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途径】在韩国如发生商业纠纷问题,可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传统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停、仲裁、诉讼等。此外,KOTRAOmbusman(外国投资者纠纷协调官)以及部分政府部门作为第三方可为当事人提供协商场所,还可采取兼有协商、调停和仲裁方式的混合型方式,如ADR(替代型纠纷解决方式)为妥善解决纠纷提供服务。

外国投资者ombusman(外国投资者纠纷协调官)采取ADR(替代型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在纠纷解决步入司法程序前,为与行政机构或公共机构的关系中遇到困难的外资企业,在一定授权范围内,要求有关部门给予协助或对行政行为予以改进,有效处理外资企业面临的困难。与传统纠纷解决方法相比,该方式具有方便快捷、费用低廉、反映当事人利益诉求、解决路径灵活多样等优点。
投资者如对政府行政行为或决定不满,可提出行政复议(韩国称为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前者的受理机关为各部委或地方政府的行政审判委员会或者国务总理办公室,是行政机构自我纠正不当行政处理结果的程序;后者的受理机构是法院,是依靠司法机构针对不当行政处理获得救济的渠道。如前所述,中国投资者受中韩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其中第九条规定了投资者与韩国政府解决纠纷的办法,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相关投资争议,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投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进行国际仲裁(前提是投资者在提出诉讼或仲裁4个月内用尽韩国国内救济手段)。
【适用法律】优先适用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当事人签署民事意义合同时,可约定适用哪个国家法律,原则上应该按照上述约定决定适用法律。但当投资所在地,即韩国的强制性法律或规定与有关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韩国法律。
【可否要求国际仲裁】众所周知,仲裁不同于诉讼,具有一次终局的特点,节省时间等成本。但选择仲裁方式后,一般不能同时选择诉讼等解决方法。投资者在与有关合作者签署商业合作合同时,如愿使用仲裁手段解决纠纷,可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规则等具体细节,既可以选择在韩国仲裁,也可以选择在中国或第三国仲裁。
如前所述,中国投资者受中韩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其中第九条规定了投资者与韩国政府解决纠纷的办法,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相关投资争议,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投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进行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时,根据投资者的选择,争议将被提交到依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或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经双方同意的任何别的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但韩国政府可以要求相关的投资者在提交到国际仲裁之前用尽韩国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包括要求提交文件的时间,国内的行政复议程序从复议申请被提交之日起算不超过4个月。投资者可以在上述4个月的谈判或协商期间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案例一】中国的华兴集团在2005年与韩国平泽市政府签约就开发当地产业园区进行合作,2012年,平泽市政府以该集团资金不到位等理由取消了其外资企业资格和开发资格,该集团以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对平泽市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一审败诉。该集团向韩国政府提出交涉,希望韩方妥善解决中方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Lonestar公司是一家在荷兰注册的美国背景公司,参与了对韩国外换银行的股权收购,认为因韩国政府拖延审批、其遭受韩国税务当局歧视性的税收待遇,在卖出外换银行时受到经济损失,依据韩国与荷兰签署的投保协定,于2012年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出仲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