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有关环保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下金额单位均为韩元):
【破坏山林】对于情节较轻的,根据情节分别处3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或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如在自有山林纵火、盗伐保护林、盗取山林保护区内林产品等,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在自有山林纵火波及他人山林并造成损失等,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因过失烧毁他人山林或烧毁自有山林并危害公共安全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盗伐林木、盗采林产品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在他人山林或山林保护区、保护林内纵火等,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详见韩国《山林保护法》、《山林资源培育和管理法》等。
【破坏动植物资源】对于情节较轻的,根据情节分别处1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或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如虐待野生动物、违反狩猎规定、未经许可进行野生动物贸易等,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或使用未经许可的手段捕猎野生动物等,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部分罪行的惯犯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万元以下罚款;对捕采破坏韩国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进行国际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贸易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部分罪行的惯犯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3000万元以下罚款;对捕采破坏韩国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部分罪行的惯犯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万元以下罚款。详见韩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
【污染大气】设置工业设施等大气污染物准排标准,对标准内的硫氧化物和粉尘排放征收基本排放费,对超标的硫氧化物、粉尘、氨、硫化氢、二氧化碳、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氰化氢征收超标排放费,准排量和浓度以及收费计算方法详见《大气环境保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对于情节较轻的,根据情节分别处1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或3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如使用违规汽车燃料、未按规定对检验合格产品予以标示、拒绝、妨碍或逃避检查等,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测量仪器、不履行限制作业或改造设备命令、供应销售违规汽车燃料添加剂和催化剂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污设备并进行排放、不履行停止作业命令、违反汽车排放标准制造汽车等行为主体,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元以下罚款。详见韩国《大气环境保全法》等。
【污染水体】设置工业废水等准排标准,对有机物和漂浮物含量符合标准的直排废水以及超标放流水征收基本排污费,对有机物、漂浮物、镉及其化合物、氰化物、有机磷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6价铬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水银及其化合物、多氯联苯、铜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苯酚类、三氯乙烯、四氯乙烯、锰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总氮、总磷超标的直排废水以及直接向公共水域排放上述污染物的征收超标排污费,准排量、时间以及收费计算方法详见《水质和水体保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对于情节较轻的,根据情节分别处1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或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如排放粪便和畜产废水、未按规定申报开工、违反停止作业或关闭命令等,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公共水域泄漏或排放相关水质有害物、废弃物、石油制品和原油、有毒物质、农药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安装防污设备或虽已安装但未经防污设备处理而排放水质污染物、对超过排放标准的水质污染物违规稀释后排放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获许可自行安装或变更排放设备并使用的、向公共水域排放废水无放流处理设备中产生的废水等,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元以下罚款。详见韩国《水质和水体保全法》等。
此外,韩国还通过加重处罚严重违反相关环保法律、对社会和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惯犯和致人死伤者,最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同时对于其非法所得,并罚处以2-5倍的罚款。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排污等破坏环境行为进行举报,其物质奖励最高可达对非法行为罚款的10%。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