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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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关键字: 消费者权益高价货物制造商货物质量

                            白俄罗斯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2002年1月9日第90-Z号法律文件
  (自2015年10月29日起修订)
  众议院于2001年12月5日通过
  共和国理事会于2001年12月20日批准
  
  变更和补充信息: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3年1月4日第183-З号法律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2003年,第8期,第2/932号);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6月29日第137-З号法律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2006年,第107期,第2/1235号);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7月20日第162-З号法律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2006年,第122期,第2/1259号);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8年7月8日第366-З号法律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2008年,第170期,第2/1463号)新版本;
  白俄罗斯共和国2012年5月2日第353-З号法律文件(2012年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第52期,第2/1905号);
  白俄罗斯共和国2014年1月4日第106-З号法律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互联网门户,2014年1月11日,第2/2104号);
  白俄罗斯共和国2015年10月29日第313-З号法律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互联网门户网站,2015年11月3日,第2/2311号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以下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货物(工程、服务)安全——在使用、储存、运输和利用货物(工程、服务)的普通条件下,货物(工程、服务)的整体性能和特征不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遗产、财产以及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和危险;
  保质期——按照法律或者合同,以日、月、年设定的时期或以小时、行动周期、运行公里或其他类似指标设定的运行期间,在该期间内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满足立法规定的质量要求;
  确认购买货物(执行工作、提供服务)的文件——现金(商品)支票或收到现金凭单、优惠券的收据、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以及其他包含货物(工程、服务)名称、货物(工程、服务)价格、收货日期(执行工作、提供服务的期限)、卖方(执行人)信息的文件,上述文件必须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贸易部的批准,但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制定的规范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价货物——其价格超过了向消费者出售货物当天确定的基本单位的四百倍以上的货物;
  制造商——位于组织、个体企业家所在地的,为消费者使用而制造商品的组织、其附属公司、代表处、独立的分部,以及在手工活动或商品制造框架内进行货物制造的自然人,其必须在市场上或由当地行政机关设立的并不被日后的立法所禁止的地点内进行货物制造,包括在上述地点一次性制造;
  执行人——位于组织、个体企业家所在地的,为消费者执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组织、其附属公司、代表处、独立的分部,以及在农业生态旅游领域内在手工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框架内执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进一步——自然人执行工作、提供服务);
  货物(工程、服务)质量——货物(工程、服务)的整体属性和特征,指的是满足消费者的既定的和(或)假设的需求(安全性、功能性、开发特性、可靠性、经济、信息和审美要求等)的能力;
  货物数量(工作结果)——货物(工作结果)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或数量;
  大尺寸商品——三维尺寸(高、宽、长)总和超过150厘米的商品;
  货物(工作、服务)的缺陷——货物(工作、服务)没有满足,规定了货物(工作、服务)质量的规范性文件、其他立法或合同条款中的要求;
  确定了货物(工作、服务)质量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在技术规范和标准领域的技术性规范法律、健康规范规则和卫生规范,以及确立对货物(工程、服务)质量要求的其他技术规范性法律;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个体企业家提供其购买的货物而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组织、个体企业,或者在企业活动中并且为了与个人、家庭、国内或其他类似用途无关的目的而使用货物的其他自然人,包括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实现进一步目的(再进口)的而从事将货物进口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活动的组织、个人企业;
  消费者——有意订购或购买的自然人,或订购、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或专用为个人、家庭、内部的和其他需要并且与开展企业活动无关的使用货物(工程、服务结果)的自然人;
  制造商、卖方、供应商的代理人(复代理人)——根据与制造商(卖方、供应商)的合同,和授权其在涉及质量不达标的货物(工作、服务结果)时来接受和(或)满足消费者要求的合同,来进行活动的位于组织、个体企业家所在地的组织、其附属公司、代表处、独立的分部;
