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第I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规范在创建、经营、重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领域内的关系。
第2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有关的法律由本法和其他法律构成。
第3条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人设立的公司,根据章程文件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分为文件指定大小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以及承担与公司活动有关的亏损的风险。
没有缴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者,在公司每个参与者未缴清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附加责任制公司
附加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人设立的,根据章程文件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分为文件指定大小的股份。公司的参与者按照章程文件确定的方式,以认缴的出资额的等同倍数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附加责任制公司的成员承担责任的限度,在附加责任公司章程中有所规定。
在任何一个参与者的破产的情况下,其对附加责任制公司的责任或义务以其他参与人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给其他参与者,但该公司的章程文件规定了另一种责任分配程序的除外。
第5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附加责任制公司的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或附加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地位。
本公司有权利,作为其他法人的创始人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其他法人的注册资本(法定资本),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该公司可以无限期存续,但其章程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为大型商业实体的公司必须有包含了使用国家语言的完整的公司名称和该公司的位置的圆形印章。也可以按照其公司选择在公司印章上包含用其他语言表示的公司名称。
(第5条的第4款被2015号8月20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ZRU-391-SZRU ,2015年,第33号,第439修改)
公司可以拥有标有自己品牌的邮票和信纸、自己的标志、注册商标以及参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民事交易的个性化手段。做小型生意的公司可以有印章。
(第5条的第5款被2015号8月20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ZRU-391-SZRU ,2015年,第33号,第439修改)
利用自用负债表计算独立资产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出庭。
公司可以进行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活动。
由立法确定的清单上的个人活动,公司只能在获得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该活动。
该公司用属于其的所有财产承担义务。
公司不承担归属于其参与者的义务。
由于参与者的个人行为的过错而导致公司破产,在公司财产不足的情况下,该参与者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及其机构不承担属于公司的义务,并且公司也不承担属于国家及其机构的责任。
第6条 公司的名称和位置
该公司应该有一个全称,并有权有用国家语言或其他语言表示的公司名称的简称。
有限责任公司的完整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该公司的全名和“有限责任”该字样。有限责任公司缩写的公司名称应包含它的全称或简称、“有限责任”的字样或者缩写为“MChJ”。
附加责任公司的完整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该公司的全名和“附加责任”该字样。附加责任公司缩写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它的全称或简称,“附加责任”的字样或简称为“QMJ”。
公司的公司名称不能包含表示其组织或法律形式的其他术语和缩写,也不能包含从外国语言中传来的术语和缩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外资参与创建的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可以有表示其创始人的国家所有权的字样。
公司的所在地由它的登记地确定。公司的章程文件可以规定,该公司的所在地是其管理机构或者其主要营业地永久存在的位置。
公司必须有一个邮寄地址,并有义务告知正在执行法人登记的国家机关有关变更其邮寄地址的信息。
第7条 公司成员
该公司的成员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法律可以禁止或限制特定类别的自然人参与到公司中。
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无权作为公司的参与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个人就可以建立公司,并成为公司唯一的参与者。该公司即为一人独资公司。
本公司不能作为一人独资公司的唯一的参与者,但当其是一人独资股份公司的唯一的参与者的除外。
(第7条的第5款被2015号8月20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ZRU-391-SZRU ,2015年,第33号,第439修改)
公司的参与者数量不得超过五十人。
在公司的参与者数量超过了本条第6款设置的限制的情况下,公司要在一年内转变为股份制公司或生产合作社。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未转变形式和公司的参与者数量不减少,在执行法人登记的国家机构的要求下公司会被法院执行清算程序。
(第7条的第7款被2015年8月20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ZRU-391-SZRU ,2015年,第33号,第439修改)
第8条 公司参与者的权利
该公司的成员有权利:
按照本法和公司章程文件规定的方式,参与到公司事务的管理;
按照本法和公司章程文件规定的方式,收到关于公司活动的信息,查阅会计账簿和其他文件;
参与利润分配;
按照本法和公司章程文件规定的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其在本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一个或几个本公司的参与者;
