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宪法
1987年
序言
我们独立自主的菲律宾人民,为了构建一个公正仁慈的社会,建立一个能够体现我们理想和愿望的政府,提高公共利益,保存和发展我们的世袭财产,使之留给我们自己和后代,恳求全能的上帝的帮助,崇尚在法律规则和一个真实、正义、自由、慈爱、平等和和平的政体下的独立和民主,特规定和颁布本宪法。
国家的领土
国家的领土由菲律宾群岛和其他由菲律宾共和国主权支配和管辖的领土组成,包括菲律宾群岛的所有岛屿及其水流,它由领陆,领水和领空组成,包括海洋,海床,底土,暗礁和其他海底区域。群岛周围和之间的水域,不论其宽度和大小,均构成菲律宾内海的一部分。
第二章 国家原则与政策的宣布
【国家原则】
第一条:菲律宾是民主共和国,人民主权,国家一切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
第二条:菲律宾宣布不把战争作为实现国家政策的手段,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奉行同所有国家和平、平等、公正、自由、合作、和睦相处的规定。
第三条:任何时候,平民的权利高于军人。菲律宾的军队是国家和人民的保护者,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四条: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和保护人民。政府得号召人民保卫国家,为此,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征召所有公民服兵役或从事公务。
第五条:维护和平和秩序,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是全体人民享有民主幸福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宗教和国家分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国家政策】
第七条:国家奉行独立的外交政策。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最重要的是保证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利益和自我决策权。
第八条:为了民族的利益,菲律宾共和国奉行在国家领土范围内无核武器的政策。
第九条:国家创设一个公正并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它将确保国家的繁荣和独立,通过提供足够的社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和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的政策使人民摆脱贫穷。
第十条:无论国家发展的任何阶段,政府都要发扬社会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重视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保证充分尊重人权。
第十二条:国家承认家庭生活的神圣,保护和加强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自制机构。平等地保护母亲和未出生婴儿的生命。为了公民素质和道德品质的发展,父母抚养孩子的基本权利和职责受到政府的支持。
第十三条:国家承认青年人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和保护他们的身体、道德、精神、智力和社会福利。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鼓励他们参加社会和公共事业。
第十四条:国家承认妇女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并确保法律面前男女基本平等。
第十五条:国家保护和加强人们的健康权利,灌输他们的卫生意识。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提供给人们一个和谐健康的生态环境,使之与大自然的规律协调一致。
第十七条:为了培养爱国精神和民族主义精神,促进社会进步和全人类的解放和发展,国家对教育、科技、艺术、文化和体育给予优先权。
第十八条:国家确认劳动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力量。保护工人权利,提高工人福利。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菲律宾人民有效控制的独立自主和自力更生的国家经济。
第二十条:国家承认私营部门不可忽视的作用,鼓励私有企业的发展,对于需要的投资给予鼓励。
第二十一条:国家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和土地改革。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统一发展的前提下承认和促进本土文化团体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可以促进国家的福利的非政府组织,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国家承认通讯和信息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确保地方政府的自治。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证进入公共机构的平等机会,禁止法律上所称的政治王朝。
第二十七条:国家维持公共机构的清正廉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反对贪污受贿。
第二十八条:在法定合理条件下,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国家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全面公开。
第三章 权利法案
