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
第一章:定义和总则
第l条:所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作场所、生产单位、工业单位、服务机构和农业机构均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2条:本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应用人单位要求并以任何身份从事工作,并因此获得工资、薪金、利润分配和其他利益等劳动报酬的人。
第3条:用人单位是指劳动者按其要求并为其利益从事工作,并从其处获得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董事、高级职员以及被指定负责管理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均应视为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应对其代表向劳动者作出的所有承诺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代表超越其职权范围作出承诺,并且用人单位不认可该承诺,则该代表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4条: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其代表的要求在其中从事工作的场所,如工业、农业、矿业、建筑、交通、乘客运输、服务、商业、生产机构及公共机构等所在场所。
基于工作类型适当配置并隶属于工作场所的设施,如祈祷室、食堂、合作店、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浴室、职业培训机构、阅览室、“扫盲班”和其它培训中心,以及伊斯兰委员会和协会的场所、劳动者动员部门、体育馆、交通工具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的一部分。
第5条:本法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代表、实习生和工作场所。
第6条: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43条第4款、第2条第6款、第19、20和28条的规定,禁止强迫他人从事某一特定工作或者对他人进行剥削。伊朗人民不分民族和部落都享受平等的权利。肤色、种族、语言等均不构成一种特权,全体人民不论男女均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每个人都有权自由择业,只要不违反伊斯兰教和公共利益,并且未侵犯他人权利。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和签订合同的基本条件
第7条: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劳动者据此为用人单位提供定期(临时)或不定期工作,并相应地获得报酬。
注 l:对于非固定期限工作,其最长工作期限应由劳动与社会事务部确定,并经内阁批准。
注 2: 对于持续性工作,如果劳动合同中未载明工作期限,则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工作。
第8条:就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或者随后对其进行的修订而言,只有向劳动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法规定的标准方为有效。
第9条:为使其有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合同标的合法;
b)合同标的明确;
c)相关方取得财产或从事特定工作不违反法律和伊斯兰教的禁止性规定。
注: 除非主管部门予以宣告无效,否则所有劳动合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效力。
第10条:除填写的有关劳动双方的全面信息外,劳动合同还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a)劳动者必须从事的工种、职业和职责
b)基本工资或薪金,以及额外福利
c)工作时间和节假日
d)工作履行地点
e)合同签订日期
f)合同期限(如果在特定期限内从事工作)
g)根据工作及当地的惯例和习惯做法需补充的其它事项
注:如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劳动合同,则应提供四份文本,当地劳动部门、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伊斯兰劳动委员会(如果工作场所未设劳动委员会,则为劳动代表)各持一份。
第11条:双方可协商确定工作的“试用期”。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且不必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则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整个试用期内的工资;如果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则只有权获得工作履行期内的工资。
注: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试用期”的持续时间。对于非熟练工或半熟练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拥有高度专业水准的熟练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12条:工作场所的所有权状况如果发生任何法律性变更,如以任何方式出售或转让、生产线转移、与其它单位合并、国有化或业主死亡等,均不影响与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应成为前用人单位之权利和义务的承继方。
第13条:如果通过承包的方式完成相关工作,则委托人有义务在其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加入某些条款,以规定承包方应保证遵守本法针对其劳动者所作的所有规定。
注 l:应付给劳动者的款项应视为优先债务,委托人在支付承包方索赔之前,有义务优先支付承包方拖欠其劳动者的债务。该等索赔包括根据履约保证书而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根据司法部门的裁决,这些款项可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注 2:如果委托人违反上述条款,自临时交付之日起45日内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或结算款项,则其有义务支付承包方拖欠劳动者的债务。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中止
第14条:如果因下列条款所述原因而导致任何一方暂时中止履行其在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劳动合同中止。所述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包括退休和增加工资事宜)应恢复效力,并应适当计算以前的劳动记录。
注: 劳动者的义务兵役期(包括正进行、暂时和预备的兵役期)以及在战争前线的自愿兵役期,均应视为其劳动记录的一部分。
