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的准入管理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种。相关清单由产业部以公告形式公布。依据的基本法律包括《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定,外国人投资及引进技术相关规定,外国人投资等相关租税减免规定等。其他法令包括外汇交易法,自由经济区域的指定及运行相关法等。
【禁止外商投资行业】韩国对涉及公共性的60多个行业,如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领域、不利于国民健康的领域以及违反其国内法律的领域,禁止外商投资。
【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韩国对限制类领域采取许可方式,而且有股权限制。主要的限制领域包括农业、畜牧业、出版发行、运输、输电和配电、广播通信等领域。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国人拟投资的企业是兼有禁止和限制行业的企业,不得投资;如果涉及两个以上限制行业,则投资最高股比不得超过允许股比较低行业的投资比例。
【特别关注】《外国人投资综合公告》是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以及其他与外国对韩投资相关的法律条例整理而成的综合性公告,包括对外资的限制、特殊义务等具体内容,旨在提高外资相关法律的透明性,为外国人提供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外国人投资时,须同时满足《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以及相关下位法及此综合公告的限制条件。
《外国人投资综合公告》分为四大部分:(1)关于外国人购买证券及资本交易的限制;(2)关于外国公司在韩设立分公司及代表处的限制;(3)关于各行业投资的限制;(4)关于船舶及飞机登记的限制。此后附有三大附录:(1)法定国内垄断行业;(2)外国人获得韩国职业资格认证及活动的限制;(3)外国人入境及居住限制。
其中最重要的即为第三部分:关于各行业投资的限制。韩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外国人)投资韩国国内公共企业(国有企业)、金融、渔业、海运、等行业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
(1)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对韩国公共企业(韩国电力公社)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权的40%,对韩国燃气公社的持股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和的30%;外资企业或外国人单人持股限度需符合各公共企业章程规定。
(2)外资或内资持有韩国各商业银行股权比例,经韩国金融委员会批准、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如在外国有金融牌照、具有国际经营的资产和营业规模等)的投资,可以超过10%。
(3)国家、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或法人以及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资限度进行投资的法人或自然人不得经营和收购韩国基础通信企业,持有韩国基础通信公司股权的外方总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外资如是最大股东且其持有股权超过15%,则被视作外国人。在韩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即使外方是最大股东或其持股超过15%,如果通过公益性审查且科技部长官认为不会侵害公共利益时,该法人不被视作外国人。外国政府或个人不得成为KT通讯公司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不足5%的例外。
(4)外国人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发电(核电)以及核电燃料的制造、供应。
(5)韩国各市、道、郡等地方政府负责人在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颁发相关渔业许可(包括须持执照的渔业、近海渔业、沿岸渔业、捕捞渔业、陆地海水养殖等)前需与韩国海洋水产部进行事先协商;当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上述需要执照或许可的领域的按照韩国法律已注册企业时,如外方股权高于50%时,地方政府负责人需要提前与海洋水产部进行协商。
(6)外资经营韩内港至外国港口间货物运输需获得海洋水产部长官的许可,如想经营海上旅客或货物运输业务前,需获得韩国海洋水产部长官批准,在从事上述具体业务时,需向海洋水产部长官申报。外籍船舶不得从事内河运输,但根据法律或条约或遭受海洋事故时,获得海洋水产部长官许可者例外。
(7)外国银行为了银行营业在韩国设立代理公司和分公司时,需要获得金融委员会的许可,应在韩保有相当于营业资金的资产。如其清算或破产,其各种资产和资本应优先偿还韩国人。此外,该通告还对新闻发行、期刊发行、新闻提供、广播、航空等行业的准入做出了限制。
2016年1月27日,韩国修改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修订内容为韩国相关法律调整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作出的相应调整,并没有涉及到外国人投资者利益的实际性变化。经过相关调整,简化了一些外资企业进入韩国之后的后期管理手续,整合了相关的申报窗口和程序。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大中小企业相生协力促进法》规定由大企业、中小企业以及教授等共同组成的“共同成长委员会”来审议通过限定为中小企业才能从事的行业。此外,2014年以来变化情况如下,供参考:
(1)外国人登记证办理和滞留期限延期、变更滞留资格等费用由2-6万韩元增至3-12万韩元;
(2)税务方面,增加了对新万金地区的入驻和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删除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分红减免税收的规定;缩小了对外国人适用17%的优惠个人所得税范围,将与雇主有特殊关联(如系出资人或其亲属等)的雇员排除在外,排除期限为其在韩国开始工作起5年;将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税率和条件由超过3亿韩元的按9010万韩元加上超过3亿韩元部分的38%调整为超过1.5亿韩元的,按照3760万韩元加上超过1.5亿韩元部分的38%;新增外国人缴纳取得房地产税的优惠税率,分别为价值6亿韩元以下按其价值的1%,价值6-9亿韩元的按其价值的2%,价值9亿韩元以上的按其价值的3%(原来均收取4%);调整地方所得税计算方式,由各种所得税额的10%调整为:个人为其综合收入的0.6-3.8%,法人为其年度收入的1-2.2%。
(3)2016年对税收减免上限进行了变更,详见下表。
2017年具体变化内容如下:
1.税收优惠
(1)调整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象
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以“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取代“高技术相关项目、产业支援服务业”(即上表中的“产业支援服务业和伴随高科技的项目”)。“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是指《税收特例限制法施行令》中所列“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领域相关技术”和《税收特例限制法施行规则》中所列“与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领域相关技术直接有关的材料、生产工艺等技术”的相关项目,且外资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的项目。
“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领域相关技术”共包含“未来型汽车”等11大领域,下设36个分类、157项技术(详见下表);“与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领域相关技术直接有关的材料、生产工艺等技术”则包含7项材料技术和4项工艺技术等共11项技术。

(2)确定“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的相关雇佣标准法人税减免上限,较此前的“高技术相关项目、产业支援服务业”有所上调
新的《税收特例限制法》就“新增长动力产业相关项目”法人税免5减2型减免限度规定,若在减免期内法人税的减免总额超过以下合计金额,以后者的合计金额为限减免税额。
(1)以投资金额为标准的限额:累计实际外资金额的50%。
(2)以雇佣为标准的限额(取以下两个限额的最低金额):
A、以下三项的合计金额:a、该征税年度的长期雇员中“紧贴产业需求型”高中毕业生数乘以2000万韩币;b、上述长期雇员中除了上述高中毕业生以外的青年雇员、残疾人雇员和60岁以上雇员总数乘以1500万韩币;c、此外的长期雇员乘以1000万韩币。
B、累计实际外资金额的50%。
此前关于“高技术相关项目、产业支援服务业”的雇佣标准法人税的减免上限为“累计实际外资金额的40%”,此次将“新增长动力产业相关项目”的雇佣标准法人税的减免上限确定为“累计实际外资金额的50%”,上调了10个百分点,体现了政策向“新增长动力产业相关项目”的倾斜。

(3)调整有关外籍劳动者的征税特例内容
2016年12月20日将此前的“允许外籍劳动者自在韩开始劳动之日起选择17%单一税率取代综合征税税率,最长享受5年,但享受期满日为2016年12月31日,但2014年1月1日前在韩开始劳动的外籍劳动者无最长5年限制”修订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允许外籍劳动者自在韩开始劳动之日起选择19%单一税率取代综合征税税率,最长享受五年,2014年1月1日前在韩开始劳动的外籍劳动者也仅适用到2018年12月31日,同时2017年开始适用19%的单一税率”。
2.修订了外商投资限制类行业
2017年3月30日自限制类外商投资行业中删除“其他航空运输支援服务业(52939)”,并废除《航空法》下属法令《航空事业法》。
3.上调企业最低工资
由2017年适用的“时薪6470韩元、日薪51760韩元(8小时劳动标准)”变更为2018年适用的“时薪7530韩元、日薪60240韩元(8小时劳动标准)”。
4.对外国人取得房地产的交易申报规定更为明确和严格
废除原有《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的法律》和《外国人土地法》,新出台《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的法律》,其第3章具体规定了外国人取得房地产等的相关特例:对于原《外国人土地法》规定的外国人和外国政府及《总统令》规定的国际机构,须自签订房地产等购置合同之日起的60天内、继承或拍卖等合同外原因取得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报(原来仅需要申报土地)。对于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房地产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新增);对于通过非买卖合同取得房地产未进行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罚款;对于继承或拍卖等合同外原因取得土地后未进行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