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更新至2018 年4月20日)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本条例旨在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个人的私隐,并就附带事宜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96年8月1日
(1996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格式变更——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1部
导言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2)
本条例自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
2.
释义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不利行动 (adverse action),就个人而言,指可对该人的权利、利益、特权、责任或权益(包括合法期望)有不利影响的任何行动;
不准确 (inaccurate),就个人资料而言,指资料是不正确的、有误导性的、不完全的或过时的;
切实可行 (practicable)指合理地切实可行;
文件 (document)除包括书面文件外,包括 ——
(a)
包含视觉影像以外的资料的纪录碟、纪录带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资料能够在有或没有其他设备的辅助下,从该纪录碟、纪录带或器件重现;及
(b)
包含视觉影像的胶卷、纪录带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影像能够在有或没有其他设备的辅助下,从该胶卷、纪录带或器件重现;
有关人士 (relevant person),就个人(不论如何描述该名个人)而言 ——
(a)
如该名个人是未成年人,指对该未成年人负有作为父母亲的责任的人;
(b)
如该名个人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指由法庭委任以处理该等事务的人;
(c)
如该名个人属《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条所指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
(i)
根据该条例第44A、59O或59Q条获委任担任该名个人的监护人的人;或
(ii)
(如根据该条例第44B(2A)或(2B)或59T(1)或(2)条,该名个人的监护转归社会福利署署长或任何其他人,或该监护人的职能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或任何其他人执行)社会福利署署长或该其他人;
(由2012年第18号第3条代替)
有关资料使用者 (relevant data user) ——
(a)
就一项视察而言,指使用某个人资料系统的资料使用者,而该系统是该项视察的对象;
(b)
就一项投诉而言,指该项投诉所指明的资料使用者;
(c)
就 ——
(i)
由一项投诉引发的调查而言,指该项投诉所指明的资料使用者;
(ii)
其他调查而言,指属该项调查的对象的资料使用者;
(d)
就执行通知而言,指获送达该通知的资料使用者;
作为 (act)包括故意的不作为;
投诉 (complaint)指根据第37条作出的投诉;
投诉人 (complainant)指已作出投诉的个人或已代表一名个人作出投诉的有关人士;
改正 (crection),就个人资料而言,指更正、删除或填备;
改正资料要求 (data crection request)指根据第22(1)条提出的要求;
每日罚款 (daily penalty)指就在定罪后该罪行持续的每一日所处的罚款;
使用 (use),就个人资料而言,包括披露或移转该资料;
(由201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
披露 (disclosing),就个人资料而言,包括披露自资料推断所得的资讯;
法律规则 (rule of law) 指 ——
(a)
普通法规则或衡平法规则;或
(b)
习惯法;
(由2012年第18号第3条增补)
保障资料原则 (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指在附表1列明的任何保障资料原则;
指定日 (appointed day)指根据第1(2)条指定的日子;
指明 (specified),就格式而言,指根据第67条指明;
查阅资料要求 (data access request)指根据第18条提出的要求;
相当可能损害 (would be likely to prejudice)包括可能会损害;
纪录簿 (log book),就资料使用者而言,指由资料使用者根据第27(1)条备存及维持的纪录簿;
订明人员 (prescribed officer)指根据第9(1)条获雇用或聘用的人;
订明资讯 (prescribed infmation) 指附表3指明的任何资讯;
(由2012年第18号第3条增补)
个人身分标识符 (personal identifier)指 ——
(a)
由资料使用者为其作业而编配予一名个人;及
(b)
就该资料使用者而言,能识辨该名个人的身分而不虞混淆,
的标识符,但用以识辨该名个人的该人的姓名,则不包括在内;
个人资料 (personal data)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资料 ——
(a)
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的;
(b)
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分是切实可行的;及
(c)
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
(由201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
个人资料系统 (personal data system)指全部或部分由资料使用者用作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的任何系统(不论该系统是否自动化的),并包括组成该系统一部分的任何文件及设备;
