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
2002年7月25日N115-ФЗ号联邦法律
2002年6月21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2年7月10日联邦委员会通过
(2017年7月29日,2017年7月29日,2017年6月7日,2017年4月17日,2017年3月7日,2016年7月3日,2016年5月1日,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1月28日,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13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5月23日,2015年4月6日,2015年3月8日,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1日,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1月24日,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1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4月20日,2013年12月28日,2013年12月28日,2013年12月28日,2013年12月28日,2014年1月1日,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7月23日, 2014年1月1日,2013年7月2日,2013年7月2日,2013年7月2日,2013年6月7日,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7日,2012年12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2012年12月3日,2012年11月12日,2012年11月12日2012年7月28日,2011年12月6日,2011年12月6日,2011年12月3日,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1月16日,2011年7月18日,2011年7月1日,2011年4月21日,2011年4月21日,2011年3月20日,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8日,2010年12月23日,2010年9月28日,2010年7月27日, 2010年7月23日,2010年5月19日,2009年12月27日,2009年6月28日,2009年6月3日,2009年5月8日,2008年7月23日,2008年5月6日,2007年12月4日, 2007年12月1日,2006年12月29日,2006年7月18日,2004年11月2日,2003年11月11日——译者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调节的对象
本法对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并对外国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上述机关公务人员之间因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居留)、劳动、经营或从事其它活动而产生的关系予以调整。
第2条 基本概念
1. 本法适用以下基本概念:
“外国公民”指具有外国国籍且不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自然人;
“无国籍人士”指无外国国籍且不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自然人;
“入境邀请函”是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的根据,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免签证情况下,是入境俄联邦的依据(包含电子文件);
“邀请方”指联邦当局、外交使团和外国驻俄罗斯联邦总领事馆、国际组织及其在俄罗斯联邦的代表处、在俄罗斯联邦经营国际组织的外国政府代表处、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国家机关、法人、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享永久居住权的公民、有权获得入境许可者、以及其他有权凭此类“邀请”或俄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规定的“邀请”入境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移民卡”是记有入境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资料及其在俄临时停留期限的文件,用于保障通过免签证规定入境且只在俄境临时停留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权利,同时保障对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的外国员工或无国籍劳工的管理;
“临时居留许可”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获得居留证前在俄临时居留的证明文件,标注在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身份证件上,对无身份证件的无国籍人士,则标注在向其颁发的固定格式证件上,临时居留许可证不得以电子文件形式发行;
“居留证”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住并自由出入俄境的证明文件,对无国籍人士而言,居留证也是其身份证件,居留证不得以电子文件形式发行;
“在俄合法停留的外国公民”指持有效居留证、临时居留许可、签证、移民卡或俄罗斯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有权在俄停留(居留)证明文件的外国公民;
“在俄临时停留的外国公民”指凭签证或根据免签证规定入境、持迁移卡且无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
“在俄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指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
“在俄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指取得居留证的外国公民;
“外国公民的劳动活动”指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根据劳动合同或关于履行工作(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所从事的工作;
“外国员工”指在俄临时停留并根据规定从事劳动的外国公民;
“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指在俄罗斯注册为个体经营者并以非法人结构从事活动的外国公民;
“工作许可证”是凭签证入俄境的外国公民和其他外国公民根据联邦法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就业的证明文件;
“专利”是根据免签证规定入境的外国公民(本法规定的特定类别的外国公民除外)在俄临时从事劳动的证明文件;
“遣返”指外国公民丧失或终止在俄继续停留(居留)的法律基础,采取强制措施将其遣返出境;
