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共和国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地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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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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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鲁吉亚共和国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地位法
  第I部分 总则
  第I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目标和法律范围
  1.在《格鲁吉亚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之下,本法旨在:
  a)依据公认的人权和自由,在符合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为格鲁吉亚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保障;
  b)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普遍承认的权利,不论其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政治和其他观点、国籍、民族和社会归属感、出身、财产状况和等级;
  c)促进格鲁吉亚与外国在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领域的关系发展;
  d)加强自由行动和自由选择居所的权利,以及格鲁吉亚宪法保障的自由选择活动和职业的权利;
  e)加强格鲁吉亚调整境内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身份的法律地位的立法一致性,使其获得国际法标准和国际条约的普遍认同;
  f)支持防止非法移民的国际合作; 避免自发和无组织的迁移; 确保实施有针对性的移民政策。
  2.本法规定了外国人入境、过境、离境格鲁吉亚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和义务,格鲁吉亚境内外国人的移民类型和程序,以及参与清除过程的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
  3.本法第5条c)项、第10条第4款、第IV章和第47条适用于寻求庇护者和受国际保护者,但《格鲁吉亚国际保护法》、《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为其提供了更优的法律地位除外。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06年12月1日第46号法律)
  第2条 术语定义
  本法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外国人——格鲁吉亚非公民以及在格鲁吉亚无国籍人;
  b)无国籍人——任何国家根据其立法不被视为公民的人;
  c)签证——通过将签证表格放入旅行证件或电子签证而获得的有条件许可证,如果没有理由拒绝其进入格鲁吉亚,或没有终止其逗留期限的理由,则外国人有权进入格鲁吉亚境内或逗留境内或过境的权利;
  d)签证有效期——外国人有权进入或留在格鲁吉亚的期间;
  e)邀请函——一份正式文件,其中载有格鲁吉亚公民或格鲁吉亚居留证书持有者或格鲁吉亚注册法人或格鲁吉亚某部或格鲁吉亚国务大臣办公室或格鲁吉亚认可的特派团或领事馆或国际组织的书面请求,以确认外国人抵达格鲁吉亚的目的;
  f)旅行证件——可作为护照替代品的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以及格鲁吉亚立法或签署的国际条约认可的身份证件;
  g)边境检查——外国人进入或离开格鲁吉亚境内的边界移民管制;
  h)家庭成员——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被羁押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完全依赖他人的未成年人,以及扶持受益人或残疾人;
  i)亲属——指外国人和格鲁吉亚境内无国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孙子女;
  j)边境检查站——指用于跨境运输的一部分高速路、公路、火车站、港口、机场,根据格鲁吉亚立法进行的边界和其他类型的过境管控;
  k)边界——指从格鲁吉亚境内边界线或海岸线起算的至多5公里宽的区域,以及受国家控制的国际机场、火车站和海上交通口岸的部分地区;
  l)自由职业者——指单独执业并独立承担责任的某一专业人员,有利于他人或公共利益;
  m)劳动活动——任何获得劳动报酬的活动;
  n)过境——通过格鲁吉亚领土,以进入第三国;
  o)承运人公司——在运输领域从事经营的法人,将乘客带入格鲁吉亚境内并将其带出;
  p)留境期间——格鲁吉亚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所规定的期限以及格鲁吉亚立法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外国人有权留在格鲁吉亚境内。逗留期间由外国人首次穿越国家边界之日算起;
  q)寻求庇护者,受国际保护之人——按照《格鲁吉亚国际保护法》规定;
  r)临时身份证——向寻求庇护者和格鲁吉亚无国籍人以及本法第六十条规定人员发放的身份证件。经格鲁吉亚司法部长决定,按照既定程序,也可以依法向未发放其他身份证明的人员发放临时身份证;
  s)移出境内——根据本法有权政府机关有权采取行动,违背个人意志将外国人或格鲁吉亚境内的无国籍人移出境内;
  t)商业代理人——被委托履行某些必要活动的法人,向国外签发格鲁吉亚签证。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5年3月20日第3344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5年5月8日第3602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6年12月1日第46号法律)
  第II部分 外国人在格鲁吉亚的入境、留境、过境和离境以及进入、停留、经过、离开格鲁吉亚境内
  第II章 外国人入境、留境、过境和离境的一般原则
  第3条 一般原则
