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外籍劳工(禁止非法雇佣及保障公平雇佣条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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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关键字: 海外用工劳动法外籍劳工法律法规

以色列外籍劳工(禁止非法雇佣及保障公平雇佣条件)法(5751-1991)    
  第一章:释义    
  1. 在本法中:    
   “外籍劳工”:非为以色列公民或以色列居民的劳工。    
   “包工商”:依《包工商雇佣法(5756-1996)》所作释义。    
   “雇佣中介机构”:主要或部分业务为就业安置的机构。    
   “雇主”:包括包工商。    
   “委员会”:以色列议会劳动、社会事务及卫生委员会。    
   “部长”: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    
      
  第二章:雇佣条件    
  【外籍劳工的雇佣条件】    
  IA.除非雇主已遵行第1B条至第1E条的所有规定,否则不得雇用外籍劳工。  
  【医疗证明】    
  IB.(a) 雇主业已收到经以色列卫生部长为此所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下称医疗证明),用以证明劳工在进入以色列境内之前的3个月内接受了体检, 且未曾发现该劳工已感染或患有附件所列疾病之一;外籍劳工到以色列前的原居住国无此等经认证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外籍劳工到以色列前的原居住国无此等经认证医疗机构的,则应由经以色列卫生部长为此所认证的以色列医疗机构在该国或另一国进行体检并出具证明。  
   (b) 第(a)款所规定的体检应经体检所在国的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c) 雇主业已将与劳工相关的医疗证明附在签证及为进行《以色列入境法(5712-1952)》(下称《入境法》)所规定的雇佣而提交的《工作访客许可证》申请之后,雇主此举目的系雇佣所提交申请针对的劳工。    
   (d) 以色列卫生部长经征询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及以色列内政部长的意见,有权为实施本条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相关规章,将应列入医疗证明的详细身份事项纳入其中。    
  【雇佣合同】    
  IC.(a) 雇主业已以外籍劳工理解的语言与其签署了书面雇佣合同,且向其提供了合同副本。  
  (b) 双方当事人商定的相关雇佣条款应在合同中予以具体规定,但须符合任何成文法则的规定,并具体规定下列所有事项:    
  (1) 雇主及外籍劳工的身份信息;    
  (2) 工作说明;    
  (3) 外籍劳工的工资、工资结构、工资结构的更新方式,包括其组成部分及发放日期;    
  (4) 工资扣减部分的清单;    
  (5) 雇主及雇员为了雇员的社会福利而支付的款项;    
  (6) 雇佣开始日期及期限;    
  (7) 外籍劳工正常工作日或者工作周(包括每周休息日)的时长;    
  (8) 带薪缺勤(包括休假、节假日及病假)的相关条件;    
  (9) 雇主根据第1D条、第1E 条及第1A条所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只要这些义务适用于该雇主。    
  (c) 根据本条相关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可同时适用于外籍劳工及雇主的《以色列集体协议法(5757-1957)》中关于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意义上的续展令的相关规定,亦不得限制可同时适用于外籍劳工及雇主的任何成文法则的相关规定。    
  (d) 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有权就本条及第1F条制定相关补充规章,包括规定必须写入上述雇佣合同的补充事项,以及不得列入雇佣合同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即便列入合同,亦属无效。鉴于任何法律、集体协议或第(b)款规定的续展令的相关规定,所有补充规章均系为了确保外籍劳工享有公平的雇佣条件。    
  【医疗保险】    
  ID.(a) 雇主应自费为外籍劳工安排医疗保险,涵盖其整个雇佣期间,其中应包括以色列卫生部长为此下令规定的一揽子保险服务;以色列卫生部长经以色列财政部长同意,有权规定,此等医疗保险还应纳入一揽子保险服务之外的相关卫生服务。  
  (b) 如以色列卫生部长已依第(a)款规定了一揽子保险服务,则雇主依命令之规定履行为外籍劳工安排此等医疗保险的义务,且应当在此等命令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    
  (c) 雇主可从外籍劳工工资中抵扣其已就上述保费支出或实际承诺支出的金额,抵扣金额不得超过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规定的金额,无论是按通用条款统一抵扣,还是根据不同劳工类别分别抵扣。    
  (d) 只要以色列卫生部长未就《以色列国家卫生法(5754-1994)》第56(a)(1)(d) 条所规定的外籍劳工另行规定其他特别安排,本条的相关规定即应适用。    
  【适宜居所】    
  IE.(a) 雇主应在外籍劳工整个雇佣期间,自费为其提供适宜居所,直至雇佣结束后至少7日,如自雇佣结束之日起至外籍劳工在以色列居留结束之前,所剩期限不足7日,则雇主应提供居所至雇佣结束后不少于(在以色列居留)剩余天数的时间。  
  (b)雇主可通过偿还其已发生或实际承诺发生的为上述居所支付的费用,从外籍劳工工资中抵扣一定金额,抵扣金额不超过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规定的金额,无论是按通用条款统一抵扣,还是根据不同外籍劳工类别分别抵扣。    
   (c) (1) 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有权豁免第(a)款为雇主设定的其对所雇劳工负有的义务,条件是在该劳工完成由雇主确定的特定工作任务,或该劳工的工资超过了雇主已订明的金额;本款所规定的义务,即可在相关规章中作一般性豁免,亦可针对特定外籍劳工作出豁免;    
   (2) 雇主如因其已依第(1)款规定获得义务豁免而未为外籍劳工其提供适宜居所,则须向该外籍劳工支付金额应予订明的适宜居所费用;依本款所规定的金额,须与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所确定的标准相关联。    
   (d) 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经征询以色列卫生部长及以色列住房及建设部长的意见,有权针对适宜居所规定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包括相关安全及卫生条件。    
  【文件保存】    
  IF.(a) 雇用外籍劳工的,应在雇用该外籍劳工的工作场所保存一份与其签署的雇佣合同副本及一份该合同的正确无误的希伯来语译本,以及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规定的其他文件;但雇主可将上述文件保存于其业务经营地点,前提条件是其将该情况向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规定的任何人士作出了书面申报;此等申报书亦应载有相关文件按上述方式予以保存的地址。  
   (b) 以色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有权规定雇主须按第(a)款所规定的方式予以保存的相关文件的类别。    
  【制定规章】    
  IG.第1B条至第1E条所规定的相关规章,在经以色列议会劳工、社会事务及卫生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制定。  
      
  第三章:雇主对政府机构所负的相关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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