“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的外国公民”指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的外国公民(特定类别外国公民除外),包括持外交证或官方(公务)护照的外国公民、游轮乘客、海上、河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上的机组人员、从事交通工作途经俄罗斯联邦领域的工作人员、边境地区居民,同时也指基于诸如边境地区的经济、贸易活动、旅游、建筑等一系列目的,根据免签证规定入境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
“特殊机构”指行使执法职能、管理职能、移民领域内公共服务的监督与供给职能的联邦或地方执行机构,旨在保障俄罗斯联邦行使下列主权: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驱逐或遣送出俄罗斯联邦、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移交他国、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从他国接收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但该类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以下简称为再接纳的外国公民)不具有在俄罗斯联邦停留(拘留)法律依据。
2. 在本法中,“外国公民”的概念也包含了“无国籍人士”,但联邦法律针对无国籍人士作出了有别于外国公民的特殊规定时除外。
第3条 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的法规
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的法规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和其它联邦法律组成。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也对外国公民在俄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
第4条 外国公民在俄法律地位的基础
除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外国公民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5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
1.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期限决定于其签证有效期。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免签证规定进入俄境内的外国公民在每180日内,不得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超过90日,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仅限少于90日的情况)。因此,上述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持续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根据本法第13.2条,根据免签证规定进入俄境的外国公民(即高级专业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期限取决于其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
2. 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有义务在其签证有效期或其他根据本法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暂住期限届满后离开俄罗斯联邦,但下列情况除外:改外国公民在签证或临时停留有效期届满之日已延长证件期限;已被签发新的签证、临时居留许可或居留证;已根据本法第6.1款的规定提供了临时居留许可和其他证明;根据联邦法《俄联邦公民身份》(2002年5月31日,编号N62-ФЗ)第33.1款已申请并有可能拥有俄联邦国籍;已向负责移民事宜的联邦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联邦移民局)申请颁发居留证;雇主(劳务主)已申请雇用该外国公民从事高级专业职务;雇主(劳务主)根据本法第13.2条已申请延长改外国公民的工作许可有效期;该外国公民学习(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国家认证的基础职业教育项目所在的教育机构已申请延长其在俄临时停留许可有效期。
3. 如外国公民入俄境的依据不复存在或有出现其他变数,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其在俄境内停留的期限。如果根据规定外国公民被禁入俄境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应缩短外国公民在俄停留的期限。
4. 由联邦及地方移民部门决定延长或缩短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期限。
决定延长或缩短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期限的程序应分别由负责外交事宜的联邦执行机构和联邦移民局制定。
5. 根据本法第13.2条和13.5条,在发行或延长外国公民工作许可证期间,应延长其在俄临时停留的期限。
根据本法第13.3条,在颁发、延长、续期外国公民专利期间,应延长其在俄临时停留的期限,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款于2015年1月1日被撤销。)
根据本款1-3项,如外国公民根据免签证规定入境或根据本法13.3条的规定从事劳动,则禁止延长其在俄临时停留期限。
根据互免旅行签证的政府间协议入境的外国公民凭签证才能从事劳动活动。
如未延长外国公民所持专利有效期或其专利被撤销,则该外国公民有义务在其临时停留期限届满后离开俄罗斯联邦。
6. 依照合同在俄服兵役的外国公民,其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期限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7. 如外国公民赴俄培训或在教育机构学习(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应延长其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期限,直至其在教育机构学习的期限届满;
本款第1项提及的外国公民如果在同一教育机构改变其学习的教育项目(经国家认证),包括不同等级的教育项目,则该外国公民在上述机构学习(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期限届满前, 应延长其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期限;
如本款第1项提及的外国公民转至另一教育机构以继续完成其学习项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即经国家认证的主要职业教育项目,则应延长其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期限,直至其在该教育机构学习期限届满;
1、2、3项提及的外国公民所在教育机构有义务在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联邦移民局申请延长该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期限;
如外国公民已完成经国家认证的基础专业教育项目的学习,则该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期限可自其结束学习之日起延长至多30日,以保障其在同一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经国家认证的基础专业教育项目;
