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经济特区法规

发布时间:2019-05-23

关键字: 土库曼斯坦经济特区法规

    1、阿瓦扎国家级旅游区(属自由经济区)引资优惠政策:

    (1)签证居留: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为到旅游区工作的外国专家、工人加急办理入境签证和劳动许可,并免征领事和居留手续费。

    (2)税费:投资项目在建设期内免缴增值税、财产税,投入运营后的前15年内,免缴增值税、财产税和利润税;对用于旅游区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设备和商品全部免征海关手续费;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参与旅游区建设的外国投资者免缴土地租赁费(但租赁期最长不超过40年);旅游区内的投资项目以及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法人免缴注册费和许可证办理费;投资项目免缴交易所合同注册费;自国外进口、用于旅游区内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各类材料和设备免缴标准认证费等。

    (3)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允许外国投资者将马纳特利润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在完税后连同其他外汇收入自由汇往境外;在旅游区内实行特殊的外汇业务办理程序,保障现金、非现金的支出和汇款;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负责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保;优先运输旅游区内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物资;为外国专家、工人预留部分国际和国内航班机票等。

    阿瓦扎国家级旅游区投资项目实施程序包括:

    (1)递交申请和材料:投资者向隶属国家体育旅游委员会的跨部门委员会(主管投资项目审批)递交正式申请,并随函提交拟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和可行性报告以及证明投资者经营资质、财务状况和工作经验的有关材料;

    (2)项目和资格审批:跨部门委员会在收到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后,对项目和投资者资质进行审批,并在30天内予以答复;

    (3)商签协议:审批通过后,投资者与跨部门委员会商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以及合约期限(包括项目建设期、投资回收期和利润回报期。期限长短取决于投资规模,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4)协议注册:合作协议须根据土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5)颁发土地租赁(使用)许可证:以总统令形式为外商投资项目划拨建设用地,并颁发许可证;

    (6)项目建设和运营: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落实项目建设,并在合约期限内对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项目移交:合约期满后,投资者须无偿将项目移交土政府接管、经营,且无权在旅游区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2、2017年10月土《自由经济区法》优惠政策:

    (1)土地租赁:自由经济区参与者可享受10年的土地租赁费用优惠期,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免缴土地租赁费,之后7年可按照土相关法律规定费用标准的一半缴纳。

    (2)货币制度:自由经济区参与者有权在区内开设本币和外币账户,自由支取本币和外币,账户资金使用不受限制;区内允许本币和外币同时流通并可以本币自由兑换外币。

    (3)税收政策:对合规经营的自由经济区参与者销售商品、实施工程和提供服务等行为免征增值税;对自由经济区法人参与者用于区内经营的财产前10年免征财产税;对合规开展经营的自由经济区法人参与者前10年免征利润税;对在自由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前10年免征所得税。

    (4)海关制度:运入自由经济区的外国商品无需缴纳关税,即可在区内储存和使用;从自由经济区运至土境外的商品免征出口关税;自由经济区参与者在经营活动范围内签订的商品、材料、设备出入区合同,工程和服务执行合同,商品、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均无须在土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注册。

    (5)用工居留制度:自由经济区优先招收当地劳动力。拟在自由经济区工作的自由经济区参与者、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无须按土法律要求申请在土境内劳务许可,不受土法律规定的1:9用工比例限制,可根据移民局规定简化居留注册程序。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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