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9-05-07

关键字: 韩国土地法法律法规

韩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但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土地行使强有力的管理。韩国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由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土地交易管制制度、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土地开发管理制度等组成。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土规划利用管理法》、《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及《城市计划法》等。按照《国土规划利用管理法》,韩国国土分为四大地区,即城市地区、管理地区(参照城市地区或农村地区或自然保护地区进行管理的地区)、农林地区、自然环境保护地区,并分类对土地利用行为加以限制规定,使其符合各自用途地区的指定目的。同时,根据全国目前的土地利用情况,该法还将全国国土划分为已开发的地区、有必要开发的地区、为开发需保留的地区、应保护的地区等。土地的所有者要按照符合该土地当年的指定目的进行利用。《城市计划法》则是按照《国土利用管理法》的规定,有效地利用、开发和管理城市土地。按照《城市计划法》的规定,城市地区又可划分为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和绿地等四大功能区,并分类对土地利用行为加以限制规定。

土地交易管制制度则由土地交易许可制和申报制、地价公示制等组成,该体系力图从多方面对土地交易实施法制管理,以达到抑制土地投机和稳定地价的目的。韩国的土地交易许可制和申报制规定,在指定的管制区域内,一切土地交易都要由政府审查其利用目的和价格,经审查合格后才予颁发许可证,不颁发许可证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契约无效。韩国规定可以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是,自己居住用土地、区域发展所必要的营业用土地。对于预定交易价格明显偏高、违背公共设施建设和自然环境保护目的而使用土地者,不颁发许可证。公示地价制度则规定,地价公示制度统一由该国国土交通主管部门掌管,实现地价管理一元化。

韩国土地征用管理制度的主要规定来自于1962年公布的《土地征用法》,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可以征购土地的事业有:国防、军事需要;根据法律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煤气等建设事业;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政府机关、工厂、研究所、公园、市场等建设事业;国家、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以出租或出售为目的修建的住宅(即廉租房)等建设项目。第二,进行上述项目需要征购土地者(简称起业者),必须得到国土交通部部长的批准。第三,起业者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他有关权利者必须给予补偿。补偿额的计算,以决定征购时的价格为准,并参考附近地区土地交易价格做出决定。在根据《国土利用管理法》已公布基准地价的地区,以基准地价为基准给予赔偿。

土地开发管理制度主要源于韩国政府于1980年制定的《宅地开发促进法》,之后多次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所谓“宅地”是指根据《宅地开发促进法》规定的用于开发、供给的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2)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知事、或特别自治道知事有权根据住宅法住宅综合计划中的住宅、宅地的需要、供给及管理有关事项,为了集体开发而将一定的地域指定为宅地开发地区。

(3)超过宅地开发供给计划量的宅地开发计划,需要与国土交通部长官进行事先协商。

(4)宅地开发的主要实施者: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根据韩国土地开发公社法设立的韩国土地住宅公社;依据地方公营企业法设立的地方公营公社以及根据住宅法登记的私营住宅开发商或其与前述公共机构一起合营的公私合营机构等。

(5)国家和地方财政将给予住宅建设一定补贴,但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不得更改原有建筑用途。

韩国将建设功能更为全面的新市区并修建大量出租住宅(包括永久租赁或中短期租赁)给没有住宅的平民,缓解住宅困难,稳定住宅价格市场。其宗旨为避免出现功能单一的卫星城,而是丰富卫星城的自有就业、居住、学习、看病等功能,有选择地使集中在大城市的各种功能分散,建立多核心城市。韩国政府还通过《公共住宅特别法》确定了由政府主导、多渠道建设保障型住房的方针,由LH(土地住宅公社)等国有开发公司和部分民营企业一道,大力开发不超过85平方米的“国民住宅”。目前,由LH建设的保障型住房累计超过260万套,约占全国住房数量的10%。

个人宅基地一旦被国家或相关宅基地开发部门列入统一开发规划之后,韩国政府在因公共目的按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宅基地时,经过国家指定的土地评估认证机构评估之后,个人业主不得严重脱离该评估价要求补偿或抵制拆迁,仅可通过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共开发机构则有权在此之前按照相关程序强制拆迁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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