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与俄罗斯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3

关键字: 俄罗斯林业投资外资企业

    俄罗斯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外资均享受国民待遇。根据俄罗斯《土地法》,禁止外国公民和公司拥有俄罗斯林业用地,通过竞拍方式可获得林地使用权。

    2007年1月1日,俄罗斯新《森林法典》生效。《森林法典》主要解决了以下四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界定:(1)明确划分了森林使用的法律基础和保护森林再生产的公共标准,规定从2009年1月起,在森林利用方面将从申请制过渡到计划制。(2)确定了新的林业管理关系,原由联邦中央控制的大部分森林资源和林权移交地方,联邦主体将直接负责林区管理。(3)规定林区租赁期限从1997年《森林法典》规定的3年延长到最高49年,确定了以竞拍为主获得林地使用权的方式,同时要求保证竞拍过程透明。(4)确立了林业开发优先投资项目机制。为解决木材砍伐和木材深加工两个领域发展严重失衡的问题,俄罗斯政府已多次明确提出发展木材深加工的政策导向,其中包括吸引外资参与木材深加工体系建设。

    2014年6月,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关于完善林业投资重点项目监督机制的政府令,林业项目投资者需提交项目每季度实施进度计划,定期向俄罗斯联邦工业贸易部报告关于森林资源开发及木材加工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此外,该政府令明确了项目实施林地的租赁优惠期限,要求投资项目必须包括林业废弃物加工以及用于制造生物质能源。新林区租赁期限从49年延长至99年。

    2000年11月中俄签署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的协定》,是双方开展林业合作的基础性文件。根据《协定》,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共同为两国企业的投资合作提供便利,包括提供林地、为中方企业所得木材及加工品返还中国创造条件、为中方生活和工作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和税收、协助解决中国公民出入境、临时居留和劳动手续等问题。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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