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节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5年10月29日第375-V ZRK号法律文件
(修改记录:2015年10月29日,2016年4月28日,2016年12月28日——译者注)
(本站注:在本站2017年首次发布时本法称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即2019年更新发布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法典”)
目录
第1编 总则
第1章 国家和创业主体交流的法律框架
第1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创业领域的立法
第2条 创业的概念及其法规限制
第3条 国家和商业主体间交流的原则和目的
第4条 合法性
第5条 创业自由
第6条 商业实体间的平等性
第7条 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第8条 公平竞争
第9条 消费者、商业实体以及国家删除间的利益
第10条 政府活动和信息获取的透明化
第11条 国家对企业监管的效率
第12条 增强商业实体保护自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13条 预防犯罪删除
第14条 商业实体和国家的共同责任
第15条 避免腐败
第16条 刺激商业活动及其保护支持性条款
第17条 对货物、工程及服务国内生产者的支持
第18条 禁止国家对企业事务的非法介入
第19条 规则制定过程中私营企业主体的参与
第20条 刺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21条 商务活动中国家的有限参与
第22条 自我规制
第2章 企业主体及其运作条件
第1节 对商业实体的一般规定
第23条 商业实体
第24条 商业实体的类别
第25条 企业实体的登记
第26条 企业的权利
第27条 企业的义务
第28条 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保护
第29条 基本的统计和管理数据
第2节 私营企业的主体
第30条 私营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第31条 私营企业
第32条 合资企业
第33条 私营企业家以自身名义实现企业活动
第34条 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保护
第35条 对私营企业的国家登记
第36条 私营企业的国家登记程序
第37条 已废除——2016年3月29日通过,2017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编号:479V法律的适用
第38条 私营企业活动的终止
第39条 私营企业的破产
第40条 对私营企业债务的财产处罚
第41条 农民或农业的概念和形式
第42条 农民或农业经济的分会及其成员
第43条 农民或农业经济领导者及其成员的权责
第44条 创造农民或农业经济的特征
第45条 农民或农业经营形式
第46条 农民或农业所有权
第47条 农民或农业的土地供应
第48条 农民或农业活动条件
第49条 农民或农业活动的终止
第3节 企业法人实体
第50条 非政府企业法人实体
第51条 国有企业
第52条 商业主体的法人登记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第53条 法人企业的重组与清算
第3章 企业协会及其运作条件
第54条 企业协会
第55条 企业协会的活动基础
第56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企业协会)商会及其目的、目标
第57条 国家企业协会体系
第58条 国家企业协会原则
第59条 国家企业协会成员
第60条 国家企业协会的职能
第61条 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及其他国家机构的交流协作
第62条 自我规制及其类型
第2编 企业和国家间的交流协作
第4章 商业主体(企业)参与规则制定
第63条 私营企业协会的认证
第64条 私营企业的专家委员会
第65条 影响私营企业利益的监管法律行为的制定和施行特征
第66条 影响商业实体利益的法律草案及规范性法案草案的专家意见
第67条 影响商业实体利益的规范性法案草案在大众媒体上的公布
第68条 影响企业(商业实体)利益的规范性法案的实施顺序
第69条 影响私营企业实体利益的国际条约的缔结特征
第5章 公私合营
第70条 公私合营概念
第71条 公私合营的主体
第72条 公私合营的对象
第73条 公私合营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第74条 公私合营的适用领域和实现方式
第6章 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75条 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76条 企业在雇佣和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责任
第77条 企业在环境领域的社会责任
第78条 国家保障商业实体开展慈善活动
第79条 国家和商业实体从事慈善活动的交流协作
第7章 国家监管的立场
第80条 对企业进行国家监管的目标和限制
第81条 对企业进行国家监管的形式和手段
第82条 制定和通过规范性法案的特殊性在于引入国家管制手段或加强对商业实体管制的条款
第83条 对监管影响的分析
第84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在国家对企业监管领域的职能
第85条 授权机构在国家对企业监管领域的职能
第86条 规范国家机构及其在国家对企业监管领域的职能
第87条 控制和监管机构及其在国家监管中的职能
第88条 废除——2016年12月28日通过的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编号:34-VI)
第89条 其他国家机构在国家对企业监管领域的职能
第90条 地方行政机构在国家对企业监管领域的职能
第7-1章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权
第90-1条 反垄断机构系统
第90-2条 反垄断机构的任务
第90-3条 对反垄断部门的管理
第90-4条 本国反垄断机构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机构的协作
第90-5条 反垄断机构与执法机构的协作
第90-6条 反垄断机构的职能
第90-7条 反垄断机构的员工权利
第90-8条 确保保守商业的、官方的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
第8章 国家对私营企业的支持
第91条 国家对私营企业支持的概念
第92条 国家对私营企业支持的主要方向
第93条 国家对私营企业支持的主要类型
第94条 对私营企业的财政和财产支持
第95条 私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96条 对私营企业的信息支持
第97条 对私营企业的基础设施支持
第98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支持和促进私营企业发展方面的职能
