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微型金融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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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关键字: 哈萨克斯坦金融组织小额信贷银行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微型金融组织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2年11月26日第56-V号法律文件
  
  (修改记录:2014年5月16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1月24日,2016年3月29 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5月6日——译者注)
  
  该法律实施规则参照第32条。
  该法调节开展小额信贷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确立微型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建立、活动等具体细节,确定国家调节微型金融组织、监控微型金融活动等具体相关的方面。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律使用的基本概念
  以下基本概念适用于本法律:
  1)备案登记——遵照本法第14条将小额信贷组织纳入微型金融组织登记册;
  2)信用档案——小额信贷组织为借贷当事人备好的文件和资料;
  3)信贷方——与微型金融组织订立关于发放小额信贷的协议的个人或者法人实体;
  4)定向小额信贷——根据已达成的关于发放小额信贷的协议,向有特定用途的信贷方提供的小额信贷;
  5)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组织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货币为单位,以本法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在考虑到适用性、紧急性和可偿性的情况下,向信贷方发放的钱款;
  6)微型金融组织登记册——微型金融组织的联合列表;
  7)微型金融组织——法人实体,即商业组织,其官方地位是在公平的原则下由国家登记册确定,同时也由负责小额信贷发放活动和其他本法认可的活动的微型金融组织登记册确定;
  8)申请人——向微型金融组织提交小额信贷发放申请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9)授权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
  第2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针对微型金融组织的法规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针对微型金融组织的法规应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包括哈萨克斯坦的民法典、本法律以及哈萨克斯坦其他规章制度。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伙伴关系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和附加责任合伙制法》应适用于不受本法管辖的微型金融组织。
  3.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已制定本法规定外的其他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2章 发放小额信贷
  第3条 发放小额信贷的程序和条件
  1.小额信贷组织向信贷方发放的小额信贷数额不超过每月计算指标的八千倍,该数额是由《国家财务预算法》在有关会计期间所设立的。
  2.小额信贷组织有权根据其上级机构确认的小额信贷发放规则发放小额信贷。
  2-1.不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6年3月29日发布的第479-V号法律(自首次正式发布之日起21个日历日后生效)。
  3.使用发放的小额信贷的报酬率应每年重新计算,独立于小额信贷的发放期限。
  4.与发放小额信贷相关的收费、报酬和其他款项应由小额信贷组织在小额信贷发放时或发放后收取。
  在与和业务无关的个人签署小额信贷协议前,微型金融组织必须向上述个人提供小额信贷选项,以便在计算小额信贷的年度实际利率时,选择哪些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考虑。需根据授权机构的规范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保障小额信贷权利的小额信贷的发放条件以及小额信贷协议规定的与小额信贷发放和服务相关的费用、佣金和其他款项,计算年度实际利率。
  微型金融组织有义务在小额信贷合同中注明佣金和其他款项的完整清单,以及与小额信贷发放的服务相关的收款金额。微型金融组织不得单方面在协议结束的情况下向信贷方提出收取佣金和其他款项的要求。
  第4条 小额信贷发放协议
  1.小额信贷发放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署。
  2.小额信贷组织签署的关于发放小额信贷的协议的资料,必须受到信贷局的强制性监管,且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参与监管。上述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信贷局的法律以及信用记录形成共同决定。
  3.小额信贷发放协议应包括:
  1)微型金融组织名称,信贷个人的姓、名、担保人(如存在)或信贷法人实体的名字;
  2)发放的小额信贷的总数额;
  2-1)含佣金、其他款项以及小额信贷发放和服务相关的费用的完整清单;
  3)小额信贷还款日期;
  4)小额信贷偿还方法(以现金和(或)非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或部分偿还);
  5)小额信贷偿还方式由小额信贷发放规则确定;
  5-1)小额信贷债务偿还的优先权;
  5-2)逾期偿还本金和支付报酬的计算程序和处罚金额(罚款,罚金);
  6)小额贷款协议双方签署的还款时间表,该时间表具体规定下一笔还款的还款日期和数额,其中包括小额信贷偿还贷款和报酬的金额、还款日时的小额信贷还款余额,并表明小额信贷发放协议签订日时的小额信贷贷款和报酬的总数;
  7)确保信贷方根据小额信贷发放协议(如存在)履行义务;
  8)以本法律第5条规定的方式计算的,小额信贷报酬率以及年度报酬率和年度有效报酬率(小额信贷实际价值)的数额;
  8-1)小额信贷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各方责任;
  10)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其他条件。
  4.关于发放定向小额信贷的协议的强制条件应为小额信贷使用目的的声明,以及对特定用途进行控制的程序。
  在小额信贷贷款使用不当的情况下,信贷方有义务提前向小额信贷机构偿还小额信贷,支付在小额信贷发放协议的规定还款日期所估、利用部分小额信贷的报酬。
