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23

关键字: 海关管理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隶属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下设15个海关:除全国7州和比什凯克市设有海关外(楚河州辖区内有托克马克和卡拉巴尔达两个海关),玛纳斯国际机场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也分别设有海关机构,此外还有“南方海关”、“北方海关”、“动力海关”和“北方铁路海关”。中、吉边境的两个陆路公路口岸——吐尔尕特口岸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分别位于纳伦海关和奥什海关辖区。

【海关征收的税费】包括:

(1)海关手续费:报关货值的0.15%,进出口商品均须缴纳;

(2)进口关税:按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特种税和混合税三种;

(3)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则”执行;

(4)增值税:12%。计算方法为:(报关货值+关税)×20%。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增值税。

除上述4个主要税种外,根据有关规定吉尔吉斯斯坦海关还有权征收:

(1)自然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贸易的个体商人。一般以整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货物保管费;

(3)海关押运费;

(4)违反海关规定罚款;

(5)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

(6)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登记手续费。

【出口退税】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法律规定,出口退税涉及以下两种情况:来料加工产品的复出口(利用进口原料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商品)凭在海关监管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办理一次有效期1年)可享受退还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利用在本地采购的原材料加工的出口商品,出口时不分商品种类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待遇。

【关税优惠】吉尔吉斯斯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WTO所有成员国、以及与吉尔吉斯斯坦达成有关双边协议的国家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对于产自未与吉尔吉斯斯坦达成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的商品、或未明确原产地的商品,实行加倍征收进口关税的规定;对税则规定为零关税的商品则增收10%的进口关税。吉尔吉斯斯坦对欧亚经济联盟(前“海关同盟”)其他成员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即:对原产地为该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免征海关税;增值税实行目的地征收制度。

2016年1月起,欧盟给予吉尔吉斯斯坦普惠制待遇。

2018年1月1日,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生效,新的法典生效后,联盟内成员国间通关手续简化,通关条件放宽,通关成本降低。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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