核准实务守则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指根据第12条核准的实务守则;
核对程序 (matching procedure)指将为1个或1个以上的目的而取自10个或10个以上的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与为其他目的而自该等资料当事人收集的个人资料比较的程序(用人手方法的除外),而 ——
(a)
所作比较(不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是为了产生和核实可(即时或于其后任何时间)用作对任何该等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行动的资料的;或
(b)
所作比较产生和核实资料,而就该资料而言可合理地相信将该资料(即时或于其后任何时间)用作对任何该等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行动是切实可行的;
(由201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
核对程序要求 (matching procedure request)指根据第31(1)条提出的要求;
财经规管者 (financial regulat)指任何以下人士或机构 ——
(a)
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条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
(b)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1)条提述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代替)
(c)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所指的认可结算所、认可交易所、认可控制人或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代替)
(d)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II部获认可提供该条例附表5所界定的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人;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代替)
(e)-(ea)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废除)
(f)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4AAA条设立的保险业监管局;
(由2015年第12号第133条代替)
(g)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5条委任的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
(ga)
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6条设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由1998年第4号第14条增补)
(gb)
由《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6(1)条设立的财务汇报局;
(由2006年第18号第84条增补)
(h)
属根据第(7)款刊登的公告为本定义的目的所指明为规管者的人;
执行通知 (enfcement notice)指第50(1)条下的通知;
专员 (Commissioner)指根据第5(1)条设立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视察 (inspection)指根据第36条进行的视察;
第三者 (third party),就个人资料而言,指除以下人士外的任何人 ——
(a)
资料当事人;
(b)
就资料当事人而属有关人士的人;
(c)
资料使用者;或
(d)
获资料使用者为以下事情以书面授权的人 ——
(i)
在资料使用者的直接控制下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有关的资料;或
(ii)
代资料使用者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有关的资料;
处理 (processing),就个人资料而言,包括将资料修订、扩增、删去或重新排列(不论是否藉自动化方法或其他方法);
提出要求者 (request),就 ——
(a)
查阅资料要求或改正资料要求而言,指已提出该项要求的个人或代该名个人提出该项要求的有关人士;
(b)
核对程序要求而言,指已提出该项要求的资料使用者;
登记册 (register)指专员根据第15(1)条备存及维持的资料使用者登记册;
资料 (data)指在任何文件中资讯的任何陈述(包括意见表达),并包括个人身分标识符;
资料使用者 (data user),就个人资料而言,指独自或联同其他人或与其他人共同控制该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
(由201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
资料使用者申报表 (data user return)指根据第14(4)条呈交予专员并(如适用的话)根据第14A(5)条更正的申报表;
(由2012年第18号第3条代替)
资料当事人 (data subject),就个人资料而言,指属该资料的当事人的个人;
(由201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
雇用 (employment)指根据以下合约的雇用 ——
(由2014年第18号第42条修订)
(a)
雇用合约或学徒训练合约;或
(b)
由个人亲自进行任何工作或劳动的合约,
而相关词句均须据此解释;
(由2014年第18号第42条修订)
实务守则 (code of practice)包括 ——
(a)
标准;
(b)
规格;及
(c)
其他文件形式的实务性的指引;
调查 (investigation)指根据第38条进行的调查;
谘询委员会 (Committee)指根据第11(1)条设立的个人资料(私隐)谘询委员会;