  4-1.如微型金融组织将小额信贷协议的权利(要求)转让第三方,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针对小额信贷协议框架内的债权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施加的要求和限制,适用于贷款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在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要求),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针对小额信贷协议框架内的债权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施加的要求和限制的情况下,需承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第5条 小额信贷年度有效报酬率
  1.年度有效报酬率应为年度结算、可信度高、有效的、可比较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报酬率,是对信贷方所认可的费用进行计算,包括报酬、存在的佣金和其他贷款发放、保障和还款(报销)相关的款项。
  小额信贷年度有效报酬金额不得超过授权机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限额。
  2.发放的小额贷款计算年度有效报酬率的规则应由授权机构制定和批准。
  3.在更改小额信贷协议所含条件、变更信贷方的债务金额和(或)付款日期时,年度有效报酬率调整值的计算应针对小额信贷到期时间的剩余债务金额。小额信贷到期时间后,应更改协议条款,不用考虑信贷方从小额信贷协议生效以来所支付的款项。
  第6条 确保信贷方履行小额信贷发放协议所含义务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小额信贷协议应共同确保信贷方履行小额信贷协议所含义务。
  1-1.如借款人未履行小额信贷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缔结小额信贷协议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顺序偿还债务:
  1)未偿还本金;
  2)未付报酬;
  3)小额信贷协议规定的罚款;
  4)当前支付期的本金;
  5)当前支付期的报酬;
  6)微型金融组织发放小额信贷的成本。
  如借款人未履行小额信贷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延迟超180个日历日,缔结小额信贷协议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顺序偿还债务:
  1)未偿还本金;
  2)未付报酬;
  3)当前支付期的本金;
  4)当前支付期的报酬;
  5)小额信贷协议规定的罚款;
  6)微型金融组织发放小额信贷的成本。
  履行小额信贷协议的条件变化应按照小额信贷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
  2.在确保信贷方履行小额信贷协议义务的前提下,微型金融组织禁止接受法人实体章程资本股份或参股股份;除本法律第19条第1款第4项所涉及的章程资本股份或参股股份。
  第7条 微型金融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1.微型金融组织有权:
  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民事法律确认是否履行义务以发放小额信贷;
  1-1)如借款人延迟履行小额信贷协议义务超90个日历日,转让小额信贷协议所含权利至本法律第9-1条第4款和第5款所列对象;
  2)要求借贷方(申请人)出示小额信贷发放规则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用于缔结小额信贷协议和履行协议义务;
  3)行使本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以及小额信贷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微型金融组织有义务:
  1)如更改其地址和名称,应自更改之日起30个日历日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授权机构以及信贷方(信贷申请人),书面通知内容应采用哈萨克语和俄语两种语言列出微型金融组织法定地址以及信贷方(信贷申请人)——个人和法人实体的地址;
  2)将小额信贷发放规则的复印件放在可供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方(信贷申请人)查阅和熟悉的地方,以及微型金融组织的网站上(如存在);
  3)向信贷方提供充分可靠的与款项相关的信息,包括小额信贷接收、确认、还款(偿还)信息;
  4)在与申请人签订小额信贷协议前提交小额信贷还款时间表,还款方式如下:
  差额付款方式,小额信贷债务偿还应以递减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剩余本金债务期间内的与本金债务和应付报酬相等数额的款项;
  年金付款方式,小额信贷债务应在整个信贷期内以等同的付款方式进行,其中包括增加本金债务偿还和减少本金债务期间的报酬。首次和末次还款金额可能与其他时期的还款金额不同。
  4-1)为避免信贷个人的债务增加,微型金融组织无权要求其通过抵押住房和(或)含住宅的土地等不动产来支付报酬、本金和(或)报酬延迟180个日历日后增加的罚款;
  5)告知信贷方(信贷申请人)接收小额信贷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5-1)根据哈萨克斯塔共和国法律《关于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向授权财务监督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6)对发放小额信贷进行保密;
  7)对发放的小额信贷进行资产分类和或有债务分类,并按照经政府授权机构的规定,在确保责任制和强制性支付预算的范围内,针对其建立预防措施(储备金);
  8)遵守授权机构设立的审批规定、其他强制性规范和限制以及计算方法;
  9)在授权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其提交报告;
  10)纠正经授权机构查明的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行为;
  11)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法律第14条第1款第2项和第6项规定,向授权机构提交书面形式的修订通知;
  12)遵守本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
  3.微型金融组织无权:
  1)根据单方面规定改变报酬率(少数情况除外),和(或)小额信贷还款方式、关税以及自小额信贷协议签署生效日起与小额信贷相关的费用的数目(少数情况除外);
  2)对信贷个人实行惩罚性制裁,使其提前向微型金融组织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小额贷款。
  第8条 权利与义务
  1.信贷申请人有权:
  1)仔细检查小额信贷协议细则以及微型金融组织发放小额信贷的关税;
  2)接收与小额信贷款项相关的充分可信的信息,涉及小额贷款接收、确认和还款(偿还);