第l5条:如果因双方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测事件而导致全部或部分工作场所关闭,或如果因此导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暂时无法履行其在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此期间与被关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予中止。劳动与社会事务部应对上述事件作出决定。
第16条:如果劳动者参加本法规定的学术学习而休假或进行其他不带薪休假,则在休假期间内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予中止,中止时间最长为两年。
注:如果因学术学习而休假,劳动合同中止时间可延长两年。
第17条:如果劳动者被拘留但未判罪,其劳动合同在拘留期间应予中止,一旦该劳动者被释放,应恢复其工作。
第18条:如果因用人单位的投诉而导致劳动者被拘留,但争端解决部门认为该劳动者无罪,则拘留期应视为劳动者劳动记录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除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法院裁决支付给劳动者)外,还应向该劳动者支付拘留期间的工资及福利。
注:在上述部门就相关劳动者作出裁决前,用人单位有义务至少按该劳动者每月薪金50%的标准向其家庭付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第19条:在劳动者义务服兵役期间,劳动合同应当中止,但是在结束服役后,原用人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恢复其工作。如果原岗位已被裁撤,则应为其安排类似的岗位。
第20条:在第15、l6、17和19条所述情况中,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止状态结束后未恢复劳动者的工作,则构成非法解雇劳动者,(当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时)劳动者有权在30天内将此种情形提交事实调查委员会。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未恢复劳动者工作的合理理由,则根据委员会的裁决,用人单位有义务恢复劳动者的工作,并且自劳动者回到工作场所之日起支付工资或薪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说明未恢复劳动者工作的合理理由,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龄向其支付款项(以最近一期工资为标准,每一年工龄应支付45天工资,以此类推)。
注: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中止状态结束后的30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其准备恢复工作,或者在用人单位拒绝恢复其工作后未将有关情形提交事实调查委员会,则视为已辞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最近一期薪金为标准,每一年工龄应支付一个月薪金,以此类推)。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21条: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者死亡
b)劳动者退休
c)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d)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并且双方未明示或暗示地续签合同
e)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特定任务已完成
f)劳动者辞职
注:如果劳动者准备辞职,其有义务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一个月,并应首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如果劳动者在递交辞职申请之后的15日内,书面申请撤回该申请,则应视为该辞职申请无效,劳动者应当将其辞职申请及随后的撤回申请的复印件递交给工作场所的伊斯兰委员会、行业协会或劳工代表。
第22条:在完成工作后,上述情况中因劳动合同和合同期间所引发的所有索赔,均应支付给劳动者,如果该劳动者死亡,则应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注:如果在法律上未能确定劳动者有继承人,且未履行有关的管理程序,则社会保障组织有义务按劳动者最近一期薪金标准,向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支付三个月的薪金。
第23条:基于劳动者死亡、疾病、退休、失业、中止劳动合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与此相关的保护性规定而发放的薪金或养老金,应由社会保障组织承担。
第24条: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已完成固定期限工作或固定期限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某一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应按最近一期薪金标准,对劳动者连续或间歇工作期内的每一年,支付一个月薪金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25条:如果劳动合同规定了固定期限或者特定的工作任务,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
注: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应由事实调查委员会和争端解决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26条:针对劳动者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如果作出不同于工作场所或工作地点一般习惯做法的重大变更,应征得当地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争端解决委员会所作的裁决应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
第27条:如果在发出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在征得伊斯兰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有权终止其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所有未偿费用及薪金,并按劳动者最近一期工资标准向其多付一个月薪金的年金。
如果单位内未设伊斯兰劳动委员会,则用人单位必须征得行业协会的同意。如果上述事件经相互协商仍未解决,则应提交事实调查委员会,如果该委员会仍不能解决,则应提交给争端解决委员会。在争端解决部门调查期间,该劳动合同应处于中止状态。
