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3

关键字: 贸易管理规定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

(1)密码设备及其备件,以及密码程序软件;

(2)武器和军事装备,用于武器生产专用配套产品,军事技术合作领域工程和服务(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尔吉斯斯坦国防部另行规定);

(3)防止战争毒害物质的设备及其配件(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4)军服及其标志(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5)军用产品的技术规范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和使用说明(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6)火药、爆破物、引爆物和烟花制造设备;

(7)核材料、核技术、核武器及装备、特种非核材料、放射源及放射性废料;

(8)可能被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民用材料、设备和技术;

(9)可能被用于制造武器和军用设备的部分原料、材料、设备和技术;

(10)贵金属、贵金属合金及其制品;贵金属镀膜材料及其制品;矿石;精矿粉;边角材料和废料;

(11)贵重天然石材及其制品;贵重天然石和再生材料及其制品;

(12)毒品和精神药物,导致麻醉的物品;

(13)剧毒物;

(14)危险废料;

(15)药品;

(16)公务用或民用武器;

(17)烟草;

(18)酒精及酒精制品;

(19)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及含有该物质成分的产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以上名录中第1-14项和第16项,以及活牲畜、植物类的制药原料、战争物资、弹药、有色金属边角料和废料。

【实行进口数量限制(配额)的商品】对用于生产酒精制品的乙醇酒精的生产和采购(包括该类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制度。吉尔吉斯斯坦农业、水利和加工工业部负责配额数量的制订、分配和监督。申请使用配额的企业必须具备经营酒精制品业务的许可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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