  卖方——位于组织、个体企业家所在地的,为消费者使用而制造商品的组织、其附属公司、代表处、独立的分部,以及在手工艺活动或商品制造框架内进行货物制造的自然人,其必须在市场上或由当地行政机关设立的并不被日后的立法所禁止的地点内进行货物制造,包括在市场上一次性销售货物;
  维修组织——位于组织、个体企业家所在地的组织、其附属公司、代表处、独立的分部,以及为了本法的目的实施消除商品缺陷活动的个人企业家,包括在手工艺活动框架内进行商品修理的其他自然人;
  有效期——截止到货物(工作结果)被认为不可用之日的期限;
  使用寿命——以日、月、年设定的时期或者或以小时、行动周期、运行公里或其他类似指标设定的运行期间,根据立法或合同,在按照货物(工作结果)目标功能使用的基础上,在该期间内制造商(执行人)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满足其目的使用货物(工作结果)的可能性,并对其所发生的缺陷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储存期——货物(工作结果)需要遵守为了保持现有质量和属性而制定的既定储存条件的期间,该条件在确定货物(工程、服务)质量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合同中有所规定;
  货物(工程、服务)的本质缺陷——不可修复的缺陷,以及消除缺陷需要不可计算的费用(在确定缺陷消除时,花费的费用是货物(工程、服务)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或者更高),或者需要不可计算的时间支出(超过了通过技术规范法律法规确定的消除类似缺陷所需的最大允许时间支出),或者在缺陷或其他类似缺陷消除后再次出现问题。
  第2条 本法适用范围
  1.本法适用于零售购买合同、工程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节能合同、代理合同,以及乘客运输、行李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或其他其服务提供合同等类似合同中消费者与制造商、卖方、供应商、代理人、执行人和维修机构的关系。
  2.在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做出规范性法律行为不相违背的前提下,依照本法和其他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第3条 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内的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的关系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本法和其他立法规定。
  2.国家机构无权适用违反本法规定的规范性法律,包括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少本法规定的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但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做出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另有规定的除外。
  3.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无权委托其下属国家机构适用含有保护消费者权利规范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但本法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做出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国际条约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中的规范与本法规定的不同,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第5条 消费者权益
  1.消费者有权:
  1.1.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启示;
  1.2.得到关于货物(工程、服务)及其制造商(卖方、供应商和执行机构)的信息;
  1.3.自由选择货物(工程、服务);
  1.4.得到保证质量的货物(工程、服务),包括保证货物(工程、服务)安全、完整性以及货物(工作结果)的足量;
  1.5.造成货物(工程、服务)缺陷造成的损害时,得到全额损害赔偿,包括精神伤害赔偿;
  1.6.国家保护他(她)的权利,包括向法院和其他授权国家机构申请保护受本法和其他立法保护的被侵犯的权利或利益的权利;
  1.7.对他(她)的权利的公共保护;
  1.8.创建消费者公共协会。
  2.消费者享有本法和其他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3.国家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6条 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启发领域内保障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启发领域内的权利,是通过由国家机构、消费者公共协会、卖方、执行人、制造商向消费者告知其权利和保护这些权利的必要行动进行的,包括将消费者知识基础问题纳入普通中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课程中。
  第7条 货物(工程、服务)信息
  1.制造商(卖方、供应商、代理商、执行机构)有义务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关于货物(工程、服务)的必要的和有效的信息,该信息提供必须符合立法要求并且符合零售业、消费者服务和消费者的其他服务类型通常要求的内容和提供方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规定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的特定货物(工程、服务)信息的清单和提供方式,但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货物(工程、服务)的信息必须包含(但本条第8款规定的信息除外):
  2.3.规定了对货物(工程、服务)质量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根据此类规范性文件而制造的货物(工程、服务);
  2.4.关于货物(工程结果、服务结果)的主要属性和与食品有关的信息——卡路里值、维生素(关于用于儿童、医疗和营养膳食的产品)以及根据立法有必要告知消费者的其他指标,如果存在转基因成分(组分)则要有表示食品是转基因的信息,以及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确定的情况和规则下,表示对消费者生命和健康有害的物质的存在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与确定对货物(工程、服务)质量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的对比情况和对特定年龄组适用的指示信息;
