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获得韩国土地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07

关键字: 外资企业土地获得韩国

原则上除了军事设施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区内,以及军事目的所需部分岛屿地区等土地需要许可外,外国人可自由取得其它韩国国内土地,只需在签订土地取得相关合同后对土地取得进行申报即可。但根据对等原则,对于对韩国国民或法人做出禁止或限制取得土地的国家,韩国也可禁止或限制相应国家的国民或法人取得韩国土地。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在韩国利用、开发土地会受到一定限制,其待遇与韩国人一样,在京畿道和首尔、仁川投资获得土地,要按照其属于过密限制区域、增长管理区域、自然保护区域等三种区域的地属关系受到相应的使用限制,如果在首尔市买地建设业务用、销售用建筑物或办公楼,需要交纳“密集负担金”(一般为建筑费用的5-10%),如果在首尔市新设或增设工厂或学校,要遵守该市的总用地指标,如超出指标总量就要接受不得新增设的限制;除非入驻外国人专用工业园或被认可为个别型外国人投资地域获得相应豁免。外国企业可向土地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申领“土地利用计划确认书”,详细了解相关使用限制。

韩国国土交通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外国人在韩持有土地面积为233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0.2%。外国人所持土地面积增幅自2011年以来不断扩大,2014年为8.0%,2015年为9.6%,2016年则有所减小。其中,中国人持有土地面积截至2014年大幅增加,2015年以来增势放缓。另外,在韩国拥有最大规模土地的外国人是美国人,占外国人所有总面积的51.2%,其后依次为欧洲(9.2%)、日本(8.0%)和中国(6.9%)。

外国人在韩国国内取得土地时,所适用的相关法规大致上分成3种,即《外国人土地法》(2018年最新变化情况详见3.2.2章节,即已废除《外国人土地法》,新出台《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的法律》,统一了申报程序)、《外商投资促进法》、《外汇交易法》等,根据投资者身份和行为的不同,受不同的法律约束。首先,《外国人土地法》规定了关于外国人(含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和外资成分超过50%的韩国企业)取得韩国内土地(不含地上建筑)须按程序申报或报批等一般事项;《外商投资促进法》规定了外国人(含外国自然人、法人和拥有韩国永久性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国际机构)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以盈利为目的购买韩国内土地时,在外资企业申报程序及税收减免、国有财产出售等方面给予优惠相关内容;《外汇交易法》规定了非居民(含不在韩国常驻的外国人、在韩国常驻的外国外交官以及在外永久性居留的韩国人)购买韩国内房地产(含土地)时如果使用外汇时的相关申报事项。

(1)在获得土地方面,如系上述需要批准的土地(如军事设施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区内,以及军事目的所需部分岛屿地区等相关国土规划等法律规定的土地),需要在土地合同签署前报有关部门批准;如系农用地,原则上不允许非农业经营用目的者拥有农用地,但拟从事“农家乐”等周末农村体验行业的可以在1000平方米以内获批。如已按《外国人土地法》获得土地许可或申报的,不必重复报批。

(2)《外商投资促进法》和《外国人土地法》、《外汇交易法》针对的对象不同,分别针对外国人(含外国个人、法人、外国永久居留权者、国际机构)、外国人(含外国个人、法人、外国人股份超过50%的韩国当地法人)、非在韩居住者,其规定内容也不同,外国投资者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申报。例如,以经营为目的,在韩国内成立法人会社或仅作为个人投资者购置土地以及厂房等不动产时,在完成《外商投资促进法》所规定的外商投资申报注册后,还必须按照《外国人土地法》、房地产登记法等进行土地购置等申报,如果涉及外汇资金的汇入或汇出,还要按照《外汇交易法》进行不动产外汇申报(如果资金来源于韩国,在处置完不动产后如需汇出韩国还需要向韩国央行申报)。在韩常住的外国人在购买住宅或办公用不动产等房地产时,可不进行外汇交易法规定的申报程序,仅在买卖合同签署后60天内向所在的区政府申报土地取得并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仅受外国人土地法和房地产登记法的约束。非常驻外国人在韩国内取得不动产时,要向外汇经营银行进行《外汇交易法》、《不动产登记法》上所规定的不动产购置申报,如未在韩国投资,则不必按《外商投资促进法》所规定的外商投资申报注册;如果该不动产是土地,则需要按照外国人土地法和《外汇交易法》、《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向所在区政府申报,如仅是购买厂房等且不涉及土地的买卖,则不必按照《外国人土地法》进行土地购置申报。如果是外国永久居留权者,与韩国人同等待遇,仅进行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的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韩国投资企业的外资成分低于法律规定,则享受韩国本国人待遇,不必进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促进法》申报。韩

申报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是根据合同获得土地,则在合同签署后60天内申报,如果是合同以外的接受遗产或公益目的回购或者拍卖等情况,则仅需在取得土地6个月内申报,如果土地所有者韩国人或按照韩国国内法成立的韩国法人身份转为外国人或外国投资企业,也仅需在身份转变后6个月内申报。2010年4月和10月初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扩大了国有、公有土地和资产向外商投资企业自由租赁和出售和减免土地租赁费用的范围。该促进法规定:国有及公有土地和资产可通过“随意签约”方式(即协议合同方式,不必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租赁或出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土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年,向外商投资企业出售上述土地或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延期或分期方式付款,韩国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给予土地租赁费用的减免优惠。按照上述韩国土地征用制度精神,一旦个人或公共机关的土地被依法列入相关外国投资特区或个别型或园区型外国人投资地域,业主只能根据国家公认评估机构评估地价索要赔偿,不得过高要价,否则有关部门可以强制征地。

对于外资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针对不动产,韩在获得、持有和处置三个环节均征收不同的税,对于外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与相关的优惠,主要集中在获得和持有阶段的取得税和财产税上。

浏览次数:1062次浏览

优投平台部分资讯内容来自网络,转载已注明出处,如有勘误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YTservice@jiangtai.com,侵权立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