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王国宪法[1]
序言
我们,不丹人民:
受三种宝贝护佑:我们的诸守护神的保护,我们的诸领袖的智慧,怕卡的永恒的财富和国王陛下主域甲波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的呵护;
我们自我承诺要加强不丹的独立自主,以获得自由的恩宠,以确保正义和宁静并增进人民的团结、幸福和福扯。
特此,于不丹历土鼠年5月15日即2008年7月18日通过并颁布不丹王国宪法。
第1条 不丹王国
1.不丹是一个主权独立的王国,最高权力属于不丹人民。
2.政权组织形式为民主的君主立宪制。
3.不丹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任何领域和边界的改变当且仅当获得不少于议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三多数之同意方可有效。
4.不丹的领土包括二十个宗,每个宗由格窝(县)和自治市组成。宗和格窝的任何领域和边界的改变当且仅当获得不少于议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三多数之同意方可有效。
5.不丹的国旗和国徽在宪法的附则一中规定。
6.不丹的国歌在宪法的附则二中规定。
7.不丹的国庆日定于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
8.宗卡语(Dzongkha)是不丹的国家语言。
9.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10.在不丹境内所有生效法律在宪法颁布时将继续有效,直到该法律被议会修改、废止或修订。但是与宪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条文,无论制定于宪法生效前或宪法生效后,均将无效。
11.最高法院应为宪法的捍卫者,是拥有宪法最终解释权的权威机构。
12.国家的矿产资源、河流、湖泊和森林的权利为国家所有,前述权利应由法律规定之。
13.行政、立法和司法应分立并互不侵犯,但宪法规定许可的范围除外。
第2条 君主制度
1.国王陛下是国家元首,是不丹人民和国家团结的象征。
2.不丹的宗教和政治(Chhoe-sid-nyi)应合一于国王。国王应为一名捍卫政教二元制(Chhoe-sid)的佛教徒。
3.不丹的黄金王位归属不丹国王乌颜·旺楚克(Ugyen Wangchuck)的合法后裔所有。该规定于土猴年(Earth Monkey Year)十一月十三日,即1907 年12月7日,铭记于神圣历史性协议(Gyenja)中;王位应当:
(1)仅传位于在合法婚姻中诞生的儿童;
(2)依据年龄长幼顺序和王子优先于公主的顺序,传位于国王退位或去世后通过世袭继承的直系后裔;如果没有年长的王子,国王将行使其神圣职责选择并宣布最有能力的王子或公主为王位继承人;
(3)如果根据第3款第2项规定没有继承人,则传位于国王去世时怀孕的王后腹中的孩子;
(4)如果国王没有直系后裔,同样根据直系后裔继承原则,根据年长优先,传位于国王后裔中最近的旁系亲属;
(5)不能传位于因身体或精神缺陷不能行使王室特权的儿童;和
(6)不能传位于与非出生为不丹公民缔结婚姻的有王位继承权的人。
4.王位继承人应当接受哈达并加冕黄金王位。哈达来自普那卡宗寺(Punakha Dzong)夏仲阿旺朗杰的神圣遗物。
5.在国王迈向宝座时,王室成员、议会议员和本条第19款提到的公职人员,均应向国王宣誓效忠。
6.在国王年满六十五周岁时,如果王室继承人已经适龄,国王应退位并移交王位于王室的王子或公主。
7.根据本条第9款,当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应当成立摄政委员会(Council of Regency):
(1)王位继承人未满21周岁;
(2)国王行使国王特权宣布暂时放弃王位;或
(3)国王因身体或精神缺陷的原因无法行使国王特权时,在议会联合会议上获得不少于议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同意。
8.摄政委员会应当集体行使宪法赋予的国王特权和权力,摄政委员会应当包括:
(1)由枢密院提名的一名王室年长者;
(2)总理;
(3)不丹首席法官;
(4)议长;
(5)国家委员会主席;
(6)反对党领袖。
9.根据本条第7款第2项或第7款第3项规定,如果推定继承人已年满 21周岁,那么国王后裔中的推定继承人应代替摄政委员会摄政。
10.摄政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议会前宣誓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1.当王位继承人年满21周岁或当国王在本条第7款第1项和第7款第2项的情况下重新行使国王特权时,应当以公告形式通知。但是,当国王在本条第7款第3项的情况下恢复行使国王特权的能力时,应当以议会有效决议的形式通知。
12.王室的成员应包括在位和离任的君主,他们的王后与合法婚姻下出生的王室儿童。
13.国王和王室成员有权:
(1)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从国家领取年金;
(2)享有包括提供官方和个人使用的宫殿和住所在内的各种权利和特权;
(3)获得根据本条中第13款第I项和13款第2项规定的财产和王室年金的税收豁免。
