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政策与促进司
印度政府
商工部
2016年度统一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公告
主题:统一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统一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附后
本公告自2016年6月7日起生效
(Atul Chaturvedi)
印度政府联合秘书
D/o IPP F. No. 5(1)/2016-FC-1 日期:2016年6月7日
副本转发至:
1.新闻信息官,新闻信息局——以广泛宣传上述公告。
2.国家信息中心,工业政策与促进司以在工业政策与促进司网站更新公告。
3.财政部经济事务司,新德里。
4.印度储备银行,孟买。
5.印地语部门以供印地语翻译。
目录
第1章 目的与目标
1.1 目的与目标
第2章 定义
2.1 定义
第3章 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条件
3.1 合格投资者
3.2 合格投资对象
3.3 资本工具、股份发行/转让等
3.4 投资准入途径
3.5 投资上限
3.6 投资准入条件
3.7 准入条件外的其他投资条件
3.8 外商投资进入合格印度实体投资或合格印度实体的下游投资
第4章 外商投资促进委员会 (FIPB)
4.1 外商投资促进委员会组成
4.2 政府途径提案批准的级别
4.3 无需新近批准的情形
4.4 外商投资促进委员会/政府批准在线申请文件
第5章 外商直接投资部门具体条件
5.1 禁入部门
5.2 准入部门
农业
5.2.1 农业与畜牧业
5.2.2 种植业
采矿业与石油、天然气
5.2.3 采矿业
5.2.4 石油、天然气
制造业
5.2.5 制造业
5.2.6 国防工业
服务部门
5.2.7 广播
5.2.8 印刷媒体
5.2.9 民用航空
5.2.10 建设开发:城镇、住房、基础设施建设
5.2.11 工业园区
5.2.12 卫星——建造与运营
5.2.13 私人安保机构
5.2.14 电信服务
5.2.15 贸易
5.2.16 铁路基础设施
金融服务
5.2.17 资产重组公司
5.2.18 银行业——私有部门
5.2.19 银行业——公有部门
5.2.20 信用信息公司 (CIC)
5.2.21 证券市场基础性公司
5.2.22 保险
5.2.23 养老基金
5.2.24 电力交易
5.2.25 白标ATM业务
5.2.26 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
其他
5.2.27 制药
第1章 目的与目标
1.1 目的与目标
1.1.1印度政府的目的与目标在于吸引并促进外商直接投资以补充国内资本、科技与技术从而加速经济增长。外商直接投资与组合投资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内含建立归属于一经济体而非投资者的企业的长远利益。
1.1.2政府已经针对外商直接投资实施了一项透明、具有可预测性且易于理解的政策框架。这一框架体现在外商直接投资汇总公告中,且这一公告将会逐年更新以适应法规变化并在过渡期内保持有效。印度政府商工部工业政策与促进司(DDIP)通过印度储备银行通报的新闻注释/新闻通稿,发布针对外商投资的政策公告,并作为2000年外汇管理(印度境外主体转让或发行证券)法规(公示编号 No. FEMA 20/2000-RB 日期 2000年5月3日)的修正案。除另有规定,通知自新闻注释/新闻通稿发布之日起生效。若出现任何冲突,外汇管理法案相关通告将会优先适用。印度储备银行所发布的程序说明参见美联社(DIR系列)公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规管架构是由法案、法规、新闻注释、新闻通稿、说明等组成的。
1.1.3现有汇总归纳并取代了由工业政策与促进司所发布的所有新闻注释/新闻通稿/说明/公告,并于2016年6月6日起生效。同时还反映了自2016年6月7日起实施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本公告相应地将于2016年6月7日起生效,并将持续有效直至全部或部分被取代。本公告中提及的任何条例与法令应包含其修订本、修正案或重新制定本。
1.1.4尽管较早的新闻注释/新闻通稿/说明/公告均被废除,但任何在2016年6月7日之前依据被废除的新闻注释/新闻通稿/说明/公告已完成或声称完成的事项、已采取或声称采取的措施同新闻注释/新闻通稿/说明/公告不符的,应被视为依据本公告相关条款已完成的事项或已采取的措施,并视为有效。
第2章 定义
2.1 定义
2.1.1‘AD Category-I Bank AD I类银行’指在《外汇管理法案》第10(1)条的授权下,所从事的所有活期存款账户和固定资产账户交易均依据印度储备银行所不定期发布的指引而进行的银行(表中所含商业性银行、国家性银行或城市合作银行)。
2.1.2‘Authorized Bank 授权银行’指包含合作性银行(除授权交易商外)在内经储备银行授权而为印度境外主体开有账户的银行。
2.1.3‘Authorized Dealer 授权交易商’指主体依据《外汇管理法案》第10条第1款被授权成为授权交易商。
2.1.4‘Authorized Person 被授权主体’指从事外汇与外币证券业务的授权交易商、货币兑换商、境外银行机构或其他目前经《外汇管理法案》第10条第a款授权的主体。
2.1.5‘Capital 资本’指普通股;强制可转换优先股;强制可转换信用债券和认股权证。
注:依据《公司法》规定所发行的普通股应包括已部分支付的普通股。优先股和可转换信用债券需要满足全部支付的要求,还应是命令以及完全可转换的。此外,认股权证包括依据《公司法》由印度公司所发行的认股权证。
2.1.6‘Capital account transaction 资本账户交易’指交易改变印度境内主体在印度境外产生的资产或负债(包括偶然负债)或印度境外主体在印度境内产生的资产或负债,同时也包括根据《外汇管理法案》第6条第(3)款所进行的交易。
