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政府根据《知识产权基本法》,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由总理和民间专家担任联合委员长,专门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划和执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审议相关预算的分配和执行情况,营造保护和创造知识产权的环境,协调重大事项,按照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使用,为发展知识产权而营造环境、新知识产权等功能设立五大专门委员会,在未来创造部内设立知识产权战略企划团这一执行机构(部长助理级别),其委员有12名政府部级官员和18名民间人士组成。韩国政府重视新兴知识产权,如高新科技的著作权、产业著作权、信息知识产权、地理标识、网络域名、香味等特殊商标等。还注重对民众的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设立专门网站方便民众举报假冒商品和侵权行为,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律师服务以及相关咨询。
【特许厅】主要负责工业知识产权,负责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审查和保护,相关调查、教育宣传以及协助执法部门等工作。下设特许审判院,负责对当事人有异议的商标、专利等权利登记、变更等相关纠纷进行复审。对其裁决不服者可以向专利法院(相当于二审)和大法院(最高法院,相当于三审)上诉。该院还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进行审判,对于知识产权是否无效进行审判(不服该判决者可向特许法院和最高法院上诉)。该厅设立主要保护商标权的特别司法警察组织,由该厅和和海关公务员兼职,打击伪造商品尤其是其网络流通渠道。
【检察厅和警察厅】具有共同调查假冒商品及其制造者和销售者,以维护社会和正常贸易秩序的职责,并以刑事处罚为目的执行查处活动。检查厅负责司法牵头,在大检查厅和各地检察厅设立专门组织,指定专门检查官,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并指挥警察厅、特许厅、文化观光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打击。警察厅于2011年设了专门机构,应特许厅要求联合执法,打击假冒产品流通和制造,对举报者给予物质奖励。通常上述两厅并不主动发起调查,除非发生重大影响社会秩序的造假等侵权行为或特许厅等主管部门提出调查请求。
【法院】五种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品种保护权)的侵权民事诉讼(临时禁令除外)的一审由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最为丰富)和首尔等5个地方法院受理,上述五种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二审和韩国的商标、专利的登记相关的司法权属于专利法院。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和所有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可向符合地域管辖要求的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上述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相关民事案件通常要上诉到高等法院,侵权诉讼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等临时禁令和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案件的二审也由高等法院负责,三审则由大法院负责。专利法院对注册商标、专利的保护及处理措施与中国相似,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权。专利法院的审判权由3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行使。韩国专利相关法律规定的侵权罪行和处罚措施包括:民事方面可以采取禁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信誉等制裁措施。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在刑事罪名方面则可以处以侵害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泄露秘密罪(或违反保密要求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伪证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虚假标识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敲诈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等刑事处罚。如因法人和个人疏于注意和监督导致法人的代表人以及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雇员犯罪的,除对当事人处罚外,也要对相关法人和个人处以罚款;对侵害罪涉及的侵权产品及其衍生产品予以没收或交由受侵害方处置。
从行业分类看,如果罪行严重,对专利和商标权的侵害,可以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对著作权的侵害,财产权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以下的罚款,著作人格权则可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网络域名抢注以及形态模仿行为),则可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商业秘密侵害行为,则可以处以5年(国内)或7年(国外)以下有期徒刑或因侵权行为获利的2-10倍罚款。
【著作权委员会】半官方机构,归文化观光部主管,负责著作权登记以及相关争议的调解,著作权的相关研究以及对国民的宣传、侵权与否的鉴定等,保护对象包括著作权和衍生权利以及电子数据。需要注意的是作品一经公开发表即可取得著作权,登记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要件,因此主管机关对作品的登记并不做另行审查,但是如果继承人进行了登记,在侵害著作权的诉讼中继承人被推定为著作权人,从而减轻此类诉讼中继承人的举证责任。文化观光部还成立了旨在保护著作权的特别司法警察组织,由相关公务员兼任。
【海关】韩国关税厅及地方海关均设有专门调查班,依据《关税法》监视、查处伪造商品的进出口通关。有侵权嫌疑商品通关时,各海关可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口者,由两者分别提供侵权和不侵权证据;如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在海关登记其知识产权和潜在侵权者信息,海关在发现疑似产品通关时,亦必须通知权利人;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提供侵权货物的具体入境信息,提交扣留货物的申请。上述三种情况涉及相关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特别请求。参考欧盟与韩国的自贸协定规定,韩海关也可在没有任何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职权自行决定是否暂扣疑似侵权货物并对侵权者进行调查,海关拥有没收侵权货物等部分执法权。
【地方自治团体】专利厅授权地方自治团体(即地方政府)取缔假冒商品的权利,各地方自治团体与检、警、专利厅联合开展取缔假冒商品的调查活动并担负宣传任务。
【贸易委员会】根据《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相关法律》,担负调查和制止侵权产品、违反原产地标识产品进出口行为的职责。其权限为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不公正国际贸易行为(不包括国内贸易)的调查、判定以及有权决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不公正贸易行为者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以及临时紧急措施,包括要求海关对侵权产品进行扣留、限令改正措施、终止该物品的出口、进口、销售或制造行为并征收罚款,限额为交易额的30%或不超过5亿韩元(约合50万美元)。该委员会认定相关侵权行为后,将取缔打击义务交给海关执行。
【公正交易委员会】依照反垄断法规定,对于拥有市场垄断地位的大企业滥用专利等知识产权等技术优势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进行调查。
【情报部门】根据《防止技术流出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应有关部门要求,可对窃取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投资的核心技术秘密的案件立案调查,并将相关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