  3)拒绝签订小额信贷协议。
  2.信贷申请人应向微型金融组织提交本法律第20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用于签署小额信贷协议和确保信贷方履行义务的文件和资料。
  3.按照本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法律,信贷申请人享有其他权利,同时需履行其他义务。
  第9条 信贷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信贷方有权:
  1)仔细检查小额信贷协议细则以及微型金融组织发放小额信贷的关税;
  2)按照小额信贷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处理小额信贷;
  3)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权;
  4)提前向微型金融组织偿还全部或部分小额贷款;
  4-1)如在小额信贷协议权利(债权)转让情况下,与本法律第9-1条第4款和第5款所列特定对象发生纠纷时,向银行申请调查员。这项权利适用于信贷个人;
  5)按照本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法律以及小额信贷协议,享有其他权利。
  2.信贷方有义务:
  1)按照小额信贷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报酬和进行补偿;
  2)提交本法律规定、微型金融组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3)满足本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法律以及与微型金融组织签订的小额信贷协议所列的其他要求。
  第9-1条 审前追偿以及处理或转让权利(债权)的程序
  1.微型金融组织禁止与提供债务预审偿还和结算服务、收集与借款人债务相关信息的第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收债协议)。与收款机构达成的协议除外。
  2.微型金融组织不得与收款机构签订要求以住房形式抵押担保债务的自然人偿还贷款的协议。
  3.在收款机构进行预审收缴和结算期间,微型金融组织无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讨债务;
  要求支付在收款机构工作期间由债务产生的报酬,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对延迟偿还本金和补偿处以罚款。
  4.微型金融组织禁止在与个人签订的、以住房形式抵押贷款的小额信贷协议的框架内转让权利(索赔权)。向组织转让权利(索赔权)的情况除外,其中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授权资本或其所属股份属于国家,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权利(要求)是该组织开展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认可的活动之一;
  权利(要求)的获得是在国家和政府项目、或者国家机构为支持个人所制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的。
  5.微型金融组织禁止将小额信贷协议的权利(要求)转让给第三方,以下人员除外:
  追债公司;
  微型金融组织;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建立的专门的金融公司,用于证券化交易中的项目融资和证券化。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情况。
  6.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者小额信贷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小额信贷机构不得在未经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小额信贷协议的权利(索赔权)。
  7.不得将小额信贷协议中一位借款人的权利(要求)分配给若干人。
  8.缔结包含将小额信贷协议中的微型金融组织的权利(要求)转让至第三方的合同(以下称“索赔权转让协议”)时,微型金融组织有义务:
  1)在签订权利转让的合同时,通知借款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向第三方转让权利(索赔权)的可能性以及借款人个人资料的处理,按照小额信贷协议的规定或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一致的方式进行权利转让;
  2)通知借款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按照小额信贷协议的规定或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一致的方式,自转让协议签署日期起30个日历日内转让权利(索赔权)至第三方,并向第三方(权利转让的人的姓名和地点)表明小额贷款的还款日期,转让权利的数量,以及当前支付期的本金、利息、费用、惩处(罚款,罚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3)向小额信贷协议所含转让权利的所有人转交以下文件的原件和(或)复印件:
  抵押品产权文件(如借款人以质押为保证);
  担保协议或抵押品(如小额信贷义务履行以担保协议或抵押品为保证);
  自权利(索赔权)转让之日起借款人的债务计算材料;
  对借款人的投诉信件;
  借款法人实体构成要素的文件,借款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证实借款人偿还债务的文件;
  出售抵押财务的文件;
  索赔权利转让协议规定的其他文件。
  在向借款人转让所有权利时,微型金融组织向小额信贷协议所含转让的权利(索赔)的所有人提供所有原始文件。
  在向借款人转让部分权利时,微型金融组织有权保留证明转让权利(索赔权)的文件,并将经过公证的指定文件的复印件转交给部分小额信贷协议权利被剥夺的人。
  担保小额信贷协议的产权文件原件丢失时,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微型金融组织以及小额信贷协议转让权利的所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4)签署权利转让协议后,借款人所偿还的贷款转让至转让权利所有者的账户中,并在协议条款中提供每个借款人的支付码。
  9.作为微型金融组织转让权利的所有者的贷款个人禁止将权利分配给其他人,除了将所购买的权利退回原始债权人、收款机构以及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建立的专项融资公司、证券化交易或小额信贷机构。
  第10条 终止履行小额信贷协议所含义务
  1.小额信贷协议所含义务,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的规定,终止履行。
  2.限制期和索赔期不应延伸至微型金融组织针对不履行协议的信贷方所设要求。
  第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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