2.1.7 ‘Control 控制’应指依据股权、经营权、股东协议或表决权协议所拥有的任命多数董事、控制经营、政策决定的权利。针对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控制是任命多数指定合伙人的权利,而指定合伙人拥有特定排他性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决策权。
2.1.8‘Depository Receipt 存托凭证’ (DR)指由储蓄银行代表印度公司在印度境外所发行的可流通证券,用以代表由印度托管银行存托持有的以当地卢比计价的公司。DRs在美国、新加坡、卢森堡等地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在美国市场上上市并交易的DRs称作美国存托凭证(ADRs),而在各地/别地均上市和交易的被称作全球存托凭证(GDRs)。DRs由印度储备银行所发行的通告No. FEMA 330/ 2014-RB进行规制。
2.1.9“Employees’Stock Option雇员股票期权”指给予公司、母公司、合资公司或海外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期权。上述期权使前述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在今后享有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认购公司股份的优惠权利。
2.1.10‘Erstwhile Overseas Corporate Body 海外法人团体’(OCB) 指公司、合伙企业、社团以及其他法人实体至少有60%直接或间接由境外印度人占有;还包括由境外印度人直接或间接但不可撤回地持有的海外信托中获得不少于60%的实益权益,在《2003年(条例)外汇管理条例(撤销OCBs的一般许可)》开始实施前业已存在的以及条例实施前即根据条例中的一般许可有权从事交易的此类海外信托。
2.1.11‘Foreign Currency Convertible Bond 外币可转换债券’(FCCB) 指由印度公司以外币形式所发行的本金和利息均以外币进行结算的债券。FCCBs需根据《1993年外币可转换债券与普通股(利用存托凭证机制)制度》发行,由非居民实体以外币形式认购,并且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以任何方式转换为发行公司的普通股。
2.1.12‘FDI 外商直接投资’指居住在印度境外的非居民实体/自然人根据《2000年外汇管理条例(印度境外主体证券发行与转让)》表1,对印度公司所进行的资本投资。(有关条例原通告见于:https://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Id=174 后续修正案通告见于:https://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
2.1.13‘FEMA’指《1999年外汇管理法案》(1999年42号法案)。
2.1.14‘FIPB’指由印度政府所组建的外商投资促进委员会。有关该委员会的相关细节以及向外商投资促进委员会提出申请均可登陆网站:www.fipb.gov.in.了解详情。
2.1.15‘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外国机构投资者’(FII) 指在印度境外建立或组成,计划在印度进行投资,并根据《1995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外国机构投资者)条例》登记为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实体。
2.1.16‘Foreign Portfolio Investor 外国组合投资者’(FPI) [1]指依据《2014年印度证劵交易委员会(SEBI)(外国组合投资者)条例》(不定期修正)进行登记的主体。
2.1.17‘Foreign Venture Capital Investor 外国风险资本投资者’ (FVCI) 指在印度境外组成及建立的投资者,根据《2000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外国风险资本投资者)条例》【SEBI(FVCI)条例】进行登记并计划依该条例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2.1.18‘Government route’政府途径指由非居民实体针对居民实体进行的资本投资需要提前经过政府许可(视情况可选择财政部经济实务司(DEA)外商投资促进委员会或工业政策与促进司)
2.1.19‘Group Company 集团公司’指两个或以上企业直接或间接,能够:
(i) 在其他企业中行使26%或以上表决权;或
(ii) 任命其他企业5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
2.1.20‘Holding Company 控股公司’可适用情形下,同《公司法》中定义相同。
2.1.21‘Indian Company 印度公司’可适用情形下,指依据《公司法》在印度境内成立的公司。
2.1.22‘Indian Venture Capital Undertaking’印度风险投资企业(IVCU) 指一印度公司:
(i) 股份未在印度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ii) 从事提供服务、生产或制造货物或用品的业务,但不包括SEBI负面清单中规定的事项或部门,清单经中央政府批准通过,并由官方公报通过通告发布。
