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外汇调节与外汇管制法
2003年12月10日第173-ФЗ号联邦法律
2003年11月21日国家杜马起草
2003年11月26日联邦委员会通过
(修改记录:2017年7月18日,2016年7月3日,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1月28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6月29日,2014年11月4日,2014年7月21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3月12日,2013年7月23日,2013年7月2日,2013年5月7日,2013年3月14日,2011年12月6日,2011年12月6日,2011年11月21日,2011年7月18日,2011年7月11日,2011年6月27日,2011年2月7日,2010年11月15日,2008年7月22日,2007年10月30日,2007年7月5日,2007年5月17日,2006年12月30日,2006年7月26日,2005年7月18日,2004年6月29日——译者注)
本法旨在施行统一的国家货币政策,作为促进国家经济和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因素,本法旨在维护俄罗斯联邦货币稳定和国内外汇交易市场稳定。
第1章 总论
第1条 本法的基本概念
1. 本法中的基本概念,其含义如下:
1)俄罗斯联邦货币:
a)以俄罗斯银行钞票和硬币形式呈现的货币,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作为合法支付工具流通的货币、退出流通但仍可用于交换的特定货币;
b)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中的资金;
2)外汇:
以纸币、国债和硬币形式在特定国家(外国集团),用作合法支付工具流通的货币,以及退出流通但仍可用于交换的特定货币;
b)以外国货币单位、国际货币单位或结算单位计算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和银行存款资金;
3)内部证券:
a)发行的证券,其票面价值按照俄罗斯联邦货币计算,并在俄罗斯联邦登记注册;
b)其他证券,证明有权接收俄罗斯联邦境内发行的俄罗斯货币的其他证券;
4)外部证券—根据本法规定,不属于内部证券的其他证券,包括以非票据形式存在的证券;
5)货币价值—外汇和外部证券;
6)居民:
a)作为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自然人,但以下情况除外: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国外永久性居住一年以上,公民持有相关国家权力机构签发的居住证或持有一年以上有效期的工作签证、学习签证,并在该国临时居住超过一年,或持有这些签证,但居住时间总计超过一年;
b)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获得俄罗斯居住证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享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c)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设立的法人;
d)本款第c)项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其他机构;
e)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外交代表团、领事馆和其他官方代表,以及在国家间组织或政府间组织中常设的俄罗斯代表团;
f)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组成部分以及市镇(即管理本法、联邦其他法律和其他正式法律规范的关系的组织)。
7)非居民:
a)本部分第6款第a)项和第b)项规定的非居民;
b)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营业地址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法人;
c)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营业地址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非法人机构;
d)俄罗斯联邦认可的外交代表、外国领事馆、这些国家在国家间组织或政府间组织中的常设代表;
e)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国家间组织和政府间组织以及其分支机构、常设代表团;
f)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分支机构、本款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常设代表团、其他非居民独立机构;
g)本部分第6款没有规定的其他法律实体;
8)授权银行指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信贷机构,可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授权,开展外汇方面的银行业务;
9)外汇交易:
a)居民从居民手中合法购买、转让货币时,应有利于居民货币价值;货币价值可作为支付工具的方式;
b)非居民从居民手中或居民从非居民手中购买、转让货币时,应有利于非居民或居民货币价值,购买、转让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时应采取合法手段;使用货币价值时,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可作为支付工具;
c)非居民从非居民手中购买、承兑外汇价值、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时,应采取合法手段;使用货币价值时,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可作为支付工具;