14.应当成立枢密院。枢密院应由两名国王任命的成员组成,一名由部长或内阁委员会提名,另一名由国家委员会提名。枢密院应负有以下责任:
(1)与国王和王室特权有关的所有事宜;
(2)与王室行为有关的所有事宜;
(3)向国王提供与王位和王室有关的意见;
(4)与王室财产有关的所有事宜;和
(5)其他任何可能由国王命令的事宜。
15.国王不应因其行为受法院传讯,国王神圣不可侵犯。
16.国王可以行使以下王室特权:
(1)依据传统和风俗为部长授予头衔、勋章和哈达以及授予红色哈达;
(2)批准公民身份,土地奖励和其他奖励;
(3)批准特赦,赦免和减刑;
(4)命令议案或其他措施进人议会审议;和
(5)行使有关未列明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事宜的权力。
17.国王可以通过接待外宾和国事访问的方式促进同其他国家的友善和良好关系。
18.为了不丹人民的福祉,国王应捍卫宪法的最大利益。
19.国王应当通过他的手和印章任命:
(1)符合第21条第4款规定的不丹首席大法官;
(2)符合第21条第5款规定的最高法院法院法官;
(3)符合第21条第11款规定的高级法院首席法官;
(4)符合第21条第12款规定的高级法院法官;
(5)符合第24条第2款规定的首席选举委员会委员长和选举委员会委员长;
(6)符合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审计长;
(7)符合第26条第2款规定的皇家公务员委员会主席和成员;
(8)符合第27条第2款规定的反腐败委员会主席和成员;
(9)来自陆海空三军促进委员会推荐名单中的国防负责人;
(10)符合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总检察长;
(11)由总理推荐的不丹中央银行负责人;
(12)符合第30条第1款规定的薪酬委员会主席;
(13)由总理推荐的内阁秘书;
(14)由皇家公务员委员会推荐的两院秘书长;
(15)由总理推荐的大使和参赞;
(16)符合其他规则和法律,基于成绩和资历,由皇家公务员委员会提名,并获总理推荐的政府秘书;和
(17)由皇家公务员委员会提名,并获总理推荐的行政长官。
20.当国王违反宪法或遭受永久性精神残疾时,国王应自愿放弃王位。退位应当通过议会的联合会议议案,并符合本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款所规定的程序。
21.若不少于议会三分之二的议员依据本条第20款的规定提交退位议案,退位议案应当在议会联合会议中提交讨论。
22.国王应书面回应此议案,或者亲自或派代表在议会中发言回应。
23.不丹首席大法官应当主持本条21款所规定的议会联合会议。
24.当上述议会联合大会中超过议会四分之三的议员通过退位议案时, 该决议将提交全民公投以确定批准或驳回。
25.当上述决议获得王国所有宗统计的全部投票中过半数同意通过时,国王应退位,由继承人继位。
26.议会不得制定法律或行使权力以修订本条和第1条第2款规定,但通过全民公投除外。
第3条 宗教遗产
1.佛教是不丹的精神遗产,它推动和平、非暴力、怜悯和宽容的原则和价值观。
2.不丹国王是不丹所有宗教的守护者。
3.宗教机构和人士有责任推进国家精神遗产的发展,并同时确保不丹政教分离。宗教机构和人士应当保持超然于政治的状态。
4.在五名导师的推荐下,国王应当任命一名僧人为不丹中央寺院团的住持方丈。该僧人应当已按照竹巴噶举派的传统任命,博学且受人尊敬,具备精神大师的九项气质,且完成了金刚乘佛教修行的发展和完成阶段的修道。
5.在寺院团的推荐下,中央寺院团住持方丈应当任命5位僧侣为导师。这些僧侣应当具备精神大师的九项气质,且完成了金刚乘佛教修行的发展和完成阶段的修道。
6.寺院团的成员应当包括:
(1)作为主席的中央寺院团住持方丈;
(2)中央寺院团的5位导师;和
(3)身为公务员的寺院团秘书。
7.中央寺院团和地方寺院将从国家持续获得充分的资金和其他设施。
第4条 文化
1.国家应致力于保存、保护和推动国家的文化遗产以丰富社会和公民的文化生活,其中包括具有艺术或历史价值的古迹、地点和物质、城堡 (Dzong)、寺庙(Lhakhang)、僧人社区(Goendey)、Ten-sum、Nyes语言、文学、音乐、视觉艺术和宗教。
2.国家应认识到文化是不断发展的动力,应致力于加强和促进传统的价值观和制度的持续演进,以保证其与进步社会一起持续发展。
3.国家应保护和鼓励地方艺术、风俗、知识和文化的研究。
4.议会可制订有关不丹社会文化发展必要推动因素的法律。
第5条 环境
1.每一个不丹公民都是王国自然资源和当代及子孙后代环境利益的管理人。通过采用和支持环保行为和政策,投身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不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防止包括噪音、视觉和物理污染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生态退化,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义务。
2.王国政府应当:
(1)保护、保存和提高原始的自然环境,并维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
(2)防止污染和生态退化;
(3)确保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推动合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和