按照本法和公司章程文件规定的方式,任何时候从公司退出,都不需要征得其他参与者的同意;
在公司清算的情况下,与债权人解决争议后,可以得到其财产部分。
共同拥有超过占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百分之十的股份的公司参与者,有权在法庭上要求将严重不履行其职责的,或者以个人行为将公司活动陷入不能或严重恶化的公司参与者驱逐出公司。
公司成员可以行使由立法和公司章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9条 公司参与者的义务
公司的参与者有义务:
按照本法和公司章程文件规定的方式、数量、方法和条件,吸收存款;
不透露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机密信息。
该公司的参与者还承担立法和公司章程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II章 公司的设立
第10条 设立公司的程序
该公司的创始人缔结公司章程大纲并批准公司章程,但本法的第2章第1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公司的创始人选举(任命)公司的执行机构,并在其对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出资的情况下,批准其货币估值。批准公司章程的决定,以及批准公司创始人出资的货币估值的决定,需要得到创始人一致接受。按照本法和公司章程文件规定的方式,公司创始人做出其他的决定。
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登记之前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仅在公司参与者大会上批准了创始人的行为后,公司才对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创始人义务负责。
第11条 公司的章程文件
公司章程文件是由公司协议和组成纲领构成的。
如果一家公司是由一个人设立的,该公司的章程文件是由该人通过的纲领。在公司参与者的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况下,章程大纲必须由彼此共同签署。
在公司参与者、审计师或利益关系人的要求下,公司必须向他们提供熟悉公司章程文件内容及其变更情况的机会。在公司任一成员的要求下,公司有义务向他提供章程大纲及公司章程的副本。因为公司提供的副本而收取的费用不能超过生产它们的成本。
公司章程文件的变化由公司参与者大会作出决定。对公司章程文件做出变更,需要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在章程大纲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为第三方和公司成员做出的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12条 公司的基本协定
在设立协议中,该公司的创始人承担设立公司,并确定为其设立的联合活动的规定。设立协议还规定:
该公司的创始人(成员)的构成;
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资本),每个公司的创始人(会员)的所占的股份;
在设立公司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出资的程序、数额、方式和条件;
违反吸收存款义务的公司创始人(成员)的责任;
在公司创始人(成员)之间分配损益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机构的组成和对从公司中撤出的过程。
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公司名称的全称和缩写;
公司经营活动的主题;
公司邮政地址的信息;
公司机构的组成和权力,包括只有公司参与者大会享有独家权力的事项,公司决策机构做出决定的程序,包括采取一致同意或资本多数决的事项;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数额的信息;
关于公司各参与者的股份的数量和价值的信息;
公司参与者权利和义务;
公司成员从公司退出的程序和后果;
把在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中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程序信息;
保存公司文件的程序信息及将公司信息提供给公司参与者或其他人的程序信息;
其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信息;
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13条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必须包含:
公司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公司经营活动的主题;
和公司邮政地址有关的资料;
关于公司机构的组成和其权力的信息,包括公司参加者大会享有专有权决定的事项、公司机构通过决定的程序、以及需要一致同意或多数决来决定的事项;
关于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数额的信息;
关于公司各成员股份数量和股票面值的信息;
公司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公司成员从公司撤出投资的程序和后果的信息;
关于将在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另一人的程序信息;
关于保存公司文件的程序、向公司参与者或其他人员提供公司资料的程序的信息;
关于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信息;
其他不与相关法律相违背的信息。
第III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资本)
第14条 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的组成
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资本)是由参与者的股票的票面价值组成。
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资本)不得少于提交公司登记的文件之日的立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十倍。
(第14条的第2款被2011年11月21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ZRU-311-SZRU ,2011年,第51号,第542条修改)
公司参与者所占的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的股权的单位被确定为百分比或分数。公司参与者股份的大小必须符合股票的票面价值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的比例。