2.1.23‘Investment Vehicle 投资机构’应指依照SEBI或以此目的指定的当局机构制定的相关条例进行注册并规制的实体,应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由2014SEBI(REITs)条例规制)、基础设施投资信托(Invlts)(由2014SEBI(Invlts)条例规制)和另类投资基金(AIFs)(由2012SEBI(AIFs)条例规制)。
2.1.24‘Investing Company 投资公司’ 指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印度公司(或多个)的投资,并非是就此类持有股份/有价证券进行的交易的印度公司。
2.1.25‘Investment on repatriable basis可调回投资’指投资、由此产生的销售收入、净税收均可调回,而对应的表述‘investment on non-repatriable basis非可调回投资’也应该据此解释。
2.1.26‘Joint Venture 合资企业’(JV) 指一家印度实体依据印度法律法规并入一家非居民实体资本而进行的投资。
2.1.27‘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指依据《2008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案》成立并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
2.1.28‘Manufacture 制造’, 指在无生命物体或货物或用品上发生的变化,根据语法的变化有以下理解:
(a)使得物体或货物或用品转化为具有不同名称、性质和功用的全新及不同的物体或货物或用品;或
(b)利用不同的化学构成和整体结构产生全新及不同的物体或货物或用品。
2.1.29‘Non-resident entity 非居民实体’指FEMA中所定义的“印度境外主体”。
2.1.30‘Non-Resident Indian 境外印度人’(NRI) 指为印度公民或《1955年公民法案》7(A)项所规定的“海外印度公民”持卡人的境外个体。依照中央政府2002年所发布的No. 26011/4/98 F.I.通告登记的“印度裔”持卡人也被视为“海外印度公民”持卡人。
2.1.31如果某公司超过50%的资本是由常驻印度公民和/或印度公司实益拥有,且该印度公司由常驻印度公民所拥有及控制,则该某公司就会被视为是由常驻印度公民所“拥有”(‘Owned’)。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中超过50%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是由常驻印度公民和/或实体所贡献的,且该实体最终由常驻印度公民所拥有及控制,并且这些常驻印度公民和实体享有多数利润分成,则有限合伙企业就可被视为是由常驻印度公民所拥有的。
2.1.32‘Person 主体’包括:
(i) 个人;
(ii) 未分立印度教家庭;
(iii) 公司;
(iv) 企业;
(v) 自然人或法人的集合,无论是否以公司形式成立;
(vi) 每一未落入前子项中的拟制法人;
(vii) 任何由上述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机构、营业处或分支机构。
2.1.33‘Person of Indian Origin 印度裔自然人’(PIO) 指除孟加拉国或巴基斯坦的任何国家的公民,如果:
(i)在任何时候持有印度护照;或
(ii)依据印度《宪法》或《1955年公民法案》(1955年57号法案)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或祖(外)父母一方是印度公民;或
(iii)是印度公民或(i)或(ii)子项中所提及的人的配偶。
2.1.34‘Person resident in India 印度境内主体’指:
(i) 在上一财政年度中在印度境内居住超过182天,但并不包括:
(A) 离境或在印度境外居留的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a) 在印度境外就业或为就业的,或
(b) 在印度境外为经商或就职的,或
(c) 为其他目的,此种情况下,能表明其在印度境外不定期居留的意图;
(B) 入境或在印度境内居留的自然人,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
(a) 在印度境内就业或为就业的,或
(b) 在印度境内为经商或就职的,或
(c) 为其他目的,此种情况下,能表明其在印度境内不定期居留的意图;
(ii) 任何个人或在印度境内登记或组建的法人团体;
(iii) 由印度境外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位于印度境内的营业处、分支机构或机构。
(iv) 由印度境内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位于印度境外的营业处、分支机构或机构。
2.1.35‘Person resident outside India 印度境外主体’ 指非印度境内主体。
2.1.36‘Portfolio Investment Scheme 组合投资计划’ 指在《2000年外汇管理法案(印度境外主体转让或发行证券)条例》中表2、2A及3所提及的组合投资计划。
2.1.37‘RBI’ 指依据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案所建立的印度储备银行。
2.1.38‘Resident Entity’ 居民实体 指“印度境内主体”中排除自然人的部分。
2.1.39‘Resident Indian Citizen 常驻印度公民’ 应依据《1999年外汇管理法案》中的“印度境内主体”的定义进行解释,还应配合《1955年印度公民法案》加以理解。
2.1.40‘SEBI’ 指依据《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案》建立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2.1.41‘SEZ’ 指《2005年特殊经济区法案》中所界定的特殊经济区。
