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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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关键字: 消费者虚假商品商品说明

  根据万能上帝的恩典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目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
  第I编 一般规定
  第II编 原则和目标
  第III编 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IV编 经营者禁令
  第V编 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VI编 经营者的义务
  第VII编 发展与监督
  第一章 发展
  第二章 监督
  第VIII编 国家消费者保护局
  第一章 名称、住所、职能和职责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成员资格
  第IX编 非政府消费者保护基金会
  第Ⅹ编 争议解决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庭外的争议解决
  第三章 法庭上的争议解决
  第XI编 消费者争议解决机构
  第XII编 调查
  第XIII编 处罚
  第一章 行政处罚
  第二章 刑事处罚
  第XIV编 过渡期规定
  第XV编 结束条款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1999年第8号法
  消费者保护法
  
  根据万能上帝的恩典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鉴于:
  a.在以“建国五项原则”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为基础的经济民主时代,国家发展的目标是为物质和精神福利的平等分配创造一个公平和繁荣的社会;
  b.全球时代的国民经济发展,其必须能够支持商业部门的发展,以便生产各种具有技术含量的商品或服务,以改善整体公共福利,同时从贸易交易中获得商品和(或)服务的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
  c.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结果,国家市场开放程度的增加必须能够保证公共福利的提高和保证从市场获得的商品和(或)服务的质量、数量和安全。
  d.为了提高尊严、改善价值观,消费者需要为保护自己提高意识、知识、关注、能力和自主性,经营者需创造和发展负责任的行为;
  e.保护印度尼西亚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规定尚不充分;
  f.基于上述考虑,法律必须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以便有必要创造一个健康的经济制度;
  g.为此目的,有必要通过一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根据: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第5条第(1)款、第21条、第27条和第33条的规定。
  在征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同意后,决定制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
  
  第I编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法制定的目的:
  1.消费者保护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手段。
  2.消费者是指为满足其自身、家庭成员、其他人和其他生物的利益需求而非用于交易的目的,使用社会中可供商品和(或)服务的每位个体使用者。
  3.经营者是指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合法建立法人或非法人实体形式的、定居的或参与活动的,通过个人和集体合同在经济部门开展各种商业活动的个人或公司。
  4.商品是指可被消费者交换、使用、消费或利用的任何有形或不充分有形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可消费或不可消费的客体。
  5.服务是指社会上为消费者所使用的,以工作或表演为形式交易的任何劳务。
  6.促销活动是指介绍或传播某些商品和(或)服务信息,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正在交易中的商品和(或)服务的任何活动。
  7.进口商品是指将商品带入海关的活动。
  8.进口服务是指提供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服务的任何活动。
  9.印度尼西亚消费者基金会是经政府注册及承认的从事消费者保护活动的非政府基金会。
  10.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以文件和(或)协议的形式单方面准备和预先确定的,必须由消费者履行的具有约束力的任何规定或条款和条件。
  11.消费者争议解决机构是负责处理和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构。
  12.国家消费者保护局是为帮助发展消费者保护而成立的一个机构。
  13.部长是指工作职责范围为贸易领域的部长。
  
  第II编 原则和目标
  第2条 消费者保护基于利益、公正、平衡、保护、安全和消费者法律保障的原则。
  第3条 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
  a.提高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意识、能力和自主性;
  b.通过避免过度消极使用商品和(或)服务来提高消费者的诚信和价值;
  c.提高消费者选择、确定和主张其消费者权利的能力;
  d.建立一个包含法律保障和信息透明以及可获取信息的消费者保护体系;
  e.发展经营者对消费者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开展业务时做出诚实且负责任的行为;
  f.提高商品和(或)服务的质量,保证商家继续生产符合消费者健康、舒适、安全和保障的商品和(或)服务。
  
  第III编 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 消费者的权利为:
  a.有权在使用或消费商品和(或)服务时获得舒适、保障和安全;
  b.有权根据承诺的兑换价值和条件以及保证、选择商品和(或)服务并获得b项所述商品和(或)服务;
  c.获得有关货物和(或)服务的条件及其所担保的正确、清楚和诚实的信息;
  d.有权对其使用或消费的商品和(或)服务提出意见并进行投诉;
  e.有权在消费者保护争议中获得正当辩护,保护并解决争议;
  f.有权获得消费者培训和教育;
  g.有权接受正当和诚实的非歧视待遇或服务;
  h.若收到的商品和(或)服务与协议不符或未按要求送达,则有权获得赔偿、补偿和(或)更换;
  i.有权获得其他法律条款规定的权利。
  第5条 消费者的义务:
  a.为确保安全阅读或遵守商品和(或)服务的信息说明和运用或使用程序
  b.在购买商品和(或)服务交易时善意行事;
  c.按照经各方同意的议定价值支付金额;
  d..依据相关法律解决消费者保护争议。
  第二章 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6条 经营者的权利为:
  a.根据销售协议接收货物和(或)服务的条件和转换价值的付款;
  b.在消费者为恶意行为时获得法律的保护;
  c.在以法律途径解决消费者争议时可进适当的自我抗辩;
  d.若从法律层面上证明了消费者的损害并非由于购买商品和(或)服务造成,则需恢复其良好声誉;
  e.获得其他法律条款规定的权利。
  第7条 经营者的义务:
  a.真诚地开展业务;
  b.就商品和(或)服务的条件提供正确、清楚的和诚实的信息及为上述信息担保,并提供有关使用、维修和保养的说明;
  c.有礼貌地、诚实地并始终不加歧视地对待和服务消费者;
  d.根据现行的商品和(或)服务的质量标准确保商品和(或)服务的生产和交易;
  e.为消费者提供试验和(或)试用某些商品和(或)服务的机会,并为生产和(或)交易的商品提供保证和(或)担保;
  f.对由于商品和(或)服务的使用、消费和应用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补偿和(或)更换;
  g.若所收到或使用的商品和(或)服务与协议不符,则提供赔偿、补偿和(或)更换。
  
  第IV编 经营者禁令
  第8条 (1)经营者不得生产和(或)交易以下商品和(或)服务:
  a.不满足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和规定;
  b.不符合所述商品标签上所称的净重、净重量和总量;
  c.不符合实际尺寸、计量和总量;
  d.不符合所述商品和(或)服务的信息或标签上所称的条件、保证、特性或功效;
  e.不符合所述商品和(或)服务的信息或标签上所称的质量等级、组成、工艺,风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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