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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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关键字: 格鲁吉亚法律援助公民权利律师援助

                             格鲁吉亚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1条 立法目的
  1.本法目的在于建立以社会要求为导向的持续可靠的法律援助制度,以确保格鲁吉亚共和国宪法和国际条约所确立的保障权,以确保法律援助管理制度预算支出高效透明。
  2.任何公民都有权利依照本法既定程序,获得持续可靠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援助,花费由国家财政负责。
  3.法律援助基于法治原则和平等武装原则,确保公民不受阻碍地享有本国宪法确立的权利。
  4.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法律问题均提供法律意见,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均提供法律援助。
  第2条 术语定义
  本法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法律援助——指准备法律文书,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代理诉讼,国家承担刑事诉讼费用;
  b)法律咨询——指就任何法律问题提供公开可获得的法律咨询;
  c)特邀公职律师登记册——指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格鲁吉亚共和国律师协会资料编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名单;
  d)公职律师——指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者或根据本法登记在册的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e)法律援助提供者——指私法中的法人或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f)法律援助受益人——指符合本法和其他立法标准的格鲁吉亚共和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公民;
  g)破产者——指在社会弱势家庭统一数据库中登记的家庭成员,其社会经济指数低于格鲁吉亚政府确定的限度。
  第Ⅱ章 法律援助
  第3条 法律援助类型
  为实现本法目的,法律援助的种类分为:
  a)起草法律文书(包括申请、索赔、投诉、辩护词、动议及其他文书);
  b)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被定罪者或无罪人辩护;
  c)依据《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由国家财政负责费用的刑事案件进行辩护时,保护其受害者;
  d)担任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代理人;
  e)担任行政机关代理人。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0年9月24日第3619号法律第332条)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3年12月13日第1779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4年12月26日第3013号法律)
  第4条 法律援助受益人
  本法规定情形下,自然人有权依据本法既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费用由国家负责。
  第41条 未成年人享受法律援助
  1.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被告人、被定罪者、无罪者和受伤的未成年人享有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若未成年人证明自己贫穷,则有权行使这项权利。
  2.18岁至21岁的被告人,也可以享有本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5年6月12日第3716号法律)
  第42条 少年司法常设律师小组
  法律援助部门内部存在少年司法常设律师小组,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申请在最短的时间内立即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5年6月12日第3716号法律)
  第5条 法律援助条件
  1.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援助;若被告人、被定罪者和/或无罪的人经济贫困,也按照本法既定程序提供法律援助。
  2.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庭审中,以及在行政诉讼中面对行政主体时,若当事人经济贫困,并且基于案件的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适宜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庭审中或面对行政主体时担任其代理人)。
  2.1.无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针对任一法律问题,法律援助部门均保证为破产者起草法律文书。
  2.2.若法院裁定当事人为《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第XLIV章规定的案件类型中的法律援助受益人,则向其提供本法第3条a)项和d)项下的法律援助;若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受益人,不论其支付能力,此类法律援助也向其提供,除非该当事人已根据一般程序选择代理律师。(本条第2款第2.2项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目的在于为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受益事人一方提供法律援助)
  2.3.向寻求庇护者以及受国际保护之人提供本法第3条a)项和d)项下的法律援助,就争议申请是否给予国际保护应根据《格鲁吉亚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典》第VII.6章规定的由法院裁定,不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除非该人根据一般程序已选择律师。
  3.法律援助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法律援助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决定向没有在社会弱势家庭统一数据库中登记的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08年12月30日第968号法律第340条)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0年9月24日第3619号法律第332条)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3年12月13日第1779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4年12月26日第3013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5年3月20日第3368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5年7月17日第4064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6年5月27日第5103号法律)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06年12月1日第48号法律)
  第6条 破产者认定
  1.为实现本法目的,破产者类别和破产认定程序由格鲁吉亚政府规定。
  2.认定破产时,若必要,法律援助局或法律援助提供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立即提供所需信息。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08年12月30日第968号法律第340条)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13年12月13日第1779号法律)
  第7条 法律援助费用偿还
  1.如果在审理民事或行政诉讼时,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法律援助受益人的判决,则对方当事人应依据格鲁吉亚立法规定的既定程序向法律援助部门偿还法律援助费用。
  2.如果法律援助受益人通过提交有关其破产的伪造或虚假信息获得法律援助,则其必须偿还法律援助费用。
  
  第III章 法律援助部门结构和其独立活动担保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08年12月30日第968号法律第340条)
  第8条 法律援助部门
  1.法律援助部门是根据公法设立的独立法律实体,依据《格鲁吉亚共和国宪法》、本法、其他法律和附属性规范法令以及部门条例,确保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有效实施。
  2.法律援助部门活动不受公法《格鲁吉亚共和国法人法》第10条第4款、第11条、第12条和第14条约束。
  3.法律援助部门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构,仅根据格鲁吉亚立法规定的既定程序对格鲁吉亚议会负责。
  4.法律援助部门负责人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格鲁吉亚议会提交上一年度的部门活动报告。听取有关部门活动报告后,议会决议批准,或要求部门消除某些缺陷或改进其活动。
  5.若议会听取部门活动报告后或根据其他信息来源认为,依据本法第13条第7款d)项和e)项,有理由提前终止部门负责人职权,则议会有权决定提前终止其职权。并且格鲁吉亚议会可以依据法律援助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建议,提前终止部门负责人职权。
  6.法律援助部门由部门办公室、法律援助局和本法规定的法律咨询中心构成。
  7.法律援助委员会条例依据负责人建议,经委员会批准通过。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008年12月30日第968号法律第340条)
  (修订记录:格鲁吉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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