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货物销售法[1]
(1930年)
本法的界定和修正是关于货物销售的。
本法制定如下:
第一章 序言
第1条 [标题,范围和生效]
1.本法是1930年货物销售法。
2.本法适用于整个孟加拉国。
3.本法将于1930年7月1日生效。
第2条 [定义]
在本法中,除非与主题或内容相抵触,否则以下名词的含义是指:
(1)“买方”意思是购买或同意购买货物的人;
(2)“交付”是指从一人到另一人的自愿转移占有;
(3)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买方在合同下处于受接收货物约束的状态;
(4)“货物权利凭证”包括提单,存货凭单、仓储者证明、码头管理人证明、铁路收据、为交付货物的凭单或指令,或者在通常的商业过程中使用的作为占有或控制货物,授权或意图授权的证据的任何其他的文件,通过背书或交付,文件所有者以转移或交付上述货物;
(5)“过错”意思是不当行为或违约;
(6)“未来的货物”是指卖方在销售合同订立后将被生产、制造或获得的货物;
(7)“货物”意思是除了可诉的权利以及金钱外所有的动产,包括电、水、气、股票和股份,以及正在生长的作物、草,在销售前或在销售合同下被合意分割地附着在或成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
(8)“破产者”是指在通常的商事交易中,停止支付债务,或者债务到期时不能支付,不管他是否进行破产行为;
(9)“代理商”是指一个商业机构在商事交易的习惯中,在销售货物、委托销售货物、购买货物,或者为货物安全筹集金钱上有代理权限;
(10)“价格”意思是销售货物对价的钱;
(11)“所有权”是指货物上的一般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特别所有权;
(12)“货物质量”包括它们的状态或状况;
(13)“卖方”是指销售或同意销售货物的人;
(14)“特定货物”意思是被特定化并且在销售合同订立时达成一致的货物;
(15)本法所使用但是没有界定的词语,在1872年《合同法》中界定的,和上述法律中的界定一样。
第3条 [1872年第9号法律的条款适用]
1872年《合同法》没有废止的条款,除和本法的表述不一致的外,将继续 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
第二章 合同成立
第一节 销售合同
第4条 [销售和同意销售]
1.销售货物的合同是指卖方以一定价格转移或同意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给买方。在一个部分所有人和另一个之间可能有销售合同。
2.销售合同可能是绝对的或附条件的。
3.在销售合同下,货物所有权被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该合同被认为是一种销售;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发生或者从属于将要履行的某些条件,合同被认为是同意销售。
4.当约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届满或者条件完成时,同意销售变为销售。
第二节 合同形式
第5条 [销售合同怎样订立]
1.销售合同由以一定价格销售或购买货物的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而订立。合同可能规定立即交付货物,或者立即支付价款,或者两者都规定,或者通过分期的方式交付或付款,或者延迟交付或/和支付。
2.根据任何正在生效的法律条款,销售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或者部分书面部分口头,或者缔约方行为而默示。
第三节 合同标的
第6条 [将来货物的存在]
1.作为销售合同标的的货物可能是现存的货物,卖方所有或占有的货物,或者将来的货物。
2.货物销售合同包含卖方对货物的获得取决于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随机事件。
3.当销售合同卖方的目的是实现将来货物的现在销售,合同被认为是销售货物的协议。
第7条 [货物在订立合同前灭失]
销售特定货物的合同,如果合同订立时,卖方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严重损坏到不能满足合同的描述,合同无效。
第8条 [货物在销售协议后,销售前灭失]
销售特定货物的合同,卖方或买方都没有过错,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前,货物灭失或严重损坏到不能满足合同的描述,合同因此无效。
第四节 价款
第9条 [价格的确定]
1.销售合同中价格可以通过合同确定,或者以后通过同意的方式确定,或者交易过程中由缔约双方决定。
2.当价格根据上述条款不能确定时,买方将给卖方一个合理的价格。合理价格是根据每一个特定案件确定的事实问题。
第10条 [根据估价销售]
1.销售货物的协议中规定通过第三方估价确定价格,当该第三方不能或没有进行这样的估价时,协议无效。假如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已经通过适当的方式交付给买方并被其占有,他将支付一个合理的价格。
2.如果卖方或买方的过错阻止了第三方评估,非过错方能提起对过错方的损害诉讼。
第五节 条件和保证
第11条 [时间条款]
除非合同中词语有不同目的,付款时间条款不被认为是销售合同的必要条件。其他时间规定是否是合同的必要条件依赖于合同条款的规定。
第12条 [条件和保证]
1.销售合同中关于货物的规定可能是条件或保证。
2.条件是关于合同主要目的的必要规定,违反条件可导致合同被拒绝履行。
3.保证是伴随着合同主要目的的规定,违反保证能产生损害赔偿的主张,但没有绝收货物并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4.销售合同条款是条件或保证依赖于个案中的合同解释。某规定在合同中可能被称为保证,但实质是条件。
第13条 [当条件被认为是保证]
1.当销售合同服从于卖方将完成的任何条件,买方能放弃该条件或选择将条件的违反作为违反保证并在此基础上认为合同不可以被拒绝履行。
2.当销售合同是不可分的,并且买方已经接受或者部分接受货物,卖方违反了任何将要履行的条件,只能被当作违反保证,买方不能因此而拒绝货物或者拒绝履行合同,除非在合同条款中,明示或默示有此效力。
3.本条将不影响任何的条件或保证的满足,因不可能或其他原因而被法律所免除。
第14条 [权利的默示担保等]
在销售合同中,除非合同情况显示不同的目的,否则默示担保如下:
(1)对卖方的默示条件是,在销售时,他有权销售货物;在同意销售情况下,当所有权将转移时他将有权销售货物;
(2)默示保证买方将拥有并享有对货物的足够占有;
(3)默示保证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货物上没有第三方享有的,买方没申明或不知道的任何担保或财产负担。
第15条 [通过描述的销售]
通过描述的货物销售合同,默示的条件是货物将与描述相一致;当销售是同时通过样品和描述进行的,批量货物同样品相一致但同描述不一是不够的。
第16条 [质量或状态的默示条件]
根据本法的条款和任何生效的其他法律,为销售合同下供货的特定目的,对质量或状态没有默示的保证或条件,除以下外:
(1)买方明示或默示让卖方知道货物被要求的特定目的,以致显示出买方依赖于卖方的技巧或判断,并且货物是符合卖方商业供货中的描述(无论其是否是制造商或生产商),存在的默示条件货物将被合理的适用于上述目的。假定,合同中有包含专利或商标的特定销售条款,对任何特定目的的适用,没有默示条件;
(2)当货物是根据卖方的描述而购买的,卖方经营着所描述的货物(无论他是否是制造商或生产商),默示的条件是货物将符合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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