2.1.42‘SIA’ 指印度政府商工部工业政策与促进司工业援助秘书处。
2.1.43‘Sweat Equity Shares 血汗股份’指公司以低于正常价格或出于除现金外因素,向提供了专有技术或具有知识产权性质或价值增加的可利用权利的董事及雇员,无论以何种名义所发行的普通股。
2.1.44‘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s可转让土地开发权’ (TDR) 指中央政府或邦政府签发出于公共目的收购部分类别土地证书时,考虑到并没有对失地的土地拥有者进行现金赔偿,故而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
2.1.45‘Unit 单位’应指投资者在投资工具中的受益权,应包含股份或合伙利益。
2.1.46‘Venture Capital Fund 风险投资基金’(VCF) 也指另类投资基金,此类基金主要投资于初创公司未上市证券、新兴或早期风险投资事项,主要涉及新兴产品、新兴服务、基于科技或知识产权的活动、或者全新商业模式,并应该包括2012年SEBI(AIF)条例中第III-A章所界定的天使基金。
第3章 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条件
3.1 合格投资者
3.1.1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非居民实体可在印度进行非禁止行业/活动的投资。不过,孟加拉国公民或在孟加拉国成立的实体仅能通过政府途径进行投资。除此之外,巴基斯坦公民或在巴基斯坦成立的实体也仅能通过政府途径进行非国防、外太空以及原子能和外商禁止投资行业/活动的投资。
3.1.2 居住在尼泊尔和不丹的境外印度人以及尼泊尔和不丹公民,允许自印度公司资本调回投资,但需满足如下条件,即此类投资的代价款额应通过汇入汇款以银行正常渠道自由进行外币兑换的方式进行结算。
3.1.3 从2003年9月16日起,印度已不再将海外法人团体确认为一类投资者。此前成立于印度境外且未在印度储备银行的不良通知中的海外法人实体,可以以成立非居民实体的方式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指引下进行重新投资。此类投资如经由政府途径则需印度政府的事前批准,若经自动途径则需要印度储备银行的事前批准。
3.1.4 成立于印度境外并由境外印度人拥有并控制的公司、信托和合伙可以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中对境外印度人的特别豁免在印度进行投资。
3.1.5 (i)外国机构投资者(FII)与外国组合投资者(FPI)可以视情况而定,分别依据《外汇管理(印度境外主体转让或发行证券)条例》中表2与表2A,并根据投资组合计划针对印度公司资本进行投资。在前述计划中,限制了FII/FPI单独持有须低于公司资本的10%且FII/FPI总计限额为公司资本的24%。如有需要,相关印度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其后的全体股东特殊决议并且提前知会印度储备银行的方式,将24%的总计限额提高至行业上限/法定上限。无论是单独的FII/FPI投资抑或是协同其他种类外商投资的FII/FPI投资总计不能超过行业/法定上限。
(ii)印度公司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向FIIs/FPIs发行股份,由公司账户直接收取股份款额,应根据FC-GPR表(附录1)中的第5项分别报告各项款额数据。
(iii)托管银行需要将涉及所有交易(除衍生品交易)的日结单通过电子档以规定格式直接提交给印度储备银行,并需要直接在OFRS网站上进行更新(https://secweb.rbi.org.in/ORFSMainWeb/Login.jsp)。
3.1.6 只有分别依照《2000年外汇管理(印度境外主体转让或发行证券)条例》中的表2、表2A以及表3注册的FIIs/FPIs和NRIs,才能在认可的印度证券交易所通过注册代理对印度公司资本进行投资/交易。
3.1.7 经SEBI登记的外国风险资本投资者(FVCI)可以向印度公司资本进行高达100%的投资,前述公司须经自动途径从事通告No. FEMA 20/2000中表6所提及活动,也包含初创公司而不论其所从事的活动属何种行业。经SEBI登记的FVCI可以向依据《1996年SEBI(风险资本基金)条例》登记的国内风险资本基金进行投资,或者向依据《2012年SEBI(另类投资基金)条例》登记的I类另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此类投资应当符合现有外汇管理条例与现有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包含行业上限等。投资以公司(包括初创公司,如果初创公司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合伙,则投资可以针对资本或通过任何利益分配安排进行)发行股票或股票相关工具或债务工具方式进行,或以VCF或I类AIF通过私人安排从证券发行人或其他证券持有人手中购买或在认可证券交易所购买发行单位方式进行。也可建立国内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投资。在SEBI登记的FVCIs也允许在FDI计划下根据FDI政策与《外汇管理条例》作为非居民实体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3.1.8 境外印度人可以向养老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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