密地落实《投资促进法》时被视为必要条件,例如中央与地方机构、中央级别各处的职责划分,以及一站式服务;该法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恰当、统一的认识,以确保投资有效性。
  第2编 根据合同开展商业合作和注册资本的确定
  第2条 根据合同开展商业合作
  按合同与《投资促进法》所列的国内法人开展商业合作的国外法人,应在公证处就双方已签订的协议进行公证。随后,该合同应提交至国内法人获得许可的工业贸易部或计划投资部,便于其依法签发认可证明。
  按合同开展的商业合作可依据基于双方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合作形式和商业领域进行,而不用在老挝境内建立新的法人。
  第3条 注册资本的确定
  希望在《投资促进法》第12条和第17条规定的普通商业活动中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其总资金和登记资金数额不得少于10亿基普。
  第4条 注册资本支付
  针对普通投资商业活动,在投资者收到企业登记证明后,其应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的商业银行支付登记资金,同时老挝国家银行在收到该类款项10个工作日内应向投资者开具证明。
  企业在某行业内投资的登记资金应依据下列比率和时间表进行支付:
  1.针对农业领域的商业活动——首付应为登记资金总额的40,9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剩余部分登记资金应在收到企业登记证明后一年内支付完毕。
  2.针对制造业和手工业的商业活动——首付应为登记资金总额的60,9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剩余部分登记资金应在收到企业登记证明后一年内支付完毕。
  3.针对贸易和服务行业的商业活动——首付应为登记资金总额的80,9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剩余部分登记资金应在收到企业登记证明后一年内支付完毕。针对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应依据金融机构或老挝国家银行的规章制度。
  4.针对特许活动的登记资金,最小比率以《投资促进法》第12条规定为准。投资者应先支付登记资金总额的12作为首付,在90个工作日内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剩余部分登记资金应在企业成立后两年内支付完毕。老挝国家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企业支付的每一项资金开具证明。
  企业用于投资普通和特许商业活动的登记资金的货币单位应以老挝基普为准。
  第3编 普通商业活动投资
  第5条 投资提案
  意图在负面清单框架内外的普通商业活动中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在上述普通商业活动与《投资促进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特许活动无关的情况下,可向中央及地方工商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第6条 审议的程序和时限
  在审议《投资促进法》第18条规定的企业登记时,应依据《企业法》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不得开展任何会见,除非相关部门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存在不予企业登记资格的其他问题。
  第7条 投资提案文件
  普通商业活动投资提案应包含以下文件:
  1.申请表格;
  2.合同和协议(针对合资企业);
  3.其他相关文件,例如:
  —投资者简历;
  —投资者财务状况和资历证明;
  —外国法人(如存在)状况相关的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老挝国籍)和护照(外国国籍);
  希望投资一般商业活动的投资者可向中央和地方计划投资部门或者工业贸易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平台获取申请表,或者在其官方网站上下载。
  第8条 企业登记证明
  依据《投资促进法》第19条规定,企业登记证明指证实投资者可依据老挝法律在商业期内开展商业活动的文件。企业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许可证、动机、税务登记。在进行交易前,企业应向相关部门要求签发相关技术许可证或者商业活动证明。
  工业贸易部门应充分审议并制定企业登记证明,然后在该证明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复印件,以确保其在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对企业进行监管。
  针对省级或省会级机构签发的企业登记证明,其复印件应在签订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工业贸易部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企业登记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工业贸易部制定的规章制度。
  财政部门应签发纳税人标识号,并将其记录在企业许可证中。投资人应使用该纳税人标识号向财政部门纳年度税。
  在企业登记证明签发完毕后,相关工业贸易部门应出具盖有钢印的许可证,并由公安部在7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加盖公章。
  第9条 纳税人标识号的签发
  纳税人识别号指有义务在特许时期结束前向政府支付税款的纳税人或企业登记证明所使用的代码,用于管理和定期追踪纳税信息。税务局签发上述代码,方便计划投资部门将其录入特许登记证明或者企业登记证明。纳税人识别号也用于纳税申报、发票、税务清关、报关、会计凭证、商品或者产品运输单据等正式文件。工业贸易部应与财政部门协调好以确保纳税人识别号的签发。
  第4编 特许活动投资
  第10条 投资提案
  针对《投资促进法》规定的投资提案,投资者必须为法人,并向中央或者地方级别的计划投资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一系列完整的文件。获准的特许活动根据本条例附录3确定。
  第11条 投资提案文件
  特许活动投资提案文件包括:
  1.特许活动的申请表格;
  2.项目或者其可行性研究,以及老挝国内的商业计划的基本情况;
  3.符合《企业法》所规定的商业组织形式和本质的合资企业的合同(如果其为合资企业);
  4.其他附录,包括:
  —投资者财务状况和资历证明;
  —投资者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老挝国籍)和护照复印件(外国国籍)。
  除上述文件外,针对矿产、电力能源、土地出让等特许活动,要求附注初始采集数据。
  希望建立或发展经济特区、专属经济区的投资者应遵循特定的规章制度。
  第12条 选择特许经营者
  在同一个项目中出现两名或多名特许投标人时,应依据《投资促进法》第12条规定进行选择。
  第13条 申请程序
  申请投资《投资促进法》第23条规定的特许活动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计划投资部应审查并考虑投资招标清单所列项目或特许活动,并就批准或反对决议,向投资促进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
  —如批准,应就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进行谈判,并在投资促进委员会会议上报告谈判结果,然后将其提交给政府或省级或市级机构,以便赋予签署谅解备忘录或特许协议的权力。
  —如反对,则将通知送达相应申请投资人。
  2.投资招标清单未列出的项目和特许活动应由计划投资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考量,并将其管理层所作评价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上述评价应在收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送达计划投资部。之后,计划投资部在投资促进委员会会议上展示,然后将其提交至政府或者省级或市级机构,以便针对批准或反对作进一步考量:
  —如批准,就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进行谈判,并在投资促进委员会会议上报告谈判结果,然后将其提交给政府或省级或市级机构,以便赋予签署谅解备忘录或特许协议的权力。
  —如反对,则将通知送达相应申请投资人。
  第14条 特许协议协商
  自收到政府或者省级或市级机构的批准申请之日起,计划投资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送达书面通知。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就谅解备忘录或者特许协议进行协商。
  在收到批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应与计划投资部确定谅解备忘录或特许协议的协商日。如超出该时限或者投资者在30个工作日内无法参与协商,政府可视作投资者放弃参与该投资提案的权利。
  计划投资部完成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协商时,应在投资促进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协商结果,然后将提交给政府或省级或市级机构,以便赋予签署谅解备忘录或特许协议的权力。
  第15条 担保
  依据《投资促进法》第23条规定,投资者应作出担保,以确保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落实。
  担保条件和数额取决于规模、类型、行业和谅解备忘录或特许协议谈判期间的所作决议,例如:
  1.电力项目:
  —设施容量为5兆瓦或低于5兆瓦时,担保数额为1万美元;
  —设施容量为5兆瓦至100兆瓦时,担保数额为3万美元;
  —设施容量超过100兆瓦时,担保数额为5万美元;
  2.土地出让项目:
  土地面积为2千公顷-15万公顷时,担保数额为3万美元;土地面积为15.1万公顷-100万公顷时,担保数额为5万美元;土地面积为100.1万公顷或以上,担保数额为7万美元。
  3.矿物特许项目:
  采矿特许区域面积为1-300平方千米时,担保数额为5万美元;采矿特许区域面积为301-500平方千米时,担保数额为10万美元。
  特许开采非金属矿物、燃油矿物以及液体矿物所作担保,需依据规定了开采面积和担保数额的特定规章制度。
  未在本条例中提及的其他类型的出让活动所作担保,可在谅解备忘录或者协议谈判时确定。
  投资者应将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汇入国库中计划投资部的账户。保证金的货币单位必须是老挝基普或者其他外国货币(美元或其他老挝国家银行认可的货币),以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确定保证金数额当日的汇率为准。
  用于确保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落实的保证金,应在投资者充分履行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时,返还至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未能履行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时,政府应将没收保证金。
  第16条 特许登记证明
  依据《投资促进法》第25条规定,特许登记证明指证实投资者可依据老挝法律从事商业活动,可在特许期间开展活动的文件。特许登记证明包括企业登记证明、投资许可证、税务登记。在开展商业活动前,企业应向相关部门要求获取证明或者技术许可证。
  计划投资部应签发特许登记证明,然后在证明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复印件提交至相关部门,以便在老挝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对企业进行监管。
  应复印省级或市级机构签发的特许登记证明,并在证明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至计划投资部。
  工业贸易部签发企业识别号,用于在特许登记证明中记录。
  财政部门签发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特许登记证明中记录。投资人应使用该纳税人标识号向财政部门纳年度税。
  计划投资部应和工业贸易部协作以获得企业识别号,与财政部门协作以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特许登记证明签发后,签发许可证的计划投资部应向企业授予加盖公安部公章的许可证。公安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为企业盖章。
  第17条 特许登记证明的内容
  特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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