d)开展俄罗斯联邦的货币价值、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的进出口交易;
e)将外汇、俄罗斯货币以及国内外证券从俄罗斯境外开设的账户中转移到同一客户在俄罗斯境内开设的账户中或从境内账户中转移到境外账户中;
f)非居民将俄罗斯境内账户中的俄罗斯联邦货币、国内外证券转移到同一人的境内账户时,手续费由账户开设人承担;
g)将俄罗斯联邦货币从一个居民在俄罗斯境外开设的账户中转移到另一个居民在境内开设的账户中或从一个居民在境内开设的账户中转移到另一个居民在境外开设的账户中;
h)将俄罗斯联邦货币从一个居民在俄罗斯境外开设的账户中转移到另一个居民在境外开设的账户中;从居民在境外开设的一个账户中转移到该居民在境外开设的另一个账户中;
10)(2007年1月1日废除)
11)(2013年1月1日废除)
本法中属于俄罗斯联邦民事和行政法律规定的机构、概念和条件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律机构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机构具有同等的意义,本联邦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条 本法使用范围和规范关系
本法旨在规范俄罗斯联邦境内货币管制和货币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原则,规范货币管制的权力机构,规范居民在持有、使用和支配俄罗斯联邦货币、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国家债券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同时本法旨在规范货币价值,非居民在持有、使用和支配俄罗斯联邦境内货币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并规范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国内证券、外汇管制和货币管制机构(以下称“货币管制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3条 货币调节和货币管制原则
关于俄罗斯联邦的货币调节和货币管制,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国家应优先采用经济措施管控货币;
2)国家和国家机关应避免采取不正当措施,干涉居民和非居民的货币交易;
3)统一俄罗斯联邦的内外货币政策;
4)统一货币调节和货币管制体系;
5)国家应采取措施保护居民和非居民开展外汇交易涉及的法定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4条 俄罗斯联邦货币法规、货币调节机构和货币管制机构的法律行为
1.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立法文件由本法和根据联邦法律规范的其他法律组成(以下称“俄罗斯联邦货币立法文件”)。
货币监管机构只能根据本法规定,施行规范货币监管的法律行为(以下称货币监管机构行为)。
2. 如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应直接适用国际条约规范本法第2条中的关系;适用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时,需,俄罗斯联邦另行签发国家间的货币法律令状的,可不再适用国际条约。
如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本法尚未规范的内容,应适用国际条约。
3. 在俄罗斯联邦货币法律和货币监管机构的法规生效后,产生纠纷的,应适用这些法律法规,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俄罗斯联邦货币法律和货币监管机构的法规生效前,产生法律关系的,这些法律法规只能适用于法律关系在上述法律法规生效后衍生的权利和义务。
4. 如俄罗斯联邦货币法律和货币监管机构法规设立新的居民和非居民义务或恶化其处境,这些规定不具有追溯力。
如俄罗斯联邦货币法律和货币监管机构法规撤销外汇交易的限制或改善居民和非居民的处境,这些条款如有明确规定,则具有追溯力。
俄罗斯联邦货币法律和货币监管机构法规应正式颁布。
没有正式颁布的俄罗斯联邦货币法律和货币监管机构法规不得适用,货币监管机构关于国家秘密信息的规定即俄罗斯联邦1993年7月21日第5485-1号文件关于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除外。
5. 外汇监管机构可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颁布货币监管规定(以下称货币监管机构规定),即俄罗斯联邦货币法律和货币监管机构法规规范的情况和限制。货币监管机构法规不得规范外汇交易。
6. 俄罗斯联邦货币法律和货币监管机关法规、货币管制机构法规中出现不可避免的疑问、矛盾和模糊概念时,应按照有利于居民和非居民的方式进行解释。
第2章 货币监管
第5条 货币监管机构
1. 俄罗斯联邦的货币监管机构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2. 为施行本法,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政府应在职权范围内,颁布强制法令,规范居民和非居民的货币监管。
如在外汇交易过程中,账户使用程序(包括特定账户的使用规范要求)不是本法规定的货币监管机构所设立的程序,则货币的交易、账户的设立和账户的交易情况不受限制。使用特定账户时有特别规定的,货币监管机构无权制定本法尚未规定的限制。
3. 货币监管机构不得限制居民和非居民获得个人授权许可证。
货币监管机构不得实行预登记制度。
4.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应统一货币交易的结算和汇报形式、提交程序和最后期限、准备并公开货币交易的数据信息。