注1:如果工作场所不受《伊斯兰劳动委员会法》管辖,或者该工作场所未设伊斯兰劳动委员会或行业协会,或者没工劳动代表,则应当征得事实调查委员会(根据本法第158条)的同意方可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玩忽职守的情形以及工作场所程序和规章制度,应由最高劳动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由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起草和批准。
第28条:劳动者的法定代表、伊斯兰劳动委员会成员以及劳工代表和伊斯兰劳动委员会成员的合格候选人应在选举期间的各阶段以及事实调查委员会(根据《伊斯兰劳动委员会法》第22条)公布最终决议之前,在原单位继续行使其职责,履行所指定的义务和开展日常工作。
注l:事实调查委员会和争端解决委员会在收到有关劳动者的法定代表和用人单位之间相关争议的申诉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公布最终裁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争端解决委员会均应在收到该申诉之后的一个月内调查有关事件。
注2:在未设伊斯兰劳动委员会的工作场所或未(根据《伊斯兰劳动委员会法》第22条)设立事实调查委员会的地区,以及在不受《伊斯兰劳动委员会法》管辖的工作场所,劳工代表和行业协会代表在事实调查委员会出具最终裁决以及争端解决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应继续在原单位行使其职责,从事工作,履行所指定的事务。
第四节 赔偿各种损失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9条:如果根据争端解决委员会的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负责,该劳动者有权就因此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用人单位有义务恢复该劳动者的工作。
第30条:如果工作场所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等)或不可预测事件(战争等)而关闭,并导致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应在恢复工作场所的经营后,恢复此期间内失业人员在重建的原单位的先前工作或将其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
注:政府有义务根据《宪法》第29条的规定或基于道德,通过利用政府收入、公共捐资和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依据本法第4条为失业劳动者提供生活费,并应根据《宪法》第43条第2款为失业劳动者提供再就业所必要的设施。
第31条:如果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而终止,则用人单位必须按该劳动者最近一期工资标准,对其全薪工作期中的每一年向其支付相当于30天工资的款项。此外,社会保障组织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伤残抚恤金或退休养老金。
第32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其生理或心理功能下降而被终止劳动关系(经伊斯兰劳动委员会或劳工代表建议后,由地区卫生机构医疗委员会评估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龄向其支付款项(以最近一期薪金为标准,每一年工龄应支付两个月薪金,以此类推)。
第33条:对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所致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疾病、死亡,并且用人单位在履行本法规定义务时玩忽职守,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应根据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提出建议并经内阁批准的标准作出决定。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一节 劳动报酬
第34条: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获得的所有正式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家庭补贴、住房补贴、食品补贴、交通补贴、实物援助、增产奖金、年金等,均属于劳动报酬。
第35条: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基于劳动者的工作而向其支付现金和/或实物援助。
注1:如果工资是按工作的小时数计算,这种工资形式称为“小时工资”;如果工资是按工作量或生产的产品件数来计算,这种工资形式称为“计件工资”;如果工资是以在固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量或工作量来计算,这种工资形式称为“小时计件工资”。
注2:有关“小时工资”、“小时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标准和津贴费,以及本条所指的工作内容,应由最高劳动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劳动与社会事务部批准。本条中的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最长的法定工作时间。
第36条:“固定工资”包括工作的工资总额及针对该工作应付的固定津贴费。
注1:在不执行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案的工作场所中,其应付固定津贴费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环境而支付,并应调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上述应付固定津贴费包括危险工作津贴费、监管补贴、工作补贴。
注2:在执行工作分类方案的工作场所中,集体工资和基本工资共同构成基础性工资。
注3: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家庭补贴、增产奖金和年利润分配等津贴和激励措施不应视为固定工资和基础性工资的一部分。
第37条:工资必须以现金形式并以伊朗货币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定期支付,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也可采用银行支票的形式支付工资,但应当遵守下列条件:
a. 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或工作场所一般习惯做法,根据工作天数或工作小时数来计算的工资,则应当在日末、周末或双周末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计算后予以支付。
b. 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或工作场所一般习惯做法,工资是按月进行支付,则该工资必须在月末支付。这种工资形式称为“薪金”。
注:如果当月为31天,则劳动者的工资及津贴应按31天进行计算并予以支付。
第38条:对于在同等工作条件下所从事的同一工作,男女劳动者必须享有同等的工资。禁止在决定工资水平时存在年龄、性别、种族、民族、政治和宗教信仰歧视。