如本款第5项提及的外国公民、其学习(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所在的教育机构或该外国公民为继续学习(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转至的教育机构向地方移民部门提出申请,则该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期限可被延长至多30日;
延长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的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的期限应记录在移民卡上;
本款1、2、3及5项提及的外国公民所在教育机构应在该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期限被缩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该外国公民完成或结束其培训的相关情况通知地方移民部门;
本款第8项提及的申请格式及提交程序应由联邦移民局规定;
外国公民完成或结束其在教育机构的培训后即应缩减其在俄临时停留的期限,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5.1条 变更临时停留期限
1. 为保障国安、维持劳动来源的最优平衡、促进俄罗斯联邦公民优先就业和解决其他国家内外政策的相关任务,俄罗斯联邦政府可根据本法第5条第1款延长(至多180日)或缩减将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一个或多个地区或者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境内(根据其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根据而定)临时停留的期限;
2. 在决定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缩减本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期限时,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时对外国公民离境的期限作出规定, 一经通过,则该外国公民有义务离开俄联邦。
第6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
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外国公民可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此许可的限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有效期为3年;
2. 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根据各联邦主体行政机关的建议、并参考该联邦主体人口状况及其安排外国公民的能力决定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限额;
3.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公民可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限额外获得临时居留许可:
1)出生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曾经具有苏联国籍;或出生于俄罗斯联邦境内;
2)本人无劳动能力,其子(女)有行为能力并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
3)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无劳动能力并具有俄罗斯国籍;
4)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并在俄罗斯联邦有居所;
5)在俄投资额超过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数额;
6)在俄服兵役期间;
6.1)促进海外同胞自愿移民安置计划的参与者,包括与其共同在俄居住的家庭成员;
6.2)育有子(女),且子(女)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
6.3)育有子(女),且已满18岁,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并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6.4)未满18岁,随父母-限本款1-6.3项提及的外国公民,包括(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一同获发临时居留许可;
6.5)未满18岁,因具有俄联邦国籍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的申请而获发临时居留证;
6.6)已满18岁,随父母-本款1-6.3项规定的外国公民(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入境,且根据外国法律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6.7)已满18岁,因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的申请而获发临时居留证,且根据外国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有俄联邦国籍;
7)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在俄临时停留的外国公民向联邦移民局或外交使领馆提交申请后,联邦移民局在6个月内向申请人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告知拒绝颁发此类许可;
该申请亦可通过公共信息网或远程通信网络(包括互联网、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单一入口)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给地方移民部门;
5. 地方移民部门在审查关于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时可向安全、司法、社会保障、卫生、内部事务等各有关部门进行函询。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函询后2个月内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存在阻碍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情况。函询及信息接收通过跨部门电子互动得以实现;
6. 如外国公民被拒绝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被撤销临时居留许可,则该外国公民有权在被拒绝或被撤销临时居留许可之日起1年后按照相同的程序再次提出申请;
7. 临时居留许可包括以下内容:外国公民的姓名(用俄文和拉丁文拼写)、出生日期及地点、性别、国籍、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及发证机关;
许可证的格式应参照俄罗斯联邦认证的外国公民身份证件的记录格式,亦可参照联邦移民局的规定;
8. 临时居留许可的颁发程序以及与临时居留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应由相关联邦执行机构确定;
