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发布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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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原产地有关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原产地规则,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8月27日修改后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商品原产地的有关章节(第180-188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工商会是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授权的负责发放和确认原产地证的主管机构。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政府2002年9月19日批准生效的《关于对进口商品安全指标进行监督的决定》,部分商品在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时应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该文件规定:安全检验应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或地方商检部门进行。商检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同一批商品只能由一个机构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管辖权的州(市)对同一种商品有一个以上商检机构时,接受商检的进口商有权选择其中一家作为实施检验的机构。对进口商品的监督检验应按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标准收费。

对投资项下进口并具有国际认证(包括ISO9000标准证书)的设备、配件、建材等商品,证书核对工作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收取费用。

如受验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指定监管机构或商检部门应向进口商发放禁止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该商品的命令并负责通知海关,同时协助海关提出对该商品的处置意见(转口、再加工或销毁)。

不超过海关规定数额的自然人携带入境的自用物品,办公设备,广告用品,以及“临时进口”项下入境的展品(不包括广播器材)均不必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

截至目前,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之间尚未达成相互承认商检证书的双边协议。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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