(由2012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变更通知 (change notice) 指根据第14(8)条送达专员并(如适用的话)根据第14A(5)条更正的通知。
(由2012年第18号第3条增补)
(2)
(由2012年第18号第3条废除)
(3)
凡根据本条例任何作为可经某人(不论如何描述该人)的订明同意而作出,该同意 ——
(a)
指该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
(b)
不包括已藉向获给予同意的人送达书面通知而予以撤回的任何同意(但不损害在该通知送达前的任何时间依据该同意所作出的所有作为)。
(4)
在不抵触第64A条的条文下,在本条例中的任何提述,凡其意思是指某资料使用者(不论如何描述该人) ——
(由2012年第18号第3条修订;由2018年第17号第126条修订)
(a)
已违反本条例下的规定;或
(b)
正在违反本条例下的规定,
均 ——
(i)
(如(a)段适用)包括指有关的资料使用者已作出某作为或已从事某行为,而该作为或行为是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
(ii)
(如(b)段适用)包括指有关的资料使用者正在作出某作为或正在从事某行为,而该作为或行为是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
(5)
即使本条例有任何其他规定,投诉可就已不再是资料使用者的人提出,而由该项投诉引发的调查(如有的话)亦可就该人进行;但如该人在紧接专员接获该项投诉的日期前2年期间内任何时间不曾是资料使用者,则属例外;而凡有投诉就任何人提出,该人亦据此须就该项投诉及由该项投诉引发的调查(如有的话)被当作为资料使用者;而本条例其他条文须据此解释。
(6)
在本条例中,凡提述带有编号的保障资料原则之处,均为提述附表1内所列明的有该编号的原则。
(7)
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公告指明某人为财经规管者的定义所指的规管者。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126条修订)
(8)
现声明︰第(7)款下的公告是附属法例。
(9)
凡任何人 ——
(a)
担任任何职位、从事任何职业或进行任何行业;及
(b)
按任何法律或根据或凭借任何法律订立的任何规则规定须属担任该职位、从事该职业或进行该行业的适当人选(或相似意思的字眼),
而该人因任何行为而令他不再是上述适当人选或该行为会令他不再是上述适当人选,则就本条例而言,该行为须视为严重不当的行为。
(10)
第(9)款的施行不阻止作出严重不当的行为(就本条例而言,包括令任何人不再是适当人选或会令任何人不再是适当人选的行为,即使该行为并非该款所适用的行为)。
(11)
就资料使用者而言,凡不指明属男性或女性的字及词句,亦指男性及女性。
(12)
如某人纯粹代另一人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首述的人并非为其任何本身目的而持有、处理或使用(视属何情况而定)该资料,则(但亦只有在此情况下)该首述的人就该个人资料而言不算是资料使用者。
(由201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
(13)
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就本条例而言,如一个人的行为已使他或可以使他根据不时生效的香港赛马会赛事规例及董事局指示成为被吊销资格的人或被暂时吊销资格的人,则该等行为属严重不当的行为。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编辑修订——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3.
适用范围
(1)
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
(2)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编辑附注:
* 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该决定刊载于「电子版香港法例」发布的文件A206。
4.
保障资料原则
资料使用者不得作出违反任何保障资料原则的作为或从事违反任何该等原则的行为,但如该作为或行为(视属何情况而定)是根据本条例规定须作出或进行或准许作出或进行的,则属例外。
第2部
执行
5.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职位的设立等
(1)
为本条例的施行,现设立一名为“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职位。
(2)
专员为永久延续的单一法团及 ——
(a)
须具有并可使用印章;及
(b)
须可起诉及可被起诉。
(3)
行政长官须藉宪报公告委任一人为专员。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4)
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获委任为专员的人的任期为5年,并有资格再获委任,但再获委任的任期只可为多1个5年任期。
(5)
获委任为专员的人可 ——
(a)
随时藉书面通知向行政长官辞职;或
(b)
基于以下理由,被行政长官经立法会藉决议批准免任 ——
(i)
无能力执行其职位的职能;或
(ii)
行为不当。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6)
行政长官须 ——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a)
厘定获委任为专员的人的薪酬;及
(b)
决定获委任为专员的人的委任的条款与条件。
(7)
附表2的条文就专员具有效力。
(8)
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专员不得视为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得视为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权及特权。
(9)
获委任为专员的人须 ——
(a)
当作为《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条所指的公职人员;及
(b)
为该条例的施行而当作为公职人员。
6.