临时居留许可的颁发程序、其申请材料的格式、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以及通过公共信息网或远程通信网络(包括互联网、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单一入口)提交电子申请的程序由联邦移民局确定;
9. 在俄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自获发临时居留许可次年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可亲自向临时居留许可颁发地的地方移民部门提交在俄临时居留的许可确认通知,并附:自获发临时居留许可之日起次年的收入证明、纳税申报单副本或证明其收入水平和来源的其他文件,亦可通过一般信息网络或远程通信网络(包括互联网、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单一入口)提交。如外国公民意图通过提交纳税申报单副本以证明其收入水平和来源,则该外国公民有权拒绝向地方移民部门提交指定文件。与此同时,地方移民部门还需要根据该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居留的确认通知将纳税申报单副本提交给该外国公民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如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指定通知,外国公民可延迟提交该通知和本款第1项提及的文件清单,但不得晚于其获发临时居留许可次年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证明其不能按时提交通知的文件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
10. 本条第9款项下的通知应包括下列信息:
1)在俄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的姓名,包括其姓氏、名称、父名(后者,若已知);
2)该外国公民的居留地;
3)该外国公民的工作地址以及其获发临时居留许可之日起次年参与外劳就业的期间;
4)该外国公民自获发临时居留许可之日起次年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停留期限(标明离境国);
11. 外国公民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出示(或通过一般信息网络或远程通讯网络(包括互联网)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俄联邦相关权力机构认证的身份证件和临时居留许可后即应向地方移民部门发送通知;
12. 禁止要求外国公民提交本条未提及的其他文件或信息。本条第9款项下的通知格式及提交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6.1条 根据免签证规定入境的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
1. 向免签证入俄境的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应受本法第6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限额限制,本法第6条第3款项下的外国公民除外;
2. 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的外国公民需要向地方移民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与信息以获发临时居留许可:
1)临时居留许可申请;
2)俄罗斯联邦相关权力机构认证的身份证件;
3)移民卡,由联邦安全局的边检机关人员记录外国公民的入境情况,由地方移民部门记录该卡颁发情况。如外国公民未提交移民卡,地方移民部门应该根据该机构提供的信息核实移民卡中的信息;
4)颁发临时居留许可的付费凭证。该外国公民可主动向联邦及地方移民部门提交指定收据。如果未能提交,联邦及地方移民部门应该根据国家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国家费用支付及市政支付核实外国公民对临时居留许可费用的付费情况;
5)在本法第15.1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对俄语言、俄历史以及俄联邦立法基础的掌握程度;
2.1 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可以通过公共网络或远程通讯网络(包括互联网、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单一入口)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与此同时,外国公民应在收到临时居留许可后向地方移民部门提交本条第2款第2项及第5项提及的文件;
3. 通过公共网络或远程通讯网络(包括互联网、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单一入口)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的格式及程序由联邦移民局规定;
4. 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的外国公民,其入境许可及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应记录在移民卡上。如该申请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则收到申请的确认通知也应该以电子形式发送给申请人。除申请人未提交本条第2款项下任一文件或者未支付国家费用外,不得拒绝接收其申请;
5. 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的外国公民应向接收其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地方移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自提交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提交证明其未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毒瘾、传染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即艾滋病毒)的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除1995年3月30日联邦法(编号38-ФЗ)第11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关于预防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引起的疾病蔓延”的情况外,此类疾病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2)该外国公民在税务机关注册的证明(通知)——自其入俄境之日起1年内自行处理。如地方移民部门在该外国公民入俄境之日起1年内未收到其在税务机关注册的信息,则应请求税务机关提供该外国公民注册的生产信息来以核实其在税务机关的注册情况;
6. 如有正当理由,地方移民部门的负责人有权延迟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的外国公民提交本条第5款项下文件的期限;
7. 地方移民部门应在收到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的外国公民提交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后向安全局及卫生局发出请求,安全局及卫生局则有义务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告知该移民部门是否存在阻碍向外国公民颁发或撤销临时居留许可的情况;
