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投资方面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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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委托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及其附属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原KISC,现InvestKOREA)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从申请设立到运行的一条龙服务。投资程序包括外商投资申报、投资资金汇款、法人成立与公司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中资企业赴韩国投资前,可以事先访问KOTRA驻中国各地代表机构咨询有关投资信息,并可请KOTRA总部提供赴韩国的签证邀请函。KOTRA共在北京(中国地区总部)、沈阳、大连、青岛、西安、郑州、成都、重庆、武汉、长沙、南京、上海、杭州、厦门、广州、香港、台北开设了17个贸易馆。抵达韩国后,可以访问KOTRA总部及InvestKOREA,获取相关服务。例如,推荐韩国合作伙伴、介绍各地投资环境、介绍投资服务专家、律师、会计师等、设立工厂事宜、延长滞留时间、确认实物投资金额等。此外,韩国各商业银行为吸引存款和客户,往往也提供各种企业注册便捷服务。

目前,中国对韩国投资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体规模较小、单项大型项目较少,贸易和办事机构居多、投资地域集中在首都圈。

中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韩国虽采取鼓励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但也存在一定的投资壁垒,如:在一些行业中规定外商持股比例(一般50%以下);

政府对外资的优惠政策(税收、土地价格等)仅限于高技术产业及入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经济自由区等特定区域的企业,且设定门槛,如单个生产性企业投资额至少3000万美元以上,雇用当地员工至少300人以上;

以“资质”等限制外国企业进入韩国工程承包市场及相关领域;

规定外企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须经当地相关部门考核认证,除许可渠道外不许雇用外国工人,外资企业和中国公司设立代表处获得工作签证较难。

此外,韩国媒体时有中资企业窃取韩国技术等不实报道。

中国企业赴韩国开展产能合作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韩国是20国集团成员之一的世界主要经济体,是拥有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经合组织成员,基于这一情况,中韩产能合作主要体现在利用韩国先进的高端制造业核心技术结合中国强大现代化的工业制造能力和低成本优势,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开拓海外市场,实现互利共赢。

根据中韩两国政府的共识,中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同韩国“创造型经济”、“中国制造2025”同韩国“制造业革新3.0”等国家战略将有望对接。在现有高水平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将加强创新、智能制造、高端技术研发等合作,助推两国经济转型升级。双方还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推动两国企业强强联合,探索在包括东盟国家在内的第三国开展基础设施和产能合作。

在合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国际产能合作不对外输出污染。中国政府在推动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注重引导企业保护东道国环境和生态,发布的各项政策措施中都列明环保条款,中国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旨在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及时识别和防范环境风险,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韩国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要求非常严格,中国企业在韩投资开展合作时应高度重视。

第二,国际产能合作不是排他性的。国际产能合作虽然由中国企业发起,但不是出去剥夺他人发展的机会。恰恰相反,中国希望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推动来自东道国、第三国的企业与中国企业共同参与相关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国企业应秉承开放、包容、合作的理念,通过属地化发展提升东道国的发展能力。

第三,国际产能合作是双向的。中国正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大规模走出去与高水平引进来并举,将成为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的战略措施。中国企业需要吸引高质量的韩资企业来华投资。中国企业到韩国投资也应选择发挥中方优势竞争力和提高韩中两国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项目。

近年来出现多起中资企业并购韩国企业的案例。早期中国企业并购韩国企业以生产制造业为主,近年来开始向金融、保险等领域扩展。如2012年,沈阳敏像科技有限公司以2500万美元收购韩国某手机配件制造商,山东迪尚集团以4000多万美元收购韩国第八大时装公司等。2015年9月,韩国保险公司东洋人寿与中国安邦保险公司签署出售合同,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任命新任董事。由此,韩国国内排行第八的人寿保险公司东洋人寿变身安邦保险旗下的东洋人寿保险,安邦保险也成为首家收购韩国保险公司的中国企业。2015年2月,两家公司签署股份抛售合同,安邦收购东洋人寿63%的股份,收购金额达1.13万亿韩元(约合9.8亿美元)。也有部分企业在收购之后的经营过程中遭遇阻碍,甚至失败而撤资。2004年,某中资企业以约5亿美元收购韩国双龙汽车,为迄今中国对韩国投资规模最大项目。在收购之后,该项目在经营上受到双龙公司工会的阻挠,当地媒体负面攻击其造成韩国汽车技术流失,最终以该企业撤资而告终。

中资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韩国十分重视营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营业秘密保护法》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侵害行为的救济手段,被侵害人可以直接请求禁止或预防侵害行为,代表性的措施就是可以申请对获取商业秘密的职工的竞业禁止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受侵害人的请求,竞业禁止期限一般为1年左右,若该信息以逆向工程等方法不易获得,则其期间有可能被认可为2年。此外,大多数企业与职工以合同方式保证其职工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与原先供职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合同规定保护的不仅是商业秘密,还包括具有保护价值的企业信息,职工的职务越高,其掌握的企业信息越重要,法院对原企业提出的限制其竞业的要求许可的可能性越大。当然,如果其离职是被原公司解雇或降级,法院驳回竞业禁止请求的可能性会高些。总体上,考虑到了企业经营中的信息重要性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韩国法院近来频繁认可企业提出的短期竞业禁止请求。

中资企业在当地开展投资遇到困难的案例:

【案例一:签证问题】赴韩国投资企业人员的工作签证为D8(按韩方规定,发放对象为外资企业必需的且无法由韩国人替代的人员,如董事级、高级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在韩国开设办事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签证为D7。多数企业反映,办理或延期韩国签证存在困难,主要存有以下问题:一是审核时间较长。初次办理D7、D8签证的审查时间由2010年之前的7个工作日延长至3周左右;二是多数中小企业除办事处首席代表或在韩国设立企业的总负责人之外,其他中方人员很难获得D7或D8签证;三是D7签证在延期时,被要求提供个人纳税证明等营业性资料,以中资公司经营亏损为由拒绝延签D8签证;四是所获工作签证有效期短,多为半年期,而规定有效期都为1-2年;五是办理D7延签时原本与D8同在独立快速窗口,现被划至劳务、留学生窗口,办理等待时间通常需要一天。

【案例二:韩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银行监管问题】与中国国内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和分行区别对待不同,韩国监管规定对外资银行不区分法人机构或分行,均按照法人机构标准统一要求,导致中资银行分行在韩国市场的发展因各项监管要求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韩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包括中资银行在内的所有外资银行分行实施LCR(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监测,2015年当年LCR达标参考值为20%,此后每年提高10%。当前(2018年)为50%,预计到2019年将提高至60%。中资银行在韩分行属于非独立法人,其总行承担最终的流动性管理责任,必要时中资银行总行将向在韩分行提供全面流动性支持。目前看,中资银行在韩分行无法发行债券等长期债务融资工具,且监管当局要求对LCR进行每日管理,并计算各种指标值,加重了中资银行的经营成本。

此外,韩国《商法》规定,外资银行分行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以分行名义发行债券、ECP等债务融资工具。这事实上导致中资银行在韩分行难以利用发行债券、ECP、MTN等国际通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而新加坡、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允许外资银行分行直接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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