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发布时间:2019-05-23

关键字: 格鲁吉亚劳动法

    【签订劳动合同】雇用职工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完成,明确劳动期限(定期或不定期)或劳动量,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连续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可长期或短期,但必须明确期限或工作量。

    【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向雇员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解雇费。在试用期内或因为雇员本身原因解除合同,雇主不需支付解雇费。雇员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1个月通知雇主。

    【劳动报酬】工资根据劳资双方达成的劳动合同确定,在格鲁吉亚较普遍的计薪方式为月薪。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一周超过41小时的劳动被视为加班,加班报酬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支付。雇员首次申请带薪休假必须在工作满11个月以后。每年的带薪休假不超过24个工作日。同时,每年可申请15个自然日的不带薪休假。在法定公众假日必须工作,被视为加班。怀孕妇女享有6个月的带薪休假。

    【社会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格鲁吉亚《税法》修正案已废除了企业原需缴纳20%的社会税。企业不再为职工缴纳社会税,企业为职工代扣缴纳所得税。现行《劳动法》不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各种保险。企业自愿根据工种性质为职工办理相应保险,主要有医疗保险、意外事故保险等。

    在格鲁吉亚工作的外国人不被强制要求交纳医疗健康保险。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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