8. 如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的外国公民提交了本条第5款第1项提及的文件,则在其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移民方面的联邦执行机构的地方移民部门有义务根据联邦授权机构规定的形式向该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者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向其颁发临时居留许可。
第7条 拒绝颁发或撤销临时居留许可的根据
1. 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撤销已颁发的临时居留许可:
1) 主张通过暴力改变俄罗斯联邦宪政系统,或对俄罗斯联邦及其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者;
2) 资助、筹划、协助或实施恐怖(极端主义)活动,或者以其它方式支持恐怖(极端主义)活动者;
3) 临时居留许可申请提交之日前5年内曾被俄罗斯联邦行政驱逐或遣返出境、或被俄罗斯联邦根据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移交他国者;或在临时居留许可申请提交之日前10年内曾多次(2次或2次以上)被俄罗斯联邦行政驱逐或遣返出境者;
4)使用伪造文件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者;
5)犯有严重罪行或特别严重罪行被法院宣判且判决已生效的人;或累次犯罪被认为是危险分子的人;或触犯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类似药物、该类药物的原植物以及含有该类药物或原植物的药品等罪的人;
6)在俄联邦境内严重犯罪或在境外犯有俄联邦法律认定的同等罪行而被判刑者;
7) 因触犯以下行政犯罪一年内被多次(2次或2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者:扰乱公共秩序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违反外国公民在俄停留(居留)的俄联邦法律、违反在俄就业程序、非法贩运毒品、精神药物、类似药物、该类药物的原植物以及含有该类药物和原植物的药品;
8) 在颁发临时居留许可之日起次年内未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从事劳动者;或没有收入者;或不接受国家补助的情况下无法独立供养自己与家庭成员(不低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但以下外国公民不适用此条款:
平均月收入或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高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
该外国公民的平均月收入以及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执行机构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职业教育机构接受全职教育者;
在俄罗斯联邦高等教育机构接受全职教育者,包括研究生科技人员和教学人员的培训(辅导);
退休人员或残疾人士;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人;
9) 入境3年后仍不能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在俄拥有住所者;
10) 自俄罗斯联邦出境前往他国定居者;
11)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滞留逾6个月者;
12) 因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而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但婚姻被法庭宣布为无效婚姻者;
13) 吸毒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即艾滋病毒)患者及危险性传染病患者,但联邦法《预防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引起的疾病蔓延》(1995年3月30日,编号38-ФЗ)第11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此类疾病清单及确定是否患有此类疾病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规定;
14)根据免签证规定入俄境者,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本法第6.1条第5款第1项提及的文件;
1.1(本款已撤销);
1.2 除本条第1款项下的情况以外,不得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如果外国公民在俄停留(居留)不合规定或被禁入俄境,则应撤销以前颁发的临时居留许可;
1.3(本款已撤销);
1.4(本款已撤销);
1.5 根据本法第6条第3款第6.2项的规定,如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剥夺或限制了外国公民对其子女(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享有的亲权,则该外国公民以前获发的临时居留许可应被撤销;
1.6 在本条第1款第1-7、10、11项下以及第1.2款规定的情况下,应撤销促进海外同胞自愿移民安置计划的参与者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以前获发的临时居留许可;
2. 如地方移民部门决定拒绝向某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撤销其以前获发的临时居留许可,则应向该外国公民发出通知,亦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至其邮箱;
3.(本条于2014年1月1日终止效力);
4. 如地方移民部门决定拒绝向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或撤销其以前获发的临时居留许可,则该外国公民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联邦移民局或法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该外国公民并不丧失其在俄罗斯联邦的临时居留权,联邦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联邦移民局对此申诉作出决议后,应在决议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决议复印本发送给被申诉部门及申诉公民;
5. 如联邦移民局撤销了地方移民部门拒绝颁发或撤销临时居留许可的决定,则地方移民部门应该在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外国公民颁发(恢复)临时居留许可。
第8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留
1. 在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公民可凭合法理由于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地方移民部门申请获发居留证,可通过公共信息网以及远程通信网络发送(包括互联网、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单一入口)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2. 获得居留证之前,外国公民须持临时居留许可在俄居住不少于1年;