第一条: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否认其应适当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条:人民的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性质任何目的的无理搜查,扣押和没收的权利不得侵犯。除法官在审查控诉人及其所提供的证人于宣誓后所提出的指控或证词,并且具体说明要求搜查的地点和要求扣押或没收的人或物后,确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签发搜查令或逮捕令。
第三条:(1)通讯秘密不受侵犯,除非依法院的合法程序,或法律规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需要时。(2)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或依何种程序,违反此条前述规定获得的任何证据都是不被承认的。
第四条:剥夺言论,表达或出版的自由,或者和平集会和为纠正不满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的法律不能通过。
第五条:不得通过任何关于设立宗教机构或禁止其自由活动的法律。不报歧视或任何偏见的自由信封宗教及举行宗教仪式应永远受到允许。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得带宗教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住所和迁徙自由。旅行的权利也不能被剥夺,除非法律规定的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利益。
第七条:公民有权了解公共关心的问题。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有权查阅与官方法令,事务或决定有关的官方纪录,档案和文件,还可以是政府作为政策发展基础的研究数据。
第八条:不违背法律的目的,国有和私营单位的人有权建立工会、协会或社团。
第九条:没有正当补偿,私有财产不能被充作公用。
第十条: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不能被通过。
第十一条:对于由于贫困原因的任何人,免费向法院和准司法机关申诉和获得适当的司法援助是不能被否认的。
第十二条:(1)由于犯罪接受调查的任何人有权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和自己选杼有能力的独立的律师。如果此人不能负担律师的服务费,他必须得被提供给一个。这些权利不能被放弃除非有律师在场并以书面形式》(2)对于此人,任何损害其自由意志的拷打、暴力、威胁、恐吓或其它方法不得使用。下列拘留行为禁止:拘留于秘密地点、单独监禁、禁止通信行为或其它类似的拘留形式。(3)以这种暴力方法或第17条的方法获得的招供和承认不得作为指控此人的证据。(4)法律应当对本条规定的暴力行为给以刑事和民事制裁,并且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痛苦应给与赔偿或其它类似的做法。
第十三条: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有罪并应该对指控的罪行处以监禁,所有人在判决之前,可依法以充足的担保被保释或以保释金被释放。即使人身保护权文书的特权被暂停,保释的权利也不得被损害。不得要求额外的保释金。
第十四条:(1)非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迫使任何人负刑事责任。(2)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在最终定罪之前应推定无罪,并享有由其本人和辩护人进行陈述,被告知其所受控告的性质和原因,要求迅速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同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程序保证证人出庭并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等权利。但在传讯后,尽管被告缺席,审讯得继续进行,但以已正式通知被告且其缺席为无理者为限。
第十五条:人身保护权文书的特权不能被暂停,除非当侵略或叛乱公共安全需要时。
第十六条:所有人有权在所有司法,准司法或行政机关前快速处理他们的案件。
第十七条:没有人被迫作证明自己有罪的证人。
第十八条:(1)没有人仅仅因为他的政治信仰和愿望而被拘留。(2)没有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役存在除非作为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当事人已被确判有罪的惩罚。
第十九条:(1)过多的罚金,残酷的,卑劣的活野蛮的惩罚是不能被采用的。死罪也不能被强加,除非罪大恶极的强制理由,国会今后为此作规定。已经被强加的死罪将被减为永久的单独监禁。(2)对犯人或拘留犯使用身体的、精神的卑劣惩罚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或不适当的非人的刑罚设施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理。
第二十条:没有人会因为债务或未缴纳人头税而被监禁。
第二十一条:没有人会因同一犯罪有两次惩罚的危险。
第四章 国籍
第一条:以下是菲律宾共和国的公民:(1)此宪法正式通过时的菲律宾公民;(2)父亲或母亲是菲律宾公民的;(3)1973年1月17日前出生,其母亲是菲律宾人,到达成人时选择了菲律宾国籍;(4)依法加入菲律宾国籍的。
第二条:自然出生的公民指从出生开始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去获得或修改他们的菲律宾国籍的菲律宾公民。那些根据本章第一条第三款选择菲律宾国籍的人被认为是自然出生的公民。
第三条:菲律宾国籍可以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失去或收回。
第四条:和外国人结婚的菲律宾公民可以保留他们的国籍,除非根据法律,他们的作为或不作为被认为放弃了国籍。