  2.5.货物(工程、服务)的价格和付款条件;
  2.6.保质期(若存在保质期),
  2.7.食品烹饪建议,根据该类产品的具体特点而要求;
  2.8.制造日期和(或)使用寿命和(或)有效期和(或)按照本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货物(工程结果)的储存期,货物(工程结果)的储存条件(如果与相应货物(工程结果)的一般储存条件不同或需要特殊的储存条件),以及关于消费者在上述期限到期后的必要行为以及不履行此类行为而造成的可能后果的信息(如果上述期限届满后的货物(工程结果)对消费者和环境的生命、健康、遗产和财产构成危害,或无法进行满足其目的使用);
  2.9.名称(公司名称),以及有其存在时制造商(卖方、执行人)的所在地,由制造商(卖方、供应商、代理人)授权的进口商、代理人、为消除货物的缺陷或在技术上维护货物的维修机构的所在地,如果制造商(卖方、进口商、代理人、执行人、维修机构)是个体企业,则需要个体企业的姓氏、名称、所在地和居住地点;
  2.10.确认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在在技术设定率和标准率领域内的技术性立法规范的要求的信息;
  2.11.如果由于工程(服务)性质而有必要,则需要提供指示执行工程(提供服务)的具体人员和有关他/她的信息,;
  2.12.货物(工作结果)的数量或完整性;
  2.13.如果法律规定了货物的强制性标记,则需要该标记的识别信息;
  2.14.有关有效和安全使用货物(工程结果、服务结果)的规定和条件中的必要信息,包括根据立法或相应的合同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的其他信息,以及与相应的合同相关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的信息;
  2.15.指导音乐作曲者在娱乐服务中使用录音制品的信息;
  3.向消费者出售非食品产品时,告知其使用寿命和(或)储存期(补救措施除外),但如果允许销售按照本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寿命和(或)货物的保存期限已到期的货物,则应提供给消费者允许其进一步销售的日期和数量以及货物使用期限。
  4.在出售货物样品(执行工程、提供服务)给消费者时,对货物(工程、服务)的描述需要包含在目录、招股说明书、广告、宣传册,或照片和其他信息来源、全球计算机互联网中,卖方(执行人)应向消费者提交该信息:
  4.1.在缔结合同之前,需要提供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12项、第15项规定的信息,以及货物(执行工作、提供服务)交付期限、付款价格和支付货物运送费用的条件的信息;
  4.2.货物交付时,需要提供本条第2款第13项和第14项规定的信息。
  5.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提供菜单中标明的食品、菜肴、烹饪产品组合的信息,并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烹饪方法。
  6.如果货物在被消费者收到之前已经被使用或货物缺陷未被消除,则应通知消费者。在收到这些货物的情况下,有关缺陷存在的信息应在证明购买事实的文件中予以说明。
  7.出售被没收的货物或以其他方式被转为国家收入的货物,应当将货物被没收或被转为国家收入的资料提交给消费者。
  8.如果卖方(执行人)是在手工艺活动框架内销售货物或在市场上销售货物(执行作品、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自然人,应向消费者提交有关货物(工程、服务)名称、价格信息,在与储存货物(工程结果)或使用货物(工程结果、服务结果)的一般条件不同时,或者需要特殊的储存使用条件时,需要提供货物(工程结果)储存方法或货物(工程结果、服务结果)使用方法。
  9.本条款第8项规定的信息,是在给消费者的容器(包装)、标签上或按照惯例对特定的货物(工程、服务)而以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货物(工程、服务)的文件里,以俄语或白俄罗斯语言提供给消费者。以外文报告或传达的信息不视为上文所述的提供方式,但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以外文报告或者以外语传达的情况除外。
  在销售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样品时,对货物(工程、服务)的描述信息需要包含在目录、招股说明书、广告、宣传册或照片和其他信息来源中,以及在全球计算机互联网中的。在缔结合同之前,本条第2.1款、第2.5款、第2.6款、第2.9款规定的信息以及货物交付(执行工作、提供服务)期限、运送货物的费用和付款方式需要在这些通知给消费者的信息来源中,包括在全球计算机互联网中通知消费者。在缔结合同之前,本条第2.3款至第2.4款、第2.7款、第2.8款、第2.10款、第2.12款、第2.15款规定的其他信息可以口头形式通知消费者。
  10.不得在其制造地点销售食品和填充和包装到消费者自带的容器(包装)的其他商品时,但本条第2款至第4款、第6款、第7款规定的信息除外,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填料和封隔器的信息。
  11.卖方(执行人)在向消费者出售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的同时,有义务给予现金(商品)支票或符合支付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的价款的的其他文件。卖方(执行人)是在手工艺活动框架内销售商品或在市场上销售商品(执行工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时,不需要执行本条款的规定。
  第8条 制造商(执行人、卖方)的信息
  1.制造商(执行人、卖方)——位于组织、个体企业家所在地的组织、其附属公司、代表处、独立的分部,有义务向消费者通知其名称(公司名称)、所在地和工作时间,以及向消费者出售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时的贸易对象或服务对象的名称,但上述名称与组织的名称(公司名称)重合已经按照立法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数据的除外。
  制造商(执行人、卖方)——个人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其姓氏、姓名、专有名称、所在地、工作时间、在销售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给消费者时贸易对象名称或服务对象的信息、以个人企业身份执行国家注册的国家注册信息和机构名称,以及根据立法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制造商(执行人、卖方)——自然人制造货物(在手工艺活动框架内销售商品或在市场上一次性销售商品、执行工程、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其名称、姓氏、名字信息。