3. 向外国公民颁发的居留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可根据外国公民的申请予以延期,申请时间不得晚于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每次延期5年,延期次数不限;
3.1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条第1-3款的内容:
1)外国公民系本法第13条第2款项下的高级专业人才或其家庭成员;
2)根据2002年5月31日颁发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联邦法(编号62-ФЗ)第33.1条,已证明该外国公民的母语是俄语;
3)因大规模紧急情况抵达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难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接受临时庇护者以及参与促进海外同胞自愿移民安置计划的外国公民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
3.2 如本条第3.1款第2项提及的外国公民申请居留证,应附其国籍国有关权力机关提供的用来证明其申请放弃原国籍、或不得放弃原国籍的文件。如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不需要该外国公民放弃其原国籍,则该外国公民不需要提供此类文件;
3.3 本条第3.1款第2项提及的外国公民的居留证有效期为3年;
3.4 本条第3.1款第3项提及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居留证有效期即为其参与促进海外同胞自愿移民安置计划的期间;
4. 居留证包含以下内容:姓名(用俄文和拉丁文拼写)、出生日期及地点、性别、原国籍、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居留证的格式由联邦执行机构的移民部门规定;
4.1 如无国籍人士在2013年1月1日后提交居留证申请,则颁发的居留证应包含电子媒介,用来储存本条第4款项下的个人资料以及个人生物特征数据(面部识别图像和食指指纹);
为获取无国籍人士的生物特征数据,需要采集居留证申请者或申请对象的数字图像,凡满12岁者即可由地方移民部门负责采集食指指纹;
如无法采集无国籍人士的食指指纹,则采集其他手指的指纹;
面部识别图像和食指指纹的要求由下列主体协商规定:即联邦移民局、负责发展和修改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家政策、监管条例及法律规范的联邦执行机构和负责保护个人资料主体权利的联邦执行机构;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居留证申请者或申请对象的个人资料由联邦移民局辖区机构根据需要进行处理;
联邦移民局负责记录无国籍人士的居留证颁发情况,内含电子媒介,用来储存信息及国家移民登记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此类数据的储存和使用条件由联邦法律规定;
5. 居留证的颁发或延期程序、申请书格式以及通过公共网络或远程通讯网络(包括互联网、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单一入口)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执行机构的移民部门规定;
拟与居留证颁发或延期申请同时提交的文件清单(包括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文件)由俄罗斯联邦执行机构的移民部门规定;
6. 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有义务每年就其居留地通知其获发居留证所在地的地方移民部门。俄罗斯联邦确认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和居留证后,该外国公民即应亲自提交此类通知,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邮递,亦可通过公共网络或远程通讯网络(包括互联网、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单一入口)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但不得要求外国公民提交通知内含信息以外的文件或信息。通知内含信息如下:
1)该外国公民的姓名,包括其姓氏、名称、父名(后者,若已知);
2)该外国公民的居住地址;
3)该外国公民的工作地点以及自其获发居留证之日起次年参与外劳就业的期间;
4)该外国公民自获发临时居留许可之日起次年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滞留期限(标明离境国);
5)自该外国公民获发临时居留许可之日起次年在俄的总收入及收入来源;
7. 本条第6款项下的通知的格式及提交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9条 拒绝颁发或撤销居留证的根据
1. 在下列情况下,应拒绝向外国公民颁发居留证或撤销已颁发的居留证:
1)主张以暴力改变俄罗斯联邦宪政系统,或对俄罗斯联邦及其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者;
2)资助、筹划、协助或实施恐怖(极端主义)活动,或者以其它方式支持恐怖(极端主义)活动者;
3)递交居留证申请之日前5年内曾被俄罗斯联邦行政驱逐或遣返出境、或被俄罗斯联邦依照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移交他国者;或者在申请居留证之日前10年内曾多次(2次或2次以上)被俄罗斯联邦行政驱逐或遣返出境、或被俄罗斯联邦依照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移交他国者;
4)使用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者;
5)犯有严重罪行或特别严重罪行被法院宣判,判决已生效;或累次犯罪被认为是危险分子;或触犯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类似药物、该类药物的原植物以及含有该类药物或原植物的药品等罪;
6)在俄联邦境内严重犯罪或在境外犯有被俄联邦法律认定的同等罪行而被判刑的人;
7)因触犯以下行政犯罪一年内被多次(2次或2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者:扰乱公共秩序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违反外国公民在俄停留(居留)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违反在俄就业的程序、非法贩运毒品、精神药物、类似药物、该类药物的原植物以及含有该类药物和原植物的药品;
8)不接受国家补助的情况下无法独立供养自己与家庭成员(不低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此条款不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9)入境3年后仍不能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在俄拥有住所者;
10)自俄罗斯联邦出境前往他国定居者;
11)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滞留逾6个月者;
12)因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而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但婚姻被法庭宣布为无效婚姻者;