  外国人入境、留境、过境和离境的一般原则包括:
  a)互惠;
  b)利于家庭团结;
  c)非歧视;
  d)非移出境内;
  e)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
  f)外国人越界,由格鲁吉亚立法规定;
  g)依据格鲁吉亚立法规定,政府机关应综合考虑到外国人过境的原因和目的,向跨越格鲁吉亚国家边界的外国人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则;
  h)越过格鲁吉亚边界的外国人只受到格鲁吉亚立法限制;
  i)签证被拒绝或不允许越过格鲁吉亚国家边界的外国人可以按照格鲁吉亚立法规定提出申诉;
  j)外国人可以依据格鲁吉亚法律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签订的国际条约入境;
  k)因实施恐怖主义、运输毒品或贩卖人口国际犯罪而等待刑事诉讼的外国人可能被拒绝进入格鲁吉亚境内;
  l)留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可以自由离开格鲁吉亚。这项权利只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以维护社会民主,保证提供医疗以及防止犯罪或实现公正所需的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
  m)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只能根据法律将外国人移出格鲁吉亚境内;
  n)永久居住在外国的无国籍人员须和该国家公民一同遵守相同的法律制度;
  第4条 入境
  1.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有权通过边境检查站跨境,在有效时间内进入和离开格鲁吉亚,并有权获得在格鲁吉亚逗留的许可证,格鲁吉亚立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若北约武装力量和参加和平伙伴关系计划的国家按本条第5款和第6款所规定的方式入境、离境或过境,而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则必须有以下旅行证件:
  a)派出国签发的身份证件,包括其姓名、姓氏、出生日期、职务、编号(如果有的话)、武装部门和照片;
  b)单独或集体行动命令。
  3.经格鲁吉亚认证的外交使团、领事馆、国际组织代表处和其他同等代表处中的外籍工作人员,包括免签国家的公民,首次进入格鲁吉亚时需要签证,除非格鲁吉亚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认证期间,上述人员将留在格鲁吉亚,并应根据认证以及格鲁吉亚外交部(MFA)规定的程序过境。
  4.格鲁吉亚立法有权制定不同的入境和留境制度。
  5.北约武装部队代表和参加和平伙伴关系计划的国家代表执行与北约和和平伙伴计划相关的训练和行动时,无需签证即可入境、离境和过境。
  6.北约武装部队代表和参加和平伙伴关系计划的国家代表执行与北约和和平伙伴计划无关的公务时,若事先得到格鲁吉亚国防部和外交部书面同意,则其入境、离境和过境享受免签证。
  7.执行公务时,北约武装力量代表和参加和平伙伴关系计划的国家代表也可享受本法第12条第3款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
  8.格鲁吉亚内政部(MIA)的有权机构可在内政部确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一名无通行旅行证件的外国人通过国家边界,并留在格鲁吉亚境内至多三个月。
  第5条 入境和留境理由
  基于下列证件,可入境和留境格鲁吉亚:
  a)格鲁吉亚签证;
  b)格鲁吉亚居留证;
  c)格鲁吉亚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临时居留证;
  d)临时身份证;
  e)格鲁吉亚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06年12月1日第46号法律)
  第III章 格鲁吉亚签证
  第6条 格鲁吉亚签证的一般签发条件
  1.格鲁吉亚签证由格鲁吉亚外交部和格鲁吉亚外交使领馆和领事馆签发。如遇格鲁吉亚政府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在格鲁吉亚国家边界签发签证。
  1.1格鲁吉亚外交部将根据本法第8条规定的程序向合法留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签发格鲁吉亚移民签证。为此,外国人应至少在其合法逗留期限届满前45天向外交部提出申请。
  1.2若通过格鲁吉亚外交部电子签证门户网站提交了适当的签证申请,则外交部向境外的外国人签发电子签证。
  2.国籍国在格鲁吉亚没有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的外国人,可以向附近的格鲁吉亚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申请签证。
  2.1.签发格鲁吉亚签证或向国籍国在格鲁吉亚没有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的外国人签发签证的某些必需活动,可以委托给第三国。签证签发条件或所必需活动条件应根据相关条约或协议确定。
  3.有东道国有效出入境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证的第三国外国人,可以向东道国的格鲁吉亚外交使领馆或领事馆申请格鲁吉亚签证。如果向该类外国人发放格鲁吉亚签证,则东道国的上述签证或居留许可证的有效期必须比格鲁吉亚签证长三个月。
  3.1格鲁吉亚外交部有权就格鲁吉亚签证签发的某些必需活动委托商业代理人。其履行条件,应由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定。
  4.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法或人道主义或格鲁吉亚国家利益向不符合签发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向外国人签发有效期为30天的单次入境签证,外国人进入格鲁吉亚后应当签发临时居留证。
  5.如果符合格鲁吉亚签证签发条件,可以向外国人发放一次或多次入境签证。
  6.单次短期签证可以按照外国人提交的申请天数签发,但不得超过30天。
  7.多次入境短期签证至多五年有效期。同时,外国人入境和留境的总时间不得超过180天。根据格鲁吉亚立法规定的程序,签发多次入境短期签证的外国人在上一年度至少在格鲁吉亚停留一次,并存在签发理由。
