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经济特区法规

发布时间:2019-05-07

关键字: 韩国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

韩国为积极吸引外资,设有“外国人投资地区”(FIZ,ForeignInvestmentZone,可分为园区型、个别型、服务型等类型)、“自由贸易区”(FTZ,FreeTradeZone)、“经济自由区域”(FEZ,FreeEconomicZone)等特殊经济区域。其中,外国人投资地区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划,自由贸易区则根据《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行相关法》规划,经济自由区则根据《经济自由区的指定及运行相关法》规划。

(1)外国人投资地区

根据韩国2010年颁布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经“外国人投资委员会”(中央、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任委员长)批准,首尔特别市、各广域市市长和各道知事等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有权在其辖区内的产业园区或外商希望投资地区指定“外国人投资地区”,分为“园区型”(相当于中国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或一部分)和“个别企业型”(大型外资企业的用地,含制造业)和“服务型”,其被批准为外国人投资地区的条件、入驻条件和入驻上限和投资优惠政策略有差异。外资持有股份在30%以上、投资金额在1亿韩元以上的企业被认定为外资企业,可以入驻以低廉的土地价格鼓励高科技企业(主要是制造业)入驻的“园区型”外国人投资地区。“个别企业型”外国人投资地区则适用于大规模投资,投资者可灵活地选择希望投资地点,如被认定为外国人投资地区,可享受比园区型企业更为优惠的所得税5免2减半等待遇。“服务型”外国人投资地区以吸引项目场地需求较大的研发和服务业投资为目的,场地不局限于现有的产业园区。“服务型”与“园区型”的区别是,其最低投资金额需高于占地的金额或厂房的价值,建筑物应达到按相关行业标准制定的标准工厂容积率2倍以上,投资期在3年以内;其指定条件为,土地和建筑物可立即入驻,外国投资者入驻需求明显,如选定部分国有或公有财产(含建筑物),两个以上的企业的申报入驻需求应为拟指定面积的30%以上。

此外,对于为上述得到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配套的韩国本土企业,也可以使用不超过上述用地30%的工厂用地,但其租金适用于周边工业园的相应租价(一般比外资贵4倍)。

【配件材料专用园区】配件材料专用园区是为了吸引日本和德国等高端配件、原材料技术企业投资而设立的外商投资区域,旨在引进先进技术,向邻近的韩国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取得进口替代效果。配件材料专用园区的入驻资格、程序等参照园区型外商投资园区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配件材料专业培育特别法》规定,吸引该法规定的相关配件材料企业优先入驻。其入驻期限不同于园区型外国人投资地区,投资金额(FDI标准)仅需达到土地公示价的1倍即可。

主要优惠为:制造业如投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物流业如投资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法人税和所得税3免2减半,地税8-15年全免。对于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技术先进,以及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业,可无偿租赁土地(但需要支付保证金)。

(2)自由贸易地区

根据《关于指定和运营自由贸易地区的法律》有关规定,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根据地方市道行政首长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首长提出的设立请求指定“自由贸易地区”,目的是为了促进贸易、物流的融合和效益最大化,推动地方开发,扩大吸引外资,涉及工业园、机场、港口、流通园区、货物装卸中心等,以制造业和物流业企业为主入驻,强调两者的配合和集聚效果,其特点是不适用韩国关税法,入区的外国商品和部分韩国零部件的关税暂缓征收,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对于出口型制造业和物流业、进出口批发业务的外企提供有利的土地条件,分为“产业园区型”和“机场港湾型”两大类。入驻企业为韩国内企业或外国独资企业,或外国股份在10%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重点发展产业是进口原材料后出口的企业,可以节省繁琐的税收返还程序,对于兼营制造业和物流业的大型外资企业较为有利。

(3)经济自由区域

根据《关于指定和运营经济自由区域的特别法》有关规定,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每5年制定为期10年以上的“经济自由区域基本计划”,在此基础上,根据地方市道行政首长提出的设立请求和开发计划,经征求有关主管机关意见,报经“经济自由区委员会”(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任委员长)审议通过后指定“经济自由区域”。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环境和外国人生活条件,促进吸引外资,其特色是该区域的投资环境较宽松,适用的很多韩国法律均有不同程度的豁免,如允许外国教育和医疗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提供外国语服务、流通外国货币、进行外语广播等,并提供减免税和资金支持等优惠,可理解为经济特区;旨在构筑先进的工业园及其腹地,以支持制造业、物流业和观光业的自由发展。产业通商资源部下设“经济自由区域企划团”,负责有关政策制定、法律执行、开发计划协商以及相关调查、宣传、国际合作等。各经济自由区域均设有“经济自由区域厅”,负责各自区域内行政事务,人员和编制由各道政府承担,业务接受产业通商资源部领导。开发商由当地政府、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公司和私营企业共同担任,个别区域中央政府也参与开发。(注:由于一些经济自由区的开发陷入停滞,韩有关部门经研究后取消了上述开发区内的部分地段的开发资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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