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人士贿赂】根据刑法357条规定,将接受(含未遂者)商业贿赂的民间人士的行为定义为贪污或渎职,给予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对行贿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上述罪犯收受、行贿取得的财物以及不正当收入,同时对当事人处以剥夺10年以下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的惩罚。
【对公务员贿赂】对于韩国公务员或相当于公务员的人员、仲裁员(简称公务人员)接受贿赂行为(含未遂,以及受托后向第三者行贿或许诺行贿),刑法129-135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对于向公务人员(含通过第三方)许诺、提供或表示了提供意向的个人,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2000万韩元的罚款。
对受贿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是否不当处理业务,均认定其受贿并给予其严惩。如系受贿、索贿或约定受贿,则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0年以下的从业资格终止;如即将成为公务人员的人受贿、索贿或约定受贿且被录用为公务人员,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7年以下的从业资格终止;如公务人员在接受与其业务相关的不当请托后,指使行贿者向第三方行贿或要求、允诺向第三方行贿,则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0年以下的从业资格终止;公务人员退休后如被发现上述行为,也将被处以同样刑罚,甚至可以5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的从业资格终止并罚。如果公务人员在上述受贿行为发生后,不当处理业务,将被罚1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公务员利用其职位斡旋介绍行贿者参与其他公务员职权内事项并收取、索取、允诺贿赂,则对其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7年以下的从业资格终止。上述行贿物品将被没收。公务员除上述行贿行为外,如还有其他罪行,则要加重50%处理。此外,韩还在《加重处罚特定犯罪法律》中,对上述受贿金额超过1亿韩元的,加重处理,即改处以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受贿金额5000万-1亿韩元的,改处以7年以上徒刑;受贿金额3000万-5000万韩元的,改处以5年以上徒刑。此外,还可并罚相当于受贿额2-5倍的罚款。如果公务员利用其职位斡旋协调并收取、索取、允诺贿赂,则对其加重处罚,即改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2015年3月,韩国国会正式通过反腐败法《关于禁止不正当请托和收受钱物的法律》(因其发起人为民权运动家金英兰,俗称金英兰法),该法于2016年9月28日生效。该法主要内容是:禁止公务人员进行不正当请托或接受不正当请托;不论赠予是否与职务相关,禁止公务人员一次性接受他人100万韩元(100韩元约合人民币0.57元)以上的现金、等值物或招待,违反者将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或支付受贿财物5倍以上的罚金;如果一次性收受财物不满100万韩元,但与职务相关,则违反者要处以收受金额2-5倍的罚金;收受的财物不满100万韩元、与职务无关,但公务人员在一年内从同一对象处合计收到超过300万韩元的财物也属违法。该法案同时禁止公务人员的配偶收取贿赂。公务人员不单指公务员,还包括媒体记者和编辑、私立学校的理事会成员和教师。法案规定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商品、门票、折扣券等有形财物,还包括交通、住宿等各种招待和提供工作、减免债务等无形的获利行为。但该法将一些同乡会、丧葬共济会等乡里人情组织成员向有多年交情、且因亲属去世或生病而处境困难的公务员所提供的救济性钱物、公务员在出席公职活动时接受由组织者提供的合理的车马费等排除在上述贿赂财物外。另外,《金英兰法》详细列出不正当请托的15种类型,包括直接或间接向公务人员请托处理许可和执照、减免罚款惩处等行政处罚、介入人事采用和晋升、介入学校入学成绩评定等。此外,韩国出台了《防止在国际贸易中对外国公务员行贿法》,对向外国公务员或代行公务员职责人员(如事业机关或国有企业人员)行贿的韩国人(含外资企业工作人员)予以处罚,具体为5年以下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如被判有期徒刑,则并罚罚款),如在此情况下违法获利超过1000万韩元,处以5年以下或相当于其获利2倍金额的罚款,但如果该外国法律允许支付上述贿赂或所提供金额微小,则可作为该法的例外情况处理。对上述违法行贿行为,除处理行贿者外,对公司法人同时处以10亿韩元以下的罚款,这种情况下,如非法获利金额超过5亿韩元,则改为处以相当于非法收益2倍以上的罚款,并没收贿赂财物。
【外企参与韩国政党、政治的限制】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第17条规定,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在韩国居留的外国人不可在韩进行政治活动;如进行政治活动,法务部长官有权以书面形式命令其停止活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