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收体系和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23

关键字: 俄罗斯税收体系制度

    俄罗斯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过几年酝酿,于1998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税收法》第一部和第二部,标志税改取得实质性进展。此次改革最大的变化体现在:将个人所得税多级税率改为13%的单级税率;将预算外的退休基金、社保基金和医保基金合并为统一社会税,同时取消就业基金;改革公路使用税的征收办法,该税率原为销售额的2.5%,现改为按商品销售额与进货额之差额的1%征收;取消住宅及社会文化设施税;取消燃油和润滑油的销售税;取消车辆购置税;取消个别种类交通工具购置税等。

    2001年,俄罗斯议会修改补充了《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其中,将原35%所得税率下调至24%;将消费税普遍提高至12%;增加矿产资源开采税,代替原矿产资源使用税和矿产资源基地再生产税。

    俄罗斯实行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三级税收体制。联邦税在俄罗斯境内普遍实行,但其税收并不统归联邦预算。联邦主体税由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以专门法律规定,并在相应地区普遍实行。地方税由地方自治代表机关以法规形式规定并在所管辖区域普遍实行。

    俄罗斯联邦税包括:增值税、某些商品和资源的消费税、企业和组织的所得税、自然人所得税、国家预算外社会基金缴纳、国家规费、海关关税和规费、地下资源开采税、动物和水生资源使用权税、林业税、水资源税、生态税、联邦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俄罗斯联邦主体税包括:企业和组织所得税、不动产税、道路交通税、运输税、销售税、博彩税、地区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俄罗斯地方税包括:土地税、自然人财产税、广告税、继承或赠与税、地方许可证签发手续费等。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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