第五条:公民的双重效忠对民族利益是有害的并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章 选举权
第一条: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合格的菲律宾公民,年满18周岁,在菲律宾居住至少一年并且在即将进行的选举前居住在投票地区至少六个月的菲律宾公民,不论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和其他物质条件,都被赋予有实行选举的权利。
第二条:国会制定了保证投票秘密和神圣的制度,并为海外有资格的菲律宾公民提供了选举方式。
国会还将为残疾人和文盲设计没有其他人帮助下的选举程序。到那时,他们将依据现有法律和选举委员会颁布的为保护投票秘密的法规来投票。
第六章 立法机关
第一条:立法权归属于菲律宾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除了规定创制权和复决权保留给人民。
第二条:参议院由24名参议员组成,由菲律宾合格选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条:凡在菲律宾出生的公民,在选举日已年满35岁,具有读写能力,经正式登记的合格选民,并且在选举的前一天在菲律宾居住不能少于两年的人,均有资格当选参议员。
第四条: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在法律另行规定以前,其任期自选举后的6月30日正午起算。参议员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在任职期内自动放弃执行职务的时间,不论多长,一律不得视为其当选日期连续性的中断。
第五条:(1)众议院的议员不超过250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众议员由省、市和大马尼拉区按人口并按照统一的和累进的比例划分的选区选出。依照法律规定,他们通过由正式登记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和社会各界的政党或组织构成的政党名单代表系统选出;(2)政党名单代表制选出的众议员人数占众议员总数的20。在宪法实施后的前三届众议院选举中,按政党名单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议会的1/2,将依照法律规定,从劳工、农民、城市贫民、少数民族、妇女、青年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部分中选举,不包括宗教界;(3)每个选区应尽量由毗邻地区的整块和邻接的地域组成。每个人口在25万以上的城市或省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4)在每次人口普查后的3年内,国会将重新分配各选区的众议员名额。
第六条:众议员的候选人必须是选举日年满25周岁的有读写能力的菲律宾公民,除了政党名单代表制选出的众议员,应该在选举的前一天在菲律宾居住不能少于一年的经正式登记
的合格选民。
第七条:众议员任期三年,在法律另行规定以前,其任期自选举后的6月30日正午起算。众议员连任不能超过三届。在任职期内自动放弃执行职务的时间,不论多长,一律不得视为其当选日期连续性的中断。
第八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定期选举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
第九条:一旦出现参议员和众议员的空缺,法律规定了填补这些空缺的特殊选举,但是经过特殊选举选出的议员的任期只能是未到期部分。
第十条:参议员和众议员和薪金由法律规定。上述薪金的増加只有同意增薪的所有参议员和众议员任期届满后才能生效。
第十一条:在国会举行会议期间,犯有可判6年以下徒刑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权。议员不得因其在国会或所属任何委员会上所作的发言或辩论而在其他地方受到质问或追究。
第十二条:所有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就职时均应全面公开其经济状况和商业利益。他们将所提出的法案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通知其所属议院。
第十三条: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在政府或其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中,兼任任何其他职位或职务,也不得被任命担任在其担任议员期间所设立的任何公职职位或收受由此而增加的薪酬。
第十四条: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在任何法院、选举法庭、准司法机构和其他行政单位亲自充任任何人的法律顾问。在其任职期间,对于同政府或其任何下属部门、代理机关或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附属机关所签订的合同、所授予的特权或特惠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发生经济利害关系。议员不得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应他任职期利用其职权对任何政府部门有待处理的任何事务进行干涉。