(4)确保一个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3.为了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防止生态退化,国家应当确保不丹的森林覆盖率永远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4.议会可以制定环境立法,以确保对自然资源的持续使用、维护每一代的平等,并重申国家对其生物资源的权利。
5.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宣布国家内任何地方成为国家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保护区、生物圈保护区、关键分水岭以及类似其他值得保护的类别。
第6条 国籍
1.父母为不丹公民的人,出生即为不丹公民。
2.在1958年12月31日及之前居住在不丹且已在不丹政府官方文件登记姓名的人经登记为不丹公民。
3.外国人通过归化申请国籍,应当:
(1)至少在不丹已合法定居十五年;
(2)在不丹境内外没有任何刑事犯罪监禁记录;
(3)有说、写宗卡语的能力;
(4)对不丹的文化、风俗、传统和历史有较好的了解;
(5)没有反国王、国家和人民(Tsawa-sum)的语言或行为记录;
(6)如果拥有他国国籍,应在授予不丹公民身份时放弃外国公民身份;和
(7)在宪法前庄严宣誓效忠,宣誓可被规定。
4.通过归化的国籍授予通过国王的王室书面命令(Kasho)生效。
5.任何申请外国国籍的不丹公民将丧失其不丹国籍。
6.根据本条款和国籍法案,议会应当通过法律管理其他与国籍有关的所有事宜。
第7条 基本权利
1.所有人享有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这些权利不被剥夺,但符合法律正当程序除外。
2.不丹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观点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权利。
3.不丹公民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
4.不丹公民享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不被威逼利诱的方式被迫改变信仰。
5.不丹存在出版自由、广播自由和电视自由以及其他包括电子等传播信息形式的自由。
6.不丹公民享有选举权。
7.不丹公民享有在不丹境内自由迁徙和定居的权利。
8.不丹公民有权以平等方式和机会加人公共服务。
9.不丹公民有权拥有私有财产,但无权将土地或任何不动产卖与或转移给非不丹公民,但议会制订的法律规定除外。
10不丹公民有权从事任何合法的行业、专业或职业。
11.不丹公民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12.不丹公民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权利和结社自由的权利。结社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宁与团结。不丹公民享有不被强迫隶属于任何组织的权利。
13.不丹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创作者享有从其作品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14.公民的财产不因收购或征用被剥夺,但以公共目的依法征购并支付合理价款的除外。
1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权获得平等有效的法律保护,不因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情况而遭受歧视。
16.被控刑事罪的人依法被证明犯罪之前,享有推定无罪的权利。
17.公民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8.公民不得判处死刑。
19.公民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亦不受对其荣誉和声誉的非法攻击。
20.公民不受任意地逮捕和拘留。
21.公民有权查阅并有权按照其意愿通过不丹法律顾问(Jabmi)代理。
22.尽管上述权利由宪法授权,但是本条中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国家依法对其合理限制,当它关系到:
(1)不丹的主权、安全、团结和完整的利益;
(2)国家和平、稳定和福祉的利益;
(3)同外国的友好关系利益;
(4)因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或区域而煽动的犯罪;
(5)在国家事务方面,或在履行公务的信息披露;或
(6)其他的权利和自由。
23.在不丹,所有的人都有权依据本条第22款和法律规定的程序,针对本条授权的各种权利的实践,向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提起适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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