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获得阿塞拜疆土地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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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塞拜疆《土地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跨国公司或机构,以及外国政府在阿塞拜疆境内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但可从阿国家、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

    当所出租土地的性质为国有时,则出租者为政府相应的执行机构;当所出租的土地归地方政府所有时,则出租者为当地政府;当所出租的土地为私人所有时,则出租者为该土地的所有者。

    租用期限、条件与租用费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写入租用合同,并按《土地法》所规定程序完成合同的签署。

    法人和自然人的土地个人所有权是基于土地私有化、买卖、继承、赠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土地置换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其它交易。

    通过继承、赠与和抵押方式,土地个人所有权被过渡到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时,根据阿塞拜疆法律,将在一年之内收归国有。在未能收归国有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按《土地法》所规定程序,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土地个人所有权将被政府相关执行机构强制性收购。

    根据有关规定(合同),阿塞拜疆将土地的使用权划分为固定使用权和临时使用权。固定使用权不规定使用年限。临时使用权分为:长期(15-99年)和短期(15年以内)。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可向土地提供机构申请延长土地的使用年限。

    拥有或租用土地的自然人或企业均须缴纳土地税,土地税按年征收。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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