第十五条:国会将在每年的七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一召开一次常会,除非法律确定改变日期,会期持续到下次常会召开前30天,除去星期六,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总统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1)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以各院全体议员的多数票选出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各议院根据需要选出各院的其他官员;(2)各院的多数议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但少于法定人数时得日复一日地休会,并且将按照各院规定的方式和处罚迫使缺席议员出席会议;(3)各议院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暂停议员工资或开除议员。暂停工资的处罚不能超过60天;(4)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根据它的判断影响民族利益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每院也应有它的议事记录;(5)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转移到非两院开会的任何地方开会。
第十七条:参议院和众议院各自有自己的选举法庭,负责裁决有关各该院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的一切争议。每个选举法庭由9名成员,其中3名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剩下6名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根据具体情况,这些议员将按照比例从各政党和根据政党名单代表制登记的政党或组织中选出。资深法官担当选举法庭的主席。
第十八条:任命委员会由参议院议长担任主席,12名参议员,12名众议员,由各院按照比例从各政党和根据政党名单代表制登记的政党或组织中选出。委员会主席不参加表决,但出现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的情况是除外。委员会应在提名后的三十个会议日内完成提交的职位指定。委员会以多数票表决通过决定。
第十九条:选举法庭和任命委员会应在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选出后30天内组成。任命委员会只能在国会开会期间由其主席或多数委员召开会议,以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条:国会的纪录和帐簿依据法律应该保存并向公众公开,这些帐簿应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每年公布每一个议员的费用清单。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众议院及其各自的委员会为了帮助立法可依条例和程序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出面或会受影响的人的权利应受到尊重。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的负责人可在总统的同意下,主动要求,或是按照议院条例的规定,在议院的要求下,对于本部门的相关事宜向议院做出说明。书面询问应在规定的现场出现之前至少提前三天提交给参议院议长或众议院议长。质询不仅限于书面询问,还可包括该事宜的相关问题。当为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及议长书面要求时,该负责人应在行政会议期间出席。
第二十三条:(1)国会经过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行使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专属权力;(2)国家出于战争状态或其它紧急状态时,国会依法授权总统在一个有限的时期内并在国会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行事必要的和适当的权力以实行某项业已宣布的国家政策。除非国会通过决议提前收回此权力,否则总统的此项权力应行使至国会闭会时止。
第二十四条:所有有关拨款、岁入或征税的法案,授权增加公债的法案、地方性法案和私人法案,一律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提出修正案或修正后同意。
第二十五条:(1)国会对于总统所提出的预算案内规定作为政府经费的拨款额不得增加。预算的形式、内容和方式都是法定的;(2)普通拨款议案不能包含规定和法令,除非与议案中某些专门拨款有特定的联系。任何这些规定或法令都被限制实施下与其有关的拨款中;(3)国会批准拨款的程序严格按照其它部门和机构批准拨款的程序进行;(4)专门拨款议案得限定它计划的用途,并且得到实际有效的经过国家司库鉴定的资金支持,或者提出的议案中有相应的税收可以筹集;(5)批准任何转移拨款的法律不能通过;但是总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宪法委员会主席依据法律被授权为了各自的部门,可以从他们自己拨款的其它项目中支出资金用于普通拨款法律中的任何项目;(6)给个别官员划拨的资金只有为了有划拨保证人支持的公共目的并且遵从法律的指导方针才能支出;(7)到财政年度末,如果国会没有为下一个财政年度通过普通拨款议案,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普通拨款法被重新颁布并将保存效力直到国会通过普通拨款议案时止。
第二十六条:(1)国会通过的每一个议案只能包含一个主题,这个主题得在议案的标题中表达出来;(2)只有经过不同日期的3读,并且于通过前3日将最后定稿的印刷文本分送各该院全体议员的议案才能成为法律,除非总统证明遇到公共灾难或突发事件的直接制定的必要性。议案在经过最后一读时不得再提出任何修正案,并且在最后一读完毕后应立即进行表决,并将赞成和反对的票数计入议事纪录。
第二十七条:(1)国会通过的每一个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总统。总统如果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果经过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果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三十天内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2)总统有权否决拨款,岁入或税收议案的任何个别条款或项目,但否决不影响他不反对的条款或项目。