5.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开展本法规定的所有类型的货币交易时,不受其他限制。
第6条 居民和非居民间的货币交易
居民和非居民间的货币交易不受限制,本法第7条、第8条和第11条规定的限制除外,这些限制是为防止黄金和外汇储备大幅下降、俄罗斯联邦汇率的大幅度波动,以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这些限制是无差别的,当造成这些限制的情况消除后,由货币监管机构撤销这些限制。
第7条 (自2006年7月1日废除)
第8条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外汇资金流动交易的规定
1. (2007年1月1日终止)
2. (2007年1月1日终止)
3. (2007年1月1日终止)
4. (2007年1月1日终止)
5. (2006年7月1日终止)
6. (2006年7月1日终止)
7. (2006年7月1日终止)
8. (2007年1月1日终止)
9. (2007年1月1日终止)
10. (2006年7月1日终止)
11. (2007年1月1日终止)
第9条 居民间的货币交易
1. 禁止居民间的货币交易,以下情况除外:
1)本法第1条第1部分第9款第g)项和第h)项、本条第2到第4部分、第12条第6部分和第14条第3部分规定的交易;
2)涉及免税店的结算交易、向国际运输工具上的乘客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涉及的结算交易;
3)代理商(代理人、委托人)和客户(委托人)根据以下合同开展服务交易:客户与非居民达成的商品买卖合同、工程合同、服务合同、信息交易合同和知识产权合同包括排他性协议、向客户(委托人)返还金钱(其他产权)交易的协议等;
4)根据货运代理合同、运输合同、租船合同的规定,货运代理人、承运人将出口货物从俄罗斯联邦运往国外或将进口货物运入国内的运输活动、经过俄罗斯联邦的货物运输活动以及根据特定货物保险合同规定开展的运输活动;
5)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保存人的证券权利之规定,在规范的市场进行外部证券交易;
6)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保存人的证券权利之规定和俄罗斯联邦货币结算之规定,进行外部证券交易;
7)关于联邦预算的强制性费用(税收、征税和其他费用)支付交易,包括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关于外汇的国家预算、地方预算;
8)涉及外部证券的支付交易(包括抵押债券),汇票除外;
9)涉及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商务旅行的费用支付和(或)偿付交易以及出差时未使用的预付款支付交易;
10)根据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律的规定,执行联邦预算系统时涉及的外汇结算和交易问题;
11)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团、领事馆、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代表俄罗斯的官方机构、国家间组织和政府间组织中的俄罗斯常设代表团等组织、机构的外汇结算和交易问题;
12)俄罗斯联邦的个人居民将外汇转移到其他居民在境外银行开设的账户时,应按照有利于其他居民的方式转移。每个工作日通过一个授权银行转账的金额不得超过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规定的金额,即按照个人居民账户资金转移之日的官方汇率计算,折合为5000美元,本部分第17款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13)个人居民通过境外银行向俄罗斯联邦境内开设的账户转账时,应按照有利于其他个人居民在授权银行账户的方式转账;
14) 因公长期到俄罗斯境外出差的雇员,出差时涉及的相关费用支付和(或)报销情况;
15)受托人根据本部分规定和本条第3部分规定开展的交易;
16)运输组织和俄罗斯境外个人的结算交易;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其他法人机构按照旅客运输合同规定涉及的交易。
17)个人交易,即居民从授权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向俄罗斯境外的授权银行账户转移外汇时,如转账对象是以下人员,转账时应有利于这些人员:该居民配偶、近亲属(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和孙辈、完全血亲和不完全血亲(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父母、养子女);
18)将外币转移至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团、领事馆和其他驻扎在境外的俄罗斯官方代表团的账户中,从授权代表银行(即有权处理俄罗斯境外业务的联邦执行机构)开设的账户中转账到政府间组织的俄罗斯常设代表团的账户中,通过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人、代表处和代表机构,即根据联邦法规定,有权使用俄罗斯联邦正式代表团和常设代表团的账户的机构,这些账户的转账资金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境外代表团成员或雇员的费用及其相关的差旅费用、报销费用;
19)涉及本部分第18款规定的外币转账,即联邦执行机构、组织将以下机构的账户资金转移至本部分第18款规定的相关授权银行账户中:驻扎在俄罗斯境外的联邦外交代表团、领事馆和其他正式代表团、俄罗斯在政府间组织的常设代表团;
20)根据联邦法2011年2月7日第7-ФЗ号文件关于结算活动的法律规定(以下称“联邦结算法”),涉及个人、团体的结算安全和(或)其他抵押关系包括进入资产库的抵押品交易;
21)根据联邦结算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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