专员不得担任其他职位
获委任为专员的人不得在没有行政长官明确的批准下 ——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a)
担任其专员职位以外的任何有酬职位;或
(b)
为报酬而从事其职位的职能以外的任何职业。
7.
临时空缺的填补
(1)
如获委任为专员的人 ——
(a)
去世;
(b)
辞职;
(c)
被免任;
(d)
不在香港;或
(e)
因其他理由不能执行其职位的职能,
则行政长官可藉书面通知委任一人署理专员职位,直至(视情况所需) ——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i)
新的专员根据第5(3)条获委任为止;或
(ii)
专员回任为止。
(2)
根据第(1)款获委任署理专员职位的人,在他获委任的期间 ——
(a)
须执行专员在本条例下的职能;及
(b)
可行使专员在本条例下的权力。
(3)
第6条须适用于根据第(1)款获委任署理专员职位的人,犹如该人是专员一样。
8.
专员的职能及权力
(1)
专员须 ——
(a)
就遵守本条例条文作出监察及监管;
(b)
促进及协助代表资料使用者的团体为第12条的施行拟备实务守则,以在遵守本条例条文(尤其是各保障资料原则)方面提供指引;
(c)
促进对本条例的条文(尤其是各保障资料原则)的认识及理解以及遵守;
(d)
对他认为可影响在个人资料方面的个人私隐的建议制定的法例(包括附属法例)加以审核,并向建议制定该法例的人报告其审核结果;
(e)
进行视察,包括对属政府部门或法定法团的资料使用者所使用的任何个人资料系统的视察;
(f)
为更佳地执行他的其他职能而对资料处理及资讯科技进行研究及监察其发展,以顾及该等发展在个人资料方面对个人私隐相当可能有的不利影响;
(由2012年第18号第4条修订)
(g)
与 ——
(i)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执行专员认为与其在本条例下的任何职能相似(不论全部或部分相似)的职能的人,进行联络及合作;及
(ii)
该等人士在某些相互关注的并涉及在个人资料方面的个人私隐的事项方面进行联络及合作;及
(h)
执行根据本条例或其他成文法则委予他的其他职能。
(2)
专员可作出所有为更佳地执行其职能而需要作出的或对此有助的所有事情,或为更佳地执行其职能而连带须作出的所有事情,而在不影响前文的概括性原则下,专员尤可 ——
(a)
在认为任何类别的财产对 ——
(i)
为专员或任何订明人员供给地方;或
(ii)
专员可执行的任何职能的执行,
属必要时,取得及持有该财产,并可在持有该财产所按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处置该财产;
(b)
订立、履行、转让、更改或撤销任何合约、协议或其他义务,或接受他人所转让的合约、协议或其他义务;
(c)
承办或执行合法信讬,但限于以推动专员在本条例下须予执行或准予执行的职能为宗旨的信讬及具有其他类似宗旨的信讬;
(d)
接受馈赠及捐赠,不论是否受信讬所规限的馈赠或捐赠;
(e)
在获得行政长官事先批准下,成为任何关注(不论是完全或部分)在个人资料方面的个人私隐的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或附属成员;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ea)
进行推广或教育活动或服务;及
(由2012年第18号第4条增补)
(f)
行使本条例或其他成文法则赋予他的其他权力。
(2A)
凡专员在执行其在本条例之下的职能的过程中,进行任何推广或教育活动或服务,或提供任何推广或教育刊物或材料,专员可为之征收合理收费。
(由2012年第18号第4条增补)
(3)
专员在执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时,可制备及签立任何文件;凡任何与他执行职能或行使权力所合理附带或相应引起的事宜,专员亦可在与该等事宜有关连的情况下,制备及签立任何文件。
(4)
任何文件如看来是以专员的印章签立的,须予接纳为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当作已妥为签立。
(5)
为向资料使用者及资料当事人提供指引,专员可不时安排拟备不抵触本条例的指引以显示他拟执行其在本条例下任何职能或行使其在本条例下任何权力的方式,并安排将该指引藉宪报公告刊登。
(由2012年第18号第4条修订)
9.