13)吸毒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患者(即艾滋病毒)及危险性传染病患者,但联邦法《预防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引起的疾病蔓延》(1995年3月30日,编号38-ФЗ)第11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情况除外。此类疾病清单及确定是否患有此类疾病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规定;
2. 除本条第1款项下的情况外,不得向外国公民颁发居留证,亦不可延长其以前获发的居留证有效期,如该外国公民在俄停留(居留)不合规定或被禁入俄境,则应撤销其以前获发的居留证;
3.(本条失效);
4. 在本条第1款1-7项及第2款的情况下,或者本法第13.2条第11款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应撤销本法第13.2条第27款项下的居留证;
5. 在本条第1款第1-7、10、11项下以及第2款项下的情况下,促进海外同胞自愿移民安置计划的参与者以及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以前获发的居留证均应被撤销;
6.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向本法第8条第3.1款第2项提及的外国公民颁发居留证:
1)本条第1款1-7、10、11、13项下及第2款规定的情况;
2)没有提交由国籍国的权力机构提供的证明该外国公民申请外国国籍被拒的文件。但本款不适用下列情况:
该外国公民提交了不能放弃其原国籍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不需要该外国公民放弃其原国籍的其他情况;
3)如外国公民重复申请居留证,并且在此之前,根据2002年5月31日颁发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联邦法》(编号 62-ФЗ)第33.1条,已证明该外国公民的母语是俄语,且其因此获发居留证;
7. 如出现本条第1款1-7、10、11、13项及第2款中的情形,或外国公民在获发居留证2年后未申请俄罗斯联邦国籍,则应撤销该外国公民根据本法第8条第3.1款第2项规定获发的居留证。
第10条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1.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包括外国公民的护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它身份证件;
2. 俄罗斯联邦无国籍人士的身份证件为:
1)其他国家向其颁发的经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认证的身份证件;
2)临时居留许可;
3)居留证;
4)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它身份证件。
第10.1条 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国公民的身份确认
1. 如外国公民在俄非法居留且无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出现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况,联邦及地方移民部门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对外国公民的身份进行确认;
联邦及地方移民部门的负责人根据本条项下的程序确认外国公民的身份;
2. 外国公民应在个人身份确认申请表中注明其个人资料(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入境目的、入境具体情形及日期。为保障身份确认程序的进行,应向该外国公民一同出示申请表和填有其个人资料的文件原件和(或)复印件。该类文件包括:无效身份证件、出生证明、姓氏变更证明文件、名字及其他个人资料、结婚证(离婚证)、学历档案、军事档案、工作记录卡、养老金证书、驾驶执照、被剥夺自由地出具的释放证明和其他关于申请人资料的文件;
3. 签发身份证件以及所附文件清单后,方可接收外国公民的身份确认申请;
4. 为确认外国公民的身份,地方移民部门拥有以下权利:
1)如有需要,可要求外国公民提供书面材料;
2)进行适当的审查,在证人居住地或外国公民居住地进行取证,根据证人证词确认外国公民的身份;
3)使用国家移民信息统计系统中的信息;
4)使用国家采集指纹时获取的生物资料;
5. 由地方移民部门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询问结果应在笔录中注明,同时还需注明取证地点、时间、侦查人员的职位、姓名及父名、证人的个人资料和身份证件;
6. 证人有权查看询问笔录,并进行补充和澄清,经确认后签字,此外,还需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字。如证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侦查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签字确认;
7. 为确认外国公民的身份,地方移民部门的侦查人员应让证人或该外国公民的熟识者对其进行辨认;
8. 辨认时,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被辨认的人数不少于3人。辨认开始之前,辨认对象被随机混杂在其他对象中,并在笔录中注明。如无法对外国公民本人进行辨认,也可对其照片进行辨认,照片亦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照片中,不得少于3个人的照片。辨认人作出指认后,侦查人员应该向其询问辨认对象的标志、特征及姓名;
9. 辨认结果应在笔录中注明,包括辨认地点、日期,记录员的姓名、姓氏首字母,辨认过程中干扰对象的姓氏、名字及父名(如有必要,可注明其居住地和其他信息);
10. 辨认方案应对参与辨认的所有人公开,特定人员有权添加少量批注或进行细化并签字确认;
11. 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及参与者应在笔录上签字。如参与者拒绝签字,侦查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签字;
12. 如果根据审查结果、证人询问和人员辨认能够证实外国公民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则地方移民部门应就外国公民的身份确认提出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外国公民提交的身份确认申请原件应予以退还。外国公民亦可依申请获得上述决定书的复印件;
13. 确认外国公民身份的程序不得超过3个月;
14. 确认身份的申请表、接收审查申请的证明、询问笔录、审查协议以及该外国公民身份确认的结果均由联邦移民局批准。
第11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迁移
1. 外国公民持本法规定的证件在俄境内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无论为个人或是公务目的,但联邦法律规定需要特别进入许可的区域、机构和设施除外;
需要特别进入许可的区域、机构和设施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1.1 从俄罗斯联邦海参崴自由港口的边检机关入境的外国公民有权持电子签证自由出入俄罗斯联邦;
2. 在俄境内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无权在许可主体范围内随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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