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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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关键字: 就业法补贴工资劳动力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就业法
       
  本法确定了国家在人口就业中的政策、法律、经济和组织依据,旨在确保公民在宪法上的工作权利,防止失业,在就业领域建立国家保障。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基本概念
  本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就业——满足个体和社会需求的个人活动,不同于土库曼斯坦立法,具体以工资,维修费,实物支付(以下简称工资)的形式带来现金或其他形式收入;
  2)失业——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即部分健全的人口不能找到适合自身生理,心理,智力能力的工作,并在工作中施展才能;
  3)失业人员——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劳动适龄人(男子18-62岁,妇女18-57岁)没有收入,没有在寻找工作并在国家就业机构(服务)中登记为失业;
  4)求职者——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没有收入,并独立或在国家和(或)非国家就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寻找工作;
  5)就业——旨在确保人口就业的一套组织和法律措施;
  6)个体经营者——独立地与一个或多个商业伙伴从事生产活动并因此获得收入的个体,并不持续雇用员工;
  7)创造就业配额——为雇主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雇员)以为需要政府支持的人提供就业机会;
  8)吸引外国劳工配额——土库曼斯坦内阁决定的企业中外国劳工占组织或机构雇员总数的百分比;
  9)有偿公共工程——根据定期雇佣合同进行的公共工程,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额外的社会支持。
  第2条 本国关于就业的立法
  1.土库曼斯坦关于就业的立法体系以《土库曼斯坦宪法》为基础,包括本法以及其他调整人口就业领域关系的规范性法律。
  2.若土库曼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本法规定的其他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
  第3条 适用范围
  1.本法调整土库曼斯坦境内居民就业领域关系。
  2.除非本法或土库曼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永久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就业领域享有与土库曼斯坦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4条 国家在保障人口就业方面的主要政策方针
  为保障就业,国家政策方针主要包括:
  1)确保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并拥有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
  2)对失业人员提供社会支持;
  3)针对人员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人员,制订经济、金融、财政和投资政策以鼓励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4)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土库曼斯坦社会经济发展前景,调整教育制度中的人员培养方向;
  5)为公民的劳动活动和创业创造条件,协助他们发展生产性和创造性工作;
  6)为需要国家支持的人创造发展条件;
  7)建立专门的就业信息库;
  8)协调国家机关为保障就业制定和实施的措施及活动,并进行监督;
  9)通过制定吸引外劳的配额来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
  10)实施就业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5条 就业人口
  就业人口包括:
  1)在企业(包括戴汗协会和戴汗农场),组织机构工作的人员;
  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土库曼斯坦境外工作的土库曼斯坦公民;
  3)当选为选举机构或被任命或批准的公职人员;
  4)在土库曼斯坦武装部队服役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其他部队和军事机构履行义务的人员;
  5)从事临时和季节性工作的人员;
  6)在非法人组织中创业的个人,即个人企业家(以下简称个人企业家);
  7)根据民事合同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内容是完成一项工作和(或)提供服务;
  8)为雇主工作的人员,雇主即雇佣劳动的个人;
  9)个体雇主雇用的家庭佣工;
  10)在家办公的人;
  11)个体经营者;
  12)在教育机构、非教育企业的教育单位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以及接受具有适当资格的专业人员个人培训的人员;
  13)接受培训,再培训或高级培训的人员;
  14)工作地点符合土库曼斯坦立法的人员;
  15)在土库曼斯坦及其以外的高等和中等宗教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学生;
  16)宗教组织的工作人员;
  17)其他从事其他土库曼斯坦立法允许的工作人员。
  第6条 国家就业保障
  1.国家的就业保障包括:
  1)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场所,创造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获得工作以及与劳动的数量、质量成比例的报酬;
  2)为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不合理的拒绝雇用、非法解雇和终止雇佣合同提供法律保护;
  3)为失业提供保护;
  4)根据雇主建议,为以前由雇主进行培训的年轻专业人员和小学、中学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毕业生提供合适工作;
  5)帮助失业人员和求职者进行职业培训,再培训和职业发展;
  6)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合同,为完成就业服务培训,再培训和进修的人员提供工作;
  7)向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救济金。
  2.其他土库曼斯坦立法提供的国家就业保障。
  第7条 国家对需要国家帮助之人保障
  1.国家向需要国家支持的人提供人口就业保障。
  这包括:
  1)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大家庭的单身父母或代替他们的人;
  2)孤儿院的未成年人、孤儿和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
  3)残疾人士;
  4)首次求职的年轻专业人士;
  5)处于退休前年龄(退休金前两年)的;
  6)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由需要外部照料的人员抚养的公民;
  7)在土库曼斯坦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和军方中免服兵役的土库曼斯坦公民;
  8)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在企业、机构和组织清算中被裁的员工;
  9)在其他国家领土执行军事行动的退伍军人;
  10)遭受辐射、职业性意外事故以及患职业病的;
  11)经解救的在工作中被剥夺自由或遭受强制待遇的人员;
  12)人口贩卖或家庭暴力受害者;
  2.需要国家帮助的人员可按照土库曼斯坦立法转为其他类别。
  3.由雇主承担花费的集体协议(协议)可为以上人员提供其他保障,前提是不与本法冲突。
  第8条 促进就业的国家基金
  1.为贯彻国家就业政策,国家就业基金正在建立。
  2.国家就业基金资金的建立程序和使用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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