公司参与者股份的实际价值相当于与其份额大小成比例的公司净资产的价值。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企业参与者的所占股份的最大份额,以及变更公司的参与者的股份比例的可能性。这种规定不能限制公司的自然人成员。在设立公司时即可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这些规定,或者后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及在公司全体与会者一致通过时,根据公司参加者大会决定从公司章程废除或修改该规定。
到公司进行国家登记之时,信贷机构、每个参与者被要求至少存入其章程文件中规定的在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的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14条的第6款被2011年11月29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ZRU-345-SZRU ,2012年,第1号,第1条修改)
每个公司成员都必须在章程文件规定的期间内缴足出资到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中,并且不得超过自公司国家登记起的一年的期限。
用出具给公司参与者的证书来证明公司参与者缴足了出资。
第15条 对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有价证券、具有货币价值的其他物质或财产性权利或其他权利,来对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出资。
公司参与者对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的并且被第三方及公司接受的具有货币价值的非货币出资,公司参与者大会根据大会决议并在公司参与者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批准该出资。
在上述财产被转让到公司作为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出资的期限届满前终止财产使用权的情况下,转让财产的公司参与者必须在剩余的期限内,提供与使用上述财产相等同的现金补偿给公司。并且在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提供现金补偿,但公司参与者大会规定了另一种提供现金补偿的程序的除外。在期间截止前没有将财产使用权转让到公司作为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出资的公司参与者,不能参与上述决定的公司参与者大会的表决。
章程文件可以规定,在期间截止前没有将财产使用权转让到公司作为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出资的公司参与者,向公司提供补偿的另一种程序。
被排除或撤回出资的参与者已经转让给公司的作为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出资的财产,仍然归公司使用,但组成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6条 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加
增加公司法定基金(授权资本)仅在全额付款的情况下被允许。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的多数决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参与者大会的决定来执行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在公司参与者的投票不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通过。
由公司资产或公司参与者的额外出资来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并且在不被禁止公司章程禁止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方对公司的出资来增资。
第17条 用公司资产来增加法定资本(注册资本)
用公司资产来增加法定资本(注册资本)的决定只能在该决定是在今年做出的前一年的会计数据的基础上作出。
用公司的资产来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的数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价值和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的储备基金之间的差额。
按照本条规定来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在不改变公司所有成员的股份大小的情况下,他们的股票的票面价值成比例地增加。
第18条 用公司参与者的额外出资或第三方的出资来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
公司参与者大会做出的用公司所有参与者的额外出资来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的决定,必须包含额外出资的总数额、每个公司成员的额外出资数额、参与者额外出资全额到账的期间。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不禁止以下情况,在公司参与者同意采取额外存款的基础上,参与者大会可以在公司参与者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
在公司参与者或者第三方采用该增资方式的情况下,应当注明出资的程序、数额、方式和期间,以及公司参与者或者第三方在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中拥有的股权的数额。在采用时还应当规定出资和加入公司的条件。
在作出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的决定的同时,应当做出变更章程文件(该章程文件是与由所有或单个公司参与者、第三方的额外出资来增资有关的)的决定,以及需要做出增加公司参与者股票的票面价值、确定公司参与者或第三方持有的股票票面价值和股份份额的决定,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做出与改变公司参与者股份份额有关的变动。同时,公司参与者持有的股票的票面价值的增加额度不能超过额外出资的价值,第三方持有的股票票面价值的增加额度也不能超过其额外出资的价值。
在不超过额外存款期限截止起的一个月内,公司参与者大会应当做出由公司参与者和(或)第三方出资来增资的决定,以及对涉及增加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决定增加额外出资的公司参与者的股票的票面价值,决定第三方的股票的票面价值和数额,并在必要时,也改变公司参与者的股份的大小。在本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参与者大会规定的成员出资期限截止后,一个或多个参与者没有全额或部分支付出资,参与者大会有权决定:
在减少最初确立的额外增资的总价值的基础上,对公司参与者所占的法定资本(注册资本)的股份做出相应减少;
在上一次公司参与者大会上做出减少最初确定的额外增资的总值。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在十日内将公司参与者出资的部分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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