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07

关键字: 韩国金融业市场准入

根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的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行业清单,中央银行、开发金融机构、共济业、年金业、金融市场管理业、票据清算等金融商品交换服务业,以及依据特别法设立的农协、水协等特殊银行禁止外商投资。除上述外,外商拟投资韩国金融业,同韩国本地投资者一样,须根据韩国《银行法》、《保险法》、《资本市场法》等金融业相关法律规定,报经韩国金融委员会批准(投资上市金融机构的需向金融监督院办理外国人投资注册),并遵守相关法律对外国人投资韩国金融业、购买证券及资本交易等的限制要求。韩国金融监督院下设金融中心地支援中心,对投资韩国金融业所需审批、注册、申报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银行业准入的相关规定】对银行业准入的审批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标准主要包括:(1)资本金不少于1000亿韩元(地方银行不少于250亿韩元),资金筹集方案可行;(2)大股东和股东结构符合韩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3)项目计划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要求,包括财务指标和收益计划与投资项目相符,具有可行性;建立了风险管理等内部监督系统等;(4)创办人及高管须符合《金融公司支配结构法》的有关资质;拥有相应的人力资源、电算体系和相关硬件;(5)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公司需有本国监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的批准;正在接受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财务和经营状态良好,获得国际信评机构的评级;系统有效管理子公司和营业网点;能够提供充分的有关银行管理及经营活动的监督信息等。外国银行在韩国首次设立分行的,还须有具有经营海外分行的国际业务经验和能力,拥有拟设立分行所需的营业基金、组织架构和人力,以及符合要求的营业设施和电算体系,风险管理、内部管理及授信审查体系等;对分行负责人也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资质要求,其增设分行时也须满足上述要求并获批。

【保险业准入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主体须为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业者。经营险种须经金融委员会批准。对保险业准入的审批主要集中于保险营业权,而不是当地机构设立,新增营业险种也需报批。保险业准入审批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标准主要包括:(1)拥有300亿韩元以上的资本金或基金;若只经营部分险种,需根据不同险种缴纳不同数额(50亿韩元至300亿韩元)的资本金或基金;(2)外国保险公司在国外有保险经营经历的,才可在韩国开展相同类型的保险业务;从国际信评机构获得适合投资以上的评级或者满足外国法人所属国家监督机关的财务健全性要求,在近3年中没有被本国监督机关处以机构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等;(3)发起人如系个人,应按韩国相关法律符合高管资质要求,并拥有开展相关险种业务的专业人员、电算人员、电算设施及相应办公空间等硬件;(4)对大股东及拟营业险种和工作计划均有要求,与银行业准入条件类似。

【对外商投资韩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有关限制】根据2016年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的《外国人投资综合公告》:一是外资银行持有韩国商业银行股权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如投资者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持股上限为4%。对地方性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为15%。超过该比例须获得金融委员会批准,并满足以下条件:(1)在外国经营金融业务;(2)资产总额、营业规模与国际经营活动相符,拥有高等级国际信用评级;(3)最近3年没有被外国金融监督机关处以停业处罚;(4)符合金融委员会规定的最近3年BIS比率在8%以上等其它条件。二是外国银行为在韩国新设或取消分支机构,须经金融委员会批准。外国银行开设分支机构须在韩国存有与营业基金相当的资产。在该分支机构清算时,应优先偿还韩国国民或在韩居住外国人客户。三是外国保险公司在韩国经营的保险业务必须与其在国外经营的保险业务相同;外国保险公司韩国分公司需按规定在韩国内存有与责任准备金、特别风险准备金相当的资产。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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