  8.长期签证允许多次入境,在90天或一年和在格鲁吉亚逗留期间有效。一年有效期的长期签证只有在获得D5移民签证时才会签发。长期签证是获得外交认证或格鲁吉亚居留证的前提,除非格鲁吉亚政府条例另有规定。
  9.格鲁吉亚政府应确定签证的发放、延期和终止程序。格鲁吉亚政府有权确定不同于《格鲁吉亚行政法》的签证条款和程序,用于提交和审查针对签证发放、延期和终止的行政投诉。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4年11月14日第2788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5年5月8日第3602号法律)
  第7条 格鲁吉亚签证类别
  1.格鲁吉亚签证应分为以下几类:
  a)外交签证,简称为A;
  b)特殊签证,简称为B;
  C)普通签证,简称为C;
  d)移民签证,简称为D;
  e)过境签证,简称为T。
  2.格鲁吉亚签证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
  3.应向下列人员签发下列签证类型:
  a)外交签证:
  a.a)A1——到达格鲁吉亚进行国家、官方、商业、友好或非正式访问的外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高级官员、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及其陪同的家属;
  a.b)A2——经格鲁吉亚认证的履行外交和同等任务的雇员,以及领馆官员及其家属; 格鲁吉亚境内的,已被授予外交地位的国际组织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a.c)A3——到达格鲁吉亚履行特殊外交任务的的外交信使和个人;
  a.d)A4——是外国公民的格鲁吉亚名誉领事及其家属;
  a.e)A5——符合国家利益,抵达格鲁吉亚执行多种任务的,或持有外交护照以及进行工作访问的个人;
  b)特别签证:
  b.a)B1——外国代表团成员或到格鲁吉亚进行工作访问的持有商业、官方护照的个人,以及陪同的家庭成员和其他人员;
  b.b)B2——外国驻外使领馆的行政、技术和服务人员、领事雇员,以及家属和私人家务人员;格鲁吉亚境内国际组织和人道主义组织代表处雇员及其家属;陪同A2外交签证受益人的私人家务佣工;
  b.c)B3——根据格鲁吉亚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抵达格鲁吉亚的个人;根据格鲁吉亚签署的国际协定,部署在格鲁吉亚的维和部队和其他军事特遣队成员及其家属;
  b.d)B4——符合国家利益,到达格鲁吉亚执行各种任务的个人;
  c)普通签证:
  c.a)C1——到达格鲁吉亚旅游的个人;
  c.b)C2——到达格鲁吉亚访问亲戚朋友的个人;
  c.c)C3——抵达格鲁吉亚进行商务会议和谈判的个人;科学研讨会、会议或其他研究、教学、文化或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抵达格鲁吉亚从事新闻活动的人员;停放在格鲁吉亚港口的船只船员,格鲁吉亚签订的相关国际条约规定机组人员免签;国际货车、客车的主要司机和副驾驶员;
  c.d)C4——到达格鲁吉亚以在危及生命和危害健康的情况下接受或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个人,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格鲁吉亚公民的监护人;受格鲁吉亚公民监护的个人;抵达格鲁吉亚进行治疗的个人;为亲友扫墓的个人;为了朝圣和进行宗教交流而抵达格鲁吉亚的个人;
  d)移民签证
  d.a)D1——到达格鲁吉亚进行劳动活动的个人;前往格鲁吉亚执行公务的公司和公司代表以及顾问;根据工作合同入境工作的外国人;根据《格鲁吉亚企业家法》创业而入境的个人;
  d.b)D2——抵达格鲁吉亚的科学、体育、文化或教育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实习或作为志愿者访问格鲁吉亚的外国人;为完成工作而访问格鲁吉亚的大众媒体工作人员;
  d.c)D3——为了在经格鲁吉亚授权的教育机构或在处所内进行研究而入境的个人;学习国际课程而抵达格鲁吉亚的个人;
  d.d)D4——为了家庭团聚而入境的个人;
  de)D5——根据格鲁吉亚立法规定的程序,在境内(农地除外)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并且其市值超过35,000拉里。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格鲁吉亚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 ,即格鲁吉亚认证中心评估确定。
  e)过境签证——为了进入第三国而进入格鲁吉亚境内(10天)的个人。
  4.持有A1签证的个人在签证有效期间享有格鲁吉亚的外交豁免权。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4年11月14日第2788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5年5月8日第3602号法律)
  第8条 格鲁吉亚签证获得程序
  1.要获得格鲁吉亚签证,外国人应填写签证申请,其格式由格鲁吉亚外交部的规范性法令确定。对于格鲁吉亚外交部发放的电子签证,外国人应在外交部专门网页上填写签证申请,以正当理由向驻留格鲁吉亚的外国人发放D类移民电子签证的除外。
  1。1由格鲁吉亚外交部基于正当理由向留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签发格鲁吉亚移民签证。签发移民签证以及旅行证件或电子签证所需的文件应由格鲁吉亚司法部内部的公法人(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开发署)以及格鲁吉亚外交部负责接收。本款中公共服务开发署的权力可以基于转让协议转交给自治市政府。
  1.2在本条第1款和本法第9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下,司法部依据《格鲁吉亚地方自治法典》和《格鲁吉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对权力行使进行适当的国家监督。
  1.3在本条第11款规定的情形下,格鲁吉亚外交部和格鲁吉亚司法部发布联合命令以规范有权机构权力。
  (本条1.1-1.3款自2015年6月13日生效,其有关确保对基于正当理由向停留格鲁吉亚的外国人签发格鲁吉亚移民签证的必要文件,延长签证有效期的文件,以及法人实体——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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