第二十八条:(1)税收规则是同一而公平的。国会应发展一个税收累进体制;(2)通过法律,国会可以授权总统在特定范围内并在可以征收的限制范围内决定在政府的国家发展计划框架范围内的税率,进口和出口限额,吨位和码头费,以及其它关税或进口税;(3)慈善机关,教堂或附属的女修道院,清真寺,无利润公墓和所有的地产,建筑物和设施,实际地,直接地,且专用于宗教,慈善,或教育目的将免税;(4)没有国会所有议员的多数同意,免税的法律是不能被通过的。
第二十九条:(1)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2)为了给任何教派,教会,宗派,宗教机构或系统或者任何神父,传教士,牧师和其他虔诚的教师高僧等使用,补助或支持的目的,公共款项或财产都不能被直接或间接地被划拨、应用、支付或使用,除非这些神父,传教士,牧师或高僧被指派到军队,或任何刑事机构或政府孤儿院和麻风病院。(3)为特殊用途而征税所集的款项作为特殊基金并且只能用于特殊用途。如果特殊基金创造的特殊用途无论已经完成还是被放弃,这笔基金都可以作为政府的普通基金。
第三十条:未经最高法院建议和同意,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扩大本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上诉管辖权的法律。
第三十一条:不得通过任何授予王族或贵族头衔的法律。
第三十二条:国会得尽可能早的规定人民行使法律创制权和举行公民投票的制度以及这一制度的例外情况,使人民在提出请愿并在国会登记后直接地建议和制定法律,通过或否定国会和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令或其中的部分内容,但请愿须得到登记选民总数的10的人签名才行,其中每个选区必须至少3的选民登记。
第七章 行政机关
第一条:行政权属于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第二条:无论何人,除非是本国出生的菲律宾公民,有读写能力的已登记的投票人,选举当天年满四十周岁并且选举前在菲律宾居住至少十年的,不得当选为总统。
第三条:副总统与总统具有相同的选举资格和任期,并且用相同的方式选出。他可以与总统同样的方式被撤职。
副总统可以被任命为内阁成员。这种任命无需批准。
第四条:总统和副总统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六年,任期从在选举后的6月30日正午开始,在六年后的同一天结束。总统不能竞选连任。凡继任总统并任职4年以上的人员均无资格在任何时间再竞选总统。副总统连任不能超过两届。自动放弃执行职务的时间,不论多长,一律不得视为其当选日期连续性的中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总统和副总统的定期选举是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对总统和副总统的投票的结果,经由各省、市的检票委员会鉴定后,被递交到国会,由参议院议长亲自接受,参议院议长在选举日后的三十天内,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公开联席会议上当众拆封,取出全部鉴定证书,国会确定其真实性,以法令规定的方式检杏选票。由得票最多者当选,但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得票最多且相等,那么将立即由国会的所有议员分别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国会应公布鉴定证书的检查程序。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副总统的有关选举、投票结果及总统资格等一切争议事项,有开庭审理的争议管辖权,并为此制定专门的规则。
第五条:总统,副总统或代理总统在就职前,得进行下面的宣誓:
“我庄严的宣示或声明我将忠诚并尽责地履行我作为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副总统或代理总统的职责,保护和守卫其宪法,执行其法律,公正对待每一个人,献身于国家服务。愿上帝保佑我”在声明的情况下,最后一句话就被省略了。
第六条:总统应有一个公务居所。总统和副总统的薪金由法律规定,在任期内不能降低。薪金的增加只有在同意增薪的总统任期届满后才能生效。他们在任期内,不能从政府部门或其它任何来源接受其它任何报酬。
第七条:新当选的总统和副总统在他们的任期开始时履行职责。如果总统当选人不合资格,当选的副总统代行总统职权,直到选出合格的总统时为止。如果总统没有被选出,当选的副总统代行总统职权,直到总统被选出并合格时为止。如果总统任职期开始时,当选的总统业已死亡或者永久丧失能力,副总统将成为总统。总统和副总统都没有选出或不合格,或者均死亡、永久丧失能力、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如果参议院议长不能视事,由众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直至选出合格的总统和副总统。议会将通过法律规定,一旦遇到上款所提到的死亡、永久丧失能力或不能胜任等情形时,选出充当总统的人的方式,直至选出合格的总统和副总统。
第八条:一旦总统死亡、永久丧失能力、免职或辞职,由副总统继任总统至未满的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和副总统均死亡、永久丧失能力、免职或辞职,应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如果参议院议长不能视事,由众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直至选出合格的总统和副总统。议会将通过法律规定,一旦遇到总统死亡、永久丧失能力,免职或辞职情形时,谁应代行总统职权,他应任职至选出合格的总统和副总统,并应服从与作为代理总统同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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