专员的职员等
(1)
专员可 ——
(a)
雇用他认为合适的人士(包括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士及专业人士);及
(b)
以雇用以外的方法聘用他认为合适的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士或专业人士,
以协助他执行其在本条例下的职能及行使其在本条例下的权力。
(2)
专员须 ——
(a)
厘定可根据第(1)(a)款雇用的任何人或任何属于可根据该款雇用的某类别人士的人的薪酬及决定雇用该人的条款及条件;
(b)
厘定可根据第(1)(b)款聘用的任何人或任何属于可根据该款雇用的某类别人士的人的薪酬及决定聘用该人的条款及条件。
(3)
专员可 ——
(a)
发放或提供资金以备发放退休金、酬金及退休利益予雇员;
(b)
为雇员及其受养人的福利,提供其他利益;
(c)
批准付款予已去世的雇员的遗产代理人,或在该雇员去世时倚靠他供养的任何人,不论付款是否在法律上应付的。
(4)
为提供资金作发放第(3)款所指的退休金、酬金、利益及付款之用,专员可 ——
(a)
设立、管理及掌管任何基金或计划;或
(b)
与任何公司或组织作出安排,由该公司或组织单独或联同专员设立、管理及掌管任何基金或计划。
(5)
专员可向第(4)款所提述的基金或计划供款,并可要求雇员向该基金或计划供款。
(6)
在本条例中,
雇员 (employees)包括专员指明的任何类别的雇员,而在第(3)款中,包括前度雇员。
10.
专员作出转授
(1)
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专员可在他认为合适的规限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下,将他在本条例下的任何职能或权力,转授予任何订明人员,规限条款及条件 (如有的话)须在授权书中指明。
(2)
专员不得转授他在以下条文下的职能或权力 ——
(a)
第(1)款;
(b)
在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中指明为不受第(1)款规限的该等规例的条文;
(c)
在附表2中指明为不受第(1)款规限的该附表的条文。
(3)
获专员转授职能或权力的人 ——
(a)
须执行该等职能及可行使该等权力,犹如该人是专员一样;及
(b)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推定为按照有关的转授行事。
11.
个人资料(私隐)谘询委员会的设立
(1)
现设立一个委员会,名为“个人资料(私隐)谘询委员会”,谘询委员会的设立目的为就任何与在个人资料方面的私隐有关的事宜,或在其他方面与本条例的施行有关的事宜,向专员提供意见。
(2)
谘询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
(a)
专员,他须担任主席;及
(b)
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委任的4名至8名其他人士,其中 ——
(i)
最少须有1名具备5年或5年以上处理资料的经验;及
(ii)
公职人员不得多于1名。
(3)
根据第(2)(b)款委任的谘询委员会成员,须按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他们各自的委任书中指明的或不时指明的任期及任职条款,担任成员职位。
(4)
根据第(2)(b)款委任的谘询委员会成员可随时藉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递交书面通知而辞去成员职位。
(5)
谘询委员会可规管其程序。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
11A.
豁免
(1)
凡根据第5(3)条获委任为专员的人或订明人员在真诚执行(或本意是真诚执行)根据本条例委予专员或该人员的职能的过程中,或在真诚行使(或本意是真诚行使)根据本条例赋予专员或该人员的权力的过程中,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情,该人或该人员无须就该事情而招致民事法律责任。
(2)
根据第(1)款就已作出的或没有作出的事情而赋予任何人的保障,在任何方面均不影响专员作为单一法团而须为该事情负上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2012年第18号第5条增补)
第3部
实务守则
12.