第99条 授权机构在支持和促进私营企业发展方面的职能
第100条国家授权机构在产业创新活动领域及其在国家支持私营企业领域的职能
第101条 国家计划中的中央授权机构及其在国家支持私营企业领域的职能
第102条 外贸活动管制领域的授权机构及其在国家支持私营企业领域的职能
第103条 其他国家机构在支持产业创新活动领域的职能
第104条 其他国家机构在支持私营企业领域的职能
第105条 地方行政机构在国家支持和发展私营企业领域的的职能
第3编 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第9章 许可和通知
第106条 许可和通知中的国家监管
第107条 监管活动或行为(操作)的危险程度
第108条 许可和通知令
第109条 许可或通知令引入和取消的顺序
第110条 申请人的权利
第111条 许可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112条 许可的实施、电子许可的程序和通知
第10章 技术法规
第113条 在技术管理方面的国家监管
第114条 技术法规的对象
第115条 技术监管的主体
第11章 价格和关税的国家监管
第116条 对商业实体在价格和关税方面的国家监管
第117条从社会性重要程度来对食品进行定价
第118条 自然垄断领域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关税构成
第119条 国家的价格调控
第120条 国家垄断主体生产和销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价
第120-1条 公共重要市场的定价
第121条 对国际商业交易及与国际商业交易相关的交易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调控
第122条 石油产品零售价定为国家规定的价格
第123条 对伏特加、特殊伏特加及烈性酒精饮料规定最低零售价
第124条 规定带过滤器的香烟的最低零售价
第124-1条 在国内市场批发销售商用和液化石油气的边际价格的核准
第124-2条 国家经营者在国家优先购买权范围内购买原材料和市场性天然气价格的核准
第124-3条 能源生产组织关税的构成
第124-4条 对于补贴服务的价格规制
第11-1章 社会性重要市场
第124-5条 重要市场
第124-6条 在自然垄断领域进行管理的授权机构在社会性重要市场领域的职能
第124-7条 国家的价格调控和国家控制与社会性重要市场的定价与职责相一致
第124-8条 社会性重要市场主体的义务
第124-9条 社会性重要市场主体服务(商品,作品)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12章 强制保险
第125条 商业实体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第126条 强制保险的目的
第127条 企业主体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标的
第128条 强制保险的实施
第13章 国家控制和监督
第1节 国家控制和监管总体规定
第129条 国家控制和监管领域的关系
第130条 国家控制和监管的任务
第131条 保障实施国家控制和监管
第132条 检查主体和对象。被审计单位(设施)活动的要求
第133条 保障执法机构对私营企业主体实施国家控制和监管
第134条 国家控制
第135条 国家监管
第136条 操作响应措施
第137条 控制和监管形式
第138条 在商业实体活动领域实施国家控制
第139条 在商业实体活动领域实施国家监管
第2节 组织和进行检查的程序
第140条 常见的验证问题
第141条 被审计主体(对象)分组
第142条 会计部门
第143条 清单
第144条 检查类型
第145条 委任证书
第146条 注册检验证书的登记
第147条 实施审计的程序
第148条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第149条 抽样检查产品的过程(分析、测试)
第150条 产品取样的行为
第151条 验证限制
第152条 登记检查顺序
第153条 控制和监管机构官员对审计期间查明的违规事实采取的措施
第154条 国家机关官员行使控制和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第155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授权代表行使控制和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第156条 严重违反本法典要求的审计无效
第157条 控制和监管机构及其官员的上诉决定及作为(不作为)的程序
第3节 控制符合投资合同条件
第158条 控制形式符合投资合同条款
第159条 组织和实施控制的顺序符合投资合同条款
第4编 经济竞争
第14章 竞争
第160条 国家竞争监管的目标
第161条 国家监管竞争领域的关系
第162条 竞争的概念
第163条 国家在竞争领域的政策
第164条 市场实体
第165条 法人群体
第166条 法人的关联人
第15章 垄断活动
第167条 垄断活动的概念和类型
第168条 反竞争协议和协同行为的类型
第169条 反竞争协议
第170条 市场实体的反竞争协调行动
第171条 对市场主体协议草案的初步审议
第172条 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
第173条 形成和维护在管制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的国家登记注册
第174条 滥用支配或垄断地位
第175条 商品的高价和低价垄断
第176条 垄断地位和垄断性低价
第16章 不良竞争
第177条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第178条 非法使用商品、作品、服务以及版权客体的个性化方式
第179条 非法使用其他制造商的货物
第180条 复制产品的外观
第181条 诋毁市场实体
第182条 故意性虚假,不公平和不可靠的广告
第183条 出售(购买)强制分类的商品
第184条 呼吁抵制竞争对手的卖家(供应商)
第185条 呼吁歧视买方(供应商)
第186条 撺掇和竞争者违约
第187条 贿赂卖方(供应商)
第188条 贿赂买方雇员
第189条 非法使用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190条 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品的性质、方法和地点、消费者财产、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以及(或)其生产者等不可靠信息的销售
第191条 在由同一市场实体生产和(或)销售的货物与其他市场实体生产和(或)销售的商品间进行不正确的比较
第17章 国家参与商业活动
第192条 国家参与商业活动的理由
第193条 国家垄断
第18章 保护竞争
第194条 反竞争作为(不作为),国家协议、地方行政机构、组织、国家指定的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能
第195条 防止在竞争保护领域侵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
第195-1条 反垄断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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