第39条:对于兼职性工作或其工作时间少于法定工作小时数的劳动者,其工资及津贴应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按比例进行计算和支付。
第40条:如果经协商一致,部分工资以实物支付,则这种支付方式所确定的现金价值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第41条:最高劳动委员会应根据以下标准在每年制订全国各地区或各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1. 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公布的通货膨胀率;
2. 在不考虑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特性及所指定工作的专业性的情况下,最低工资必须能够维持劳动者家庭的生活,劳动者家庭的人均生活费应符合政府部门公布的数额。
注: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支付不低于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有违反,则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已付工资与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
第42条:本法第41条所述的最低工资必须以现金支付。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以任何实物支付的报酬,是指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的报酬。
第43条:按计件工资制工作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周五及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该工资应比照上个工作月的工作天数内的平均计件工资进行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应付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44条: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债务,则法院在裁决时只能允许将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部分的应付工资予以扣除。在任何情况下,被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
注:上述法院裁决中的扣除部分应当不包括劳动者赡养对象的赡养费及衣物开支,并应依照《伊朗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第45条:只有在下述情况下用人单位方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有关欠款:a)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形
b)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预付款项
c)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者贷款,劳动者应分期还款
d)由于计算错误而导致多付工资
e)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出的住宿费用(双方已约定该费用)。如上述住宿场地被出租给劳动者,租金应由双方约定。
f)劳动者从生产场所的消费者合作社中购买基本消费用品而应支付的款项。
注:根据上述第c款,在收到贷款时,双方必须约定分期还款金额。
第46条:根据劳动合同或补充合同,经用人单位派遣前往工作场所以外的地区出差的劳动者应享有出差补贴。该项补贴不得低于劳动者的固定或基础日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有义务为该劳动者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补贴。
注:出差是指劳动者需到距离原工作场所至少50公里外的地区从事工作,或者劳动者在出差地需停留至少一个晚上。
第47条:为提高产量、改善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增加利润及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双方应根据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批准的实施细则达成有关增产奖金的协议。
第48条:为防止用工剥削现象,劳动与社会事务部有义务参照伊朗常规性劳动工种的标准和一般习惯做法,起草并实施工作评价及分工体系。
第49条:为规范工作场所与劳动市场之间关于工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场所中不同工作的责任范围等方面,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工作场所工作分类委员会或主管机构合作起草工作分类方案,并在征得劳动与社会事务部确认后予以实施。
注1:劳动与社会事务部应确定并通知关于工作场所劳动评价方案的指导和执行性实施细则,其中应符合本条规定的劳动者人数和方案实施日期。
注2:负责起草工作场所里工作分类方案的机构和个人的资格必须征得劳动与社会事务部的确认。
注3:对于因执行工作分类方案而引发的任何争议,均应参照劳动与社会事务部的意见,由争端解决委员会调查解决。
第50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与社会事务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工作的评价,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依照第49条注2)应将评价工作指定给工作评价技术咨询局或合格人士来完成。
注:用人单位除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外,还有义务向财政部的公共收入账户缴纳相当于咨询费50%的罚款。自劳动与社会事务部规定的日期起,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因实施工作评价方案而可能产生的工资差额。
第二节 工作时间
第51条:本法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并在用人单位支配下付出体力和时间的期间。除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注1:用人单位在征得劳动者或其代表同意后,针对一周内的某段时间,可安排日工作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同时安排另外某段时间内的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但一周内的累积工作总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注2:对于农场工作,用人单位可在征得劳动者或其法定代表同意后,根据工作类型、惯例和不同季节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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