实务守则由专员核准
(1)
在符合第(8)及(9)款的规定下,专员可为就施加予资料使用者的本条例下的规定提供实务性指引,而 ——
(a)
核准及发出他认为对该目的属适合的实务守则(不论是否由他拟备的);及
(b)
核准他认为对该目的属适合并由其他人或拟由其他人发出的实务守则。
(2)
凡专员根据第(1)款核准任何实务守则,他须藉宪报公告 ——
(a)
示明有关的守则,并指明对其的核准的生效日期;及
(b)
指明是为了本条例下的哪一或哪些规定而如此核准该守则。
(3)
专员可 ——
(a)
不时修订他根据本条拟备的实务守则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及
(b)
核准对或拟对在当其时已根据本条核准的实务守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出的修订,
而第(2)款的条文在经必要的变通后,须就根据本款核准修订而适用,如同它们适用于根据第(1)款核准实务守则。
(4)
专员可在任何时间,撤回他给予任何已根据本条核准的实务守则的核准。
(5)
凡专员根据第(4)款撤回他给予任何已根据本条核准的实务守则的核准,他须藉宪报公告,示明有关的守则及指明他给予该守则的核准自何日起停止有效。
(6)
本条例中提述核准实务守则之处,为提述该守则凭借根据本条核准的对该守则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的修订而在当其时具有效力的版本。
(7)
专员根据第(1)(b)款核准由或拟由专员以外的人发出的
实务守则
的权力包括核准该等守则的一部分的权力,而在本条例中实务守则 (
code of practice
)据此可理解为包括该等守则的一部分。
(8)
在本条开始实施的日期后的6个月内或在民政事务局局长容许的不超过该限期之后6个月的较后期间内,专员须就第(1)款所提述的所有或任何规定(只要该等规定是关乎属个人身分标识符的个人资料)根据第(1)款核准实务守则。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9)
专员在根据第(1)款核准实务守则或核准根据第(3)款对该守则作出的任何修订或建议如此作出的修订前 ——
(a)
如该守则或经如此修订的守则(视属何情况而定)将会适用(不论是完全适用或部分适用)于某些资料使用者,他须谘询他认为合适的并代表该等资料使用者的团体;及
(b)
他须谘询他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10)
为免生疑问,现声明︰专员可为不同类别的资料使用者,及为第(1)款所提述的相同或不同的规定,根据第(1)款核准不同的实务守则(包括第(8)款所提述的任何实务守则)。
13.
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使用核准实务守则
(1)
凡任何资料使用者不依循核准实务守则的条文,此事本身不令他可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被起诉,但如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资料使用者被指称为违反本条例下的规定,而在指称中的违反行为发生时,已有关于该项规定的核准实务守则,则第(2)款须就该等法律程序在该等守则方面具有效力。
(2)
凡有人指称本条例下的某规定遭违反,指明当局觉得与该规定有关的实务守则的条文,可在有关的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如证明在关键时间有不依循该守则任何条文的情况,而该指明当局觉得该守则的任何条文与它为确证违反该规定的情况须予证明的事项有关,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规定就该事项而言已以依循该条文以外的方式获遵守的情况下,该事项须视为已获证明。
(3)
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指明当局觉得属第12条下的通知的标的之实务守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视为该通知的标的。
(4)
在本条中 ——
指明当局 (specified body)指 ——
(a)
裁判官;
(b)
法庭;
(由2012年第18号第6条修订)
(c)
行政上诉委员会;或
(由2012年第18号第6条修订)
(d)
行政上诉委员会主席;
(由2012年第18号第6条增补)
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 (proceedings under this Ordinance)在有资料使用者被指称为因为违反本条例下的规定而犯罪行的情况下,包括刑事法律程序。
第4部
资料使用者申报表及资料使用者登记册
14.
