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是雇主合法用工的必要条件。
【申请资料】雇主或法人代表直接或以挂号信方式向当地移民局递交“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申请,申请格式为制式,提交申请的同时需附以下文件:
(1)法人注册及税务登记证明。
俄罗斯法人需附文件:法人注册证(国家统一法人目录)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外国法人需附文件:法人注册证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设分公司证明及其委派证明复印件;开设代表处证明及其委派证明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需附文件:个体工商户注册证(国家统一个体工商户目录)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及地方注册文件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外国劳务或外国劳务合作机构签订的吸引外国劳务的劳务合同计划或其他合同。
(3)“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海关缴费单。按照俄罗斯税法333.28章规定,雇主需为每名外国劳务支付3000卢布的海关收费。
驻在国俄罗斯领事机构承认的该劳务的本国合法身份证件。如果该证件是外语,则需其俄文译文的公证。如果仅能提供复印件,则复印件需公证。
在收到申请30天之内,地方移民局需做出是否出具劳务许可的决定。如果需对提供的文件做鉴定,则顺延15天,最长不得超过收到申请之日后45天。
决定做出后,须在10日内邮寄或发给用工方劳务许可证,5日内发出拒发许可证的理由。
【申请成功后需完成事项】获得“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并与外国公民签订劳务合同的雇主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以下事项:
(1)向俄罗斯联邦主体居民就业问题主管部门递交吸引外国劳务务工的报告;
(2)向俄罗斯联邦主体劳动监察部门递交签订劳务合同的报告。
取得“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雇主不得转让该许可,外国务工人员不得为其他雇主工作。雇主只能按获得的“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上规定的工种使用外国劳务。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