  2.如果制造商(执行人、卖方)执行的活动类型需要得到许可,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特许证(许可证)数量、有效期限,颁发特许(许可证)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构的信息,以及在消费者的要求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按照规定向消费者出示特许证(许可证)的原件或副本。
  3.制造商(执行人、卖方)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放置在招牌上,或在贸易、家庭服务和其他类型的消费者服务中接受的其他可访问方式放置信息,以及第2款规定的信息,通过在制造商(执行人、卖方)的所在地或居住地可看到的方式放置信息。
  如果零售贸易、家庭服务和其他种类的消费者服务是在制造商(执行人、卖方)的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的,在进行旅游贸易、公平交易、市场交易以及其他情况下,也要提请消费者注意到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信息。
  如果根据包含在目录、招股说明书、海报、宣传册或通过照片等其他信息来源(包括全球计算机网络)中的对商品的描述信息,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执行工程、提供服务),应通过目录、招股说明书、海报、宣传册或通过照片等其他信息来源(包括全球计算机网络),提请消费者注意到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信息。
  4.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信息应以白俄罗斯语或俄语向消费者提请注意。以外文报道或提交的信息被视为没有提供,但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以外文报告或传达的情况除外。
  第9条 卖方(执行人)工作时间
  1.卖方(执行人)的工作时间与当地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一致时,应符合所公布的工作时间。
  2.本条的规定不包括卖方(执行人)是在手工艺活动框架内销售商品或在市场上销售商品(执行工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以及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10条 消费者对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由选择权
  1.消费者有权在卖方(制造商、执行人)的工作时间中,并在自己方便的时间内自由选择质量适当的货物(工程、服务)。
  2.卖方(制造商、执行人)有义务在消费者自由选择货物(工程、服务)时提供援助。
  3.在贸易、家庭服务和其他种类的消费者服务中,可以按照立法规定,给予特定类别的消费者以一定特权和优势。
  4.除了立法规定的任何关于选择货物(工程、服务)的有利条件以及直接或间接限制之外,不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有利条件或限制。
  第11条 得到质量适当的货物(工程、服务)、完整的足量的货物(工作成果)的消费者权利
  1.如果立法规定了对货物(工程、服务)的强制性质量要求,卖方(制造商、执行人)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这些要求的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
  2.如果在根据货物的性质可以检查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检查货物(工程、服务)质量、是否完整、货物(工作成果)的数量,以保证其可用性、能够适当和安全的使用货物(工作成果)。
  卖方(执行人)有义务证明货物(工作结果)的可用性,并向消费者交付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其质量需要符合提供的关于货物(工程、服务)的信息、立法或合同中的要求,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向他/她提供符合零售业规则所规定的尺寸的必要工具,并附检查尺寸和尺寸标志工具的有效证书、检查货物(工程结果、服务结果)质量、完整性和数量的证明文件。
  3.在缺乏规定货物(工程、服务)质量条件的立法和(或)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执行人)有义务向消费者交付符合通常要求的,并符合使用货物(工程结果、服务结果)通常目的的货物(工程、服务)。
  4.如果卖方(执行人)已经签订合同,合同中写明了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的具体使用目的,则卖方(执行人)有义务交付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其必须有符合这些使用目的质量。
  5.根据包含在目录、招股说明书、海报、宣传册、照片或其他信息来源(包括全球计算机网络)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描述信息,出售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卖方(执行人)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货物(执行工程、提供服务),其必须符合上述描述信息以及法律要求的质量。
  6.消费者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货物(工程结果、服务结果),储存、运输、利用货物(工程结果、服务结果),有权享有货物(工程结果、服务结果)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遗产、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权。按照立法规定,必须提供安全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要求是强制性规定。
  7.缺陷的存在违反了立法对其安全性的规定时,禁止出售有缺陷的货物(执行有缺陷的工程、提供有缺陷的服务)。
  第12条 在保护货物(工程、服务)项下制造商(执行人、卖方)的责任
  1.制造商(执行人、卖方)有义务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或工作有效期内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
  如果制造商(执行人)没有规定的使用寿命,并且在没有这样的期限的情况下允许销售这样的货物,则他/她有义务在出售货物(工程结果)给消费者之日起的十天内保证货物(工程结果)的质量。
  2.制造商(执行人、卖方)有义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的各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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