资料使用者申报表
(1)
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专员可藉宪报公告指明本条所适用的某类别的资料使用者。
(2)
专员在根据第(1)款以公告指明某类别的资料使用者之前,须 ——
(a)
谘询他认为合适的并代表属于该类别的资料使用者的团体;及
(b)
谘询他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3)
除非资料使用者属正在生效的在第(1)款下的公告中指明某类别的资料使用者,否则本条不适用于该资料使用者。
(4)
资料使用者须向专员呈交一份申报表,该份申报表 ——
(由2012年第18号第7条修订)
(a)
须符合指明格式;
(b)
须载有由该申报表就该资料使用者规定须有的订明资讯;
(c)
如是由 ——
(i)
在指明有关类别的资料使用者的第(1)款下的公告开始生效当日即属于该类别的资料使用者呈交的,须于该日后的每年同月同日当日或之前的3个月内呈交;
(ii)
在指明有关类别的资料使用者的第(1)款下的公告开始生效日期之后的某日才首次属于该类别的资料使用者呈交的,须于该某日之后的每年同月同日当日或之前的3个月内呈交;及
(d)
须附同订明费用。
(5)
专员须安排在每段6个月期间内最少刊登一次公告,该公告 ——
(a)
须 ——
(i)
在宪报刊登;及
(ii)
在1份或1份以上的中文报章以中文刊登及在1份或多于1份的英文报章以英文刊登,该等报章须是每日在香港行销的;及
(b)
在不抵触第(6)款的规定下,须为本条的施行而指明资料使用者申报表在何处及哪些时间内可供资料使用者领取。
(6)
专员不得行使他在第(5)(b)款下的权力而指明属政府办公室的地方,除非及直至他已获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的书面批准。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
(7)
专员须安排资料使用者申报表可供资料使用者 ——
(a)
免费领取;及
(b)
在根据第(5)款刊登的最近一份公告所指明的地方及时间内领取。
(8)
凡根据第(4)款由资料使用者呈交予专员的资料使用者申报表中所载的订明资讯,在申报表呈交后有所变更 ——
(a)
如(但只有在以下情况下) ——
(i)
该等资讯在该申报表中指明为本款所适用的资讯;及
(ii)
该申报表载有或附有 ——
(A)
本款的文本一份;或
(B)
一项摘要说明本款施加予资料使用者的规定的陈述,
该资料使用者须向专员送达指明该等变更的书面通知;及
(b)
该资料使用者须在该等变更发生后的30日内向专员送达上述通知。
(9)
现声明 ——
(a)
第(1)款下的公告是附属法例;及
(由2012年第18号第7条修订)
(b)
凡某资料使用者属于在正生效的2份或2份以上的第(1)款下的公告中指明的2个或2个以上的资料使用者类别,则就本条而言,该资料使用者须当作属于在宪报刊登的该等公告之中的第一份所指明的资料使用者类别。
(由2012年第18号第7条修订)
(c)
(由2012年第18号第7条废除)
(10)
(由2012年第18号第7条废除)
(11)
任何资料使用者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在资料使用者申报表中,或在变更通知中,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讯,充作遵守第(4)或(8)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由2012年第18号第7条增补)
14A.
资料使用者申报表的核实
(1)
为核实资料使用者申报表或变更通知中的资讯的准确性,专员可向第(2)款指明的任何人送达书面通知,合理地要求该人 ——
(a)
提供该书面通知指明的任何文件、纪录、资讯或物品;及
(b)
以书面回应该书面通知指明的任何问题。
(2)
有关人士是 ——
(a)
有关资料使用者;及
(b)
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也许能够在核实有关资料使用者申报表或变更通知中的任何资讯方面提供协助的人。
(3)
任何根据第(1)款获送达通知的人,如根据任何其他条例有权或有责任拒绝提供该通知指明的任何文件、纪录、资讯或物品,或拒绝回应该通知指明的任何问题,则可如此拒绝提供或拒绝回应。
(4)
如在顾及根据第(1)款提供的文件、纪录、资讯或物品或对问题的回应后,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份资料使用者申报表或变更通知中的任何资讯属不准确,专员可藉书面通知,要求有关资料使用者在该申报表或变更通知中更正该资讯。
(5)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或(4)款获送达通知的人须在该通知指明的合理限期内,遵从有关要求。
(6)
任何人违反第(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7)
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文件、纪录、资讯、物品或对问题的回应,充作遵从第(1)款所指的通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8)
任何资料使用者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在资料使用者申报表中,或在变更通知中,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讯,充作遵从第(4)款所指的通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由2012年第18号第8条增补)
15.
