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投资方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07

关键字: 韩国投资方式市场准入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定义的“外国投资者”包括拥有韩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外国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国际经济协作机构、拥有大韩民国国籍且在外国永久居住的个人。自然人与法人在韩国投资程序上一致。

【投资类型】外商投资可采取发行新股或收购旧股方式以及并购取得股份等方式,投资者为法人或自然人皆可。从投资类型看,外国人投资可分为获取股份和股权、提供长期贷款以及提供捐助等三大类。

(1)获取股份或股权

对于外国人投资1亿韩元以上,同时拥有韩国法人所发行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10%以上的投资,认同其为外商投资(如不满10%,但与韩国法人签署了派遣高级管理人员或1年以上的供货合同、转让技术等,也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如已注册为外资企业的外商增资时,则没有金额和比率方面的特别限制。获取股份和股权投资又包括取得新股、收购旧原始股、通过合并取得股份等几种类型。

(2)长期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有出资关系的企业、投资外商个人、与投资外商个人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向相关在韩外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长期贷款的情形,均称为外商直接投资。

具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主要分为5种:①指持有海外母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的企业;②海外母公司为持有在韩国外资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且持有海外母公司总股份或出资额10%以上的企业;③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韩国外资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且由海外母公司控股50%以上的企业;④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韩国外资公司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持有该海外母公司总股份或出资额50%以上企业所控股50%以上的企业;⑤由持有在韩外资企业总股份或总出资额50%以上的外商个体控股50%以上的企业。

(3)对非营利法人的捐助

对拥有独立科研设施,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非营利法人的捐助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①长期雇用5名具备3年以上研究经历的科技专业学士或长期雇佣5名具备科学技术专业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研究人员;②开展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认定的运用高科技项目的研发。

此外,向非营利性法人的捐款额在5000万韩元以上,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并获韩国外国人投资委员会认可的捐赠,可视作外国人投资:①以发展学术、艺术、医疗及教育等为目的,培养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并持续推动国际间交流项目;②开展民间或政府间国际合作事务的国际机构地区本部。

【外资并购】韩国在外资并购方面的相关制度是较为健全开放的。根据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除取得经营国防产业企业的原始股时需要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进行前置审批,以及前述的“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中的个别领域采取许可方式,而且有股权限制外,其他投资均适用备案登记制度。其中,取得新股或原始股、长期贷款、对非营利法人捐助时,需做前置备案;外资并购则无需前置备案,只需在取得股份30天内备案即可。因并购取得股份的备案情况大部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申请或新登记备案。关于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公正交易法》中给予了相应的规定,由正部级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审查是否因并购造成市场垄断或造成了限制其他企业提高竞争力。此前,该委员会对于外国企业在外国发生的并购案的审查较为宽松,仅对三起并购案提出修改意见,该委员会今后将对影响韩国国内市场的外国企业间的并购加强审查。

韩国认定的并购类型包括:一是外商通过将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备金、再评估准备金、依据其他法令规定的储备金转入为资本而取得发行股份的情况;二是外商凭借相关外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股份置换、转让及公司分割时所持有的股份等,从而取得以后继承或者新设法人股份的情况;三是外国人通过从其他外国投资者买入、继承、遗赠或赠予的方式,取得已被注册的外资企业的股份时;四是外国投资商以依法取得股份等产生的分红出资从而取得股份等;五是外商把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股票委托证书及其他类似品转换、收购或交换成股份的情况。

外资并购备案所需材料包括:股票或份额的取得申报表2份(如果系代理申报需提供委托函)、外国投资商国籍证明(首次获得股票时)、证明取得股份的材料(法人登记簿副本、股东大会决议书以及董事会决议书等)。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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