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3

关键字: 格鲁吉亚贸易管理规定

    2003年后,格鲁吉亚政府着力实施经济改革,推行自由贸易。经过近几年的改革,格鲁吉亚已完全实行自由贸易,没有任何限制,所有注册经济实体甚至注册登记的自然人企业家均可经营对外贸易。格鲁吉亚对进出口商品分类按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和国际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办理。

    【进口管理】格鲁吉亚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禁止进口商品,也禁止进口危害国家及公共卫生和安全的产品,如毒品、色情制品和核原料等。

    格鲁吉亚对进口商品没有任何配额限制,只对极少数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如武器、放射性物质、工业垃圾、农用化学药品和医疗用具等(进出口许可证总数已减至8类商品),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在贸易技术标准上,格鲁吉亚承认欧洲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其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标准。

    【出口管理】格鲁吉亚对出口木材、电力等实行许可制度,其他商品自由出口,没有限制。

    【进口关税政策】格鲁吉亚的贸易体制是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贸易体制之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进口关税税率从16种减少到3种(0%、5%和12%)。90%的进口货物免除关税,不实行季节性关税。进口货物关税根据格鲁吉亚税法第28条进行调整。

    【出口关税政策】根据格鲁吉亚立法,从格鲁吉亚出口和再出口的货物免征关税。1997年9月1日起,格鲁吉亚根据目的地原则征收增值税,从格鲁吉亚的出口免征增值税。

    【非直接税】根据格鲁吉亚税法,对本地货物和进口货物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和国内消费税。

    【许可证】根据格鲁吉亚许可证法,除涉及健康、安全和环保以外,不采取外贸易非关税限制。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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