资料使用者登记册
(1)
专员须使用资料使用者申报表及变更通知的资讯,以备存及维持一份已呈交该等申报表的资料使用者的登记册。
(由2012年第18号第9条代替)
(2)
登记册须 ——
(a)
采用数据库的形式;及
(b)
就每一名已呈交资料使用者申报表的资料使用者,载有在该申报表及任何变更通知中提供并且是专员认为合适的资讯的详情。
(由2012年第18号第9条修订)
(3)
凡专员为在登记册与某资料使用者有关的范围内备存及维持登记册而合理地需要关于该资料使用者的订明资讯,专员可藉送达予该资料使用者的书面通知,要求该资料使用者呈交载有该等资讯并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而该资料使用者须在专员所送达的通知中规定的期间(该期间不得迟于通知送达后的30日)内,以专员在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呈交该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
(由2012年第18号第9条修订)
(4)
凡根据第(3)款由某资料使用者呈交予专员的订明资讯在呈交后有所变更 ——
(a)
如(但只有在以下情况下) ——
(i)
该等资讯在该款下的有关的通知中指明为本款所适用的资讯,及
(ii)
第(i)节所提述的通知载有或附有 ——
(A)
本款的文本一份;或
(B)
一项摘要说明本款施加予资料使用者的规定的陈述,
该资料使用者须向专员送达指明该等变更的书面通知;及
(b)
该资料使用者须在该等变更发生后的30日内向专员送达上述通知。
(4A)
任何资料使用者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在呈交予或送达专员的通知中,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讯,充作遵守第(3)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由2012年第18号第9条增补)
(5)
如专员信纳某人已不再是资料使用者,他可从登记册中,删去其中所载的基于该人的资料使用者的身分而与他有关的任何详情。
(6)
已不再是资料使用者的人,可藉向专员送达符合订明格式的通知,要求专员从登记册中,删去其中所载的基于该人的资料使用者的身分而与他有关的详情,而除非该人已撤回该项要求,专员须在收到该通知当日后的3个月内,依从该项要求。
(7)
任何人在根据第(6)款送达专员的通知中,为了登记册所载的基于该人的资料使用者身分而与该人有关的详情得以删除,而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讯,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由2012年第18号第9条增补)
16.
登记册的查阅
(1)
专员须提供设施以令登记册中所载详情 ——
(a)
可供任何人查阅;
(b)
可藉可观看及可阅读的形式供查阅;
(c)
可在一般办公时间内供查阅;及
(d)
可免费供查阅。
(2)
如专员 ——
(a)
收到由某人提出的符合指明格式的申请;及
(b)
收到订明费用,
他须以书面提供登记册所载的关于该申请所指明的某资料使用者(或某类别的资料使用者)详情的复本。
17.
登记册不得对本条例的施行做成局限等
(1)
为免生疑问,现声明 ——
(a)
登记册是否载有关于某资料使用者的详情此事;
(b)
登记册中载有的关于某资料使用者的详情,
本身不得 ——
(i)
局限、限制或规限本条例任何条文(包括第2(5)条及各保障资料原则)就该资料使用者的施行;
(ii)
豁免该资料使用者使其不受本条例任何条文的施行所管限。
(2)
第(1)款不得损害在本条例其他条文中有所规定的任何局限、限制、规限或豁免的施行。